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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概述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观之,裁判权不仅与审理权密不可分,更是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一、法院裁判的概念和意义

在民事诉讼法范畴内,从广义上讲,法院裁判泛指法院依法处理实体争议和程序性事项以及其他特殊事项的结论性判定,包括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各种命令(如支付令、搜查令、执行令等),但是仅就通常诉讼程序而言,则特指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就民事诉讼而言,人民法院欲对任何一个民事案件行使民事审判权,必须首先具有民事管辖权,而民事审判权又是由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组合而成的。因此,就管辖权、审理权和裁判权三者的相互关系而言,管辖权是前提和基础,没有管辖权便谈不上审理权和裁判权;而审理权不仅须以管辖权的具备为前提和基础,而且更要以裁判权为归宿和保障,离开了裁判权的依法行使,审理权的运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所有审理活动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并且必将紊乱不堪。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权的依法行使,才有可能使诉讼过程中的诸多程序性事项得到有序的处理,使各个不同的诉讼环节实现精巧的衔接,最终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争议依法得到强制性的解决。由此观之,裁判权不仅与审理权密不可分,更是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决定性因素。

二、审判实践中有关法院裁判立法的适用现状

近年来,在法院裁判所涉问题范围内,存在不少弊端,其中,撇开少数经济、民事案件裁判不公已是不争的事实因而需要花大力气加以整治不谈,仅就审判实践中有关法院裁判立法的适用现状这一“技术性”颇强的问题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值得认真加以思考,并予以统筹解决。

1.在相当一部分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判决书中,本应依法详细写明的诸多事项却过于抽象,尤其是“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部分,更是常常让人有“雾里看花”之感。具体来讲,“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往往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而成为近乎武断的“本院认为……”“适用法律依据”亦成为高深莫测的“依照法律规定……”至于所依照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则更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这种情形的出现,固然与制作判决书的审判人员素质有关,但更主要的恐怕是审理阶段的囫囵吞枣与不求甚解。这样必然会造成判决书制作有欠规范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民诉法中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形同虚设,明显有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基本原则对判决书制作事项的直接规制,而且成为诉讼实践中上诉率与再审申请率长期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2.部分判决制度的实际利用率几近为零,在相当程度上形同虚设。《民诉法》第13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确立部分先行判决制度的目的,显然在于为人民法院提供及时确认和实现当事人的一部分合法权益或者一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但从《民诉法》施行至今的审判实践来看,却极少有人民法院对这一判决方式加以实际利用。究其原因,固然是因为《民诉法》关于部分判决的制度设计尚显简陋,缺乏周全的可操作性,但从案件承办法官的主观状态考量来看,与他们嫌繁琐怕麻烦的消极观念也是不无关联的。因此,即便是一部分事实已经查明,具备了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仍然是任由其处于待判状态而不作先行判决。当然,由于部分先行判决制度的适用只是选择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因此其实际利用率不高应当说是一种尚属正常的现象,但是如果其实际利用率低到几近为零的程度,并使这一制度本身处于形同虚设的状态,显然是一种反常现象。

3.口头裁定规制失范,不仅极易助长人民法院在裁定行为上的随意性,而且还会直接损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承认,对于书面裁定的普遍适用而言,口头裁定只能作为一种例外,用于处理某些较为紧急的程序性事项,但即便如此,立法上应对其作出尽可能周全的规制,以供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依法适用。但是,由于《民诉法》仅在第140条第3款中对其作出“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的简陋要求,而对其适用的具体情况根本未作任何规制,因此常常造成口头裁定在具体适用上的法律擅断,并使当事人时常处于诉讼权利受损但却救济无据的不利境地。

客观而论,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由来已久,而且相当普遍,在有些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没有引起各级审判机关尤其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重视,而且亦未受到学者们的关注。迄今为止“浩如烟海”的司法解释绝少涉及这些问题,法学期刊及相关著述中也少有对这些问题的研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消除人们在这些问题上的麻木和冷漠,恐怕比这些问题的解决本身困难得多。其实,就解决这些问题的“技术性途径”而言,并不见得有多么复杂:对于前两个问题,解决的途径主要在于使案件的承办法官端正思想,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现有相关规定行事;对于后一个问题,则在于适时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并适度强化其适用刚性,从制度上尽可能封堵住法官擅断的一切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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