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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金融安全刑事立法概况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内外金融安全刑事立法概况(一)国外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规定与特点1.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及处罚原则德国刑法典的金融安全立法散见于分则第八章“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第二十一章“包庇和窝赃”以及第二十二章“诈骗和背信”。其他货币犯罪基本是处以有期徒刑。

一、国内外金融安全刑事立法概况

(一)国外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规定与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及处罚原则

德国刑法典的金融安全立法散见于分则第八章“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第二十一章“包庇和窝赃”以及第二十二章“诈骗和背信”。“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一章中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使用伪币罪、伪造有价票证罪、预备伪造货币和有价票证罪、伪造支付证卡和欧洲支票的票样罪,在处罚原则上主要是自由刑或罚金刑择一适用,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为15年自由刑,主要是针对伪造货币罪以及伪造支付证卡和欧洲支票的票样罪,行为人以此作为职业或者作为为继续实施该罪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成员犯此罪的,处2年以上自由刑。[1]“包庇和窝赃”一章中主要涉及洗钱和隐瞒非法获得的财产价值罪,对于因违法行为所得之物品加以隐藏、掩蔽其来源,或对调查其来源、探寻、追缴、没收或查封此等物品加以阻挠或危害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这里所谓的“违法行为”涵盖面甚广,包括所有重罪以及行贿、索贿、人身交易、介绍娼妓、侵占、敲诈勒索等多种轻罪。对于职业性的洗钱行为,或者专门从事洗钱活动的犯罪集团成员的洗钱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触犯了洗钱犯罪的,处以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诈骗和背信”一章中,规定了诈骗罪、投资诈骗罪、保险的滥用罪、信贷诈骗罪、滥用支票与信用卡罪,诈骗罪一般情况下是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其他犯罪均是判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除了刑法典以外,德国还大量采用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定相关犯罪,如在德国保险业监管法中,就保险诈骗方面大致规定了虚假说明罪、保险审查人犯罪、违反保密义务罪、虚假说明保险准备金和保险股份罪、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罪、不报告保险企业破产罪、不正确表述罪等,在《有价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保管法》、《交易所法》等金融法中也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侵占交付保管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对所有权不实陈述的行为、在停止支付或破产程序中的犯罪行为、以欺诈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以欺诈手段对交易所牌价或者市场价施加影响、为获暴利而诱使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等大量金融犯罪及其处罚。

日本刑法典在“对公共信用的犯罪”一章中规定了伪造货币的犯罪和伪造有价证券的犯罪,前者具体包括伪造货币罪、使用伪造的货币罪、伪造外国货币罪、使用伪造的外国货币罪、获得伪造的货币罪、获得伪造货币后知情使用交付罪、准备伪造货币罪;后者包括伪造有价证券罪、在有价证券中做虚假记载罪、使用伪造有价证券罪等,其中以行使为目的,伪造或变造通用的货币、纸币或银行券的,处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使用或出于使用目的而交付、走私伪造、变造的货币、纸币或者银行券的,处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取得货币、纸币或银行券后,明知是伪造或者变造之物,而使用或者出于使用目的而交付他人的,处该假货币面值3倍以下的罚金或罚款,但不得少于2000元。其他货币犯罪基本是处以有期徒刑。伪造有价证券的犯罪的处罚原则均是3个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该章“伪造文书的犯罪”中针对信用卡等犯罪还规定了非法制作电磁记录罪和提供非法制作的电磁记录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一旦涉及与应当由公务机关或公务员所制作的电磁记录有关的时候,则将处罚加重一倍。日本于1991年颁布了《反洗钱法》,该法第9条和第10条分别规定了隐瞒贩毒非法收益罪和接受毒贩非法收益罪,构成隐瞒贩毒非法收益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人犯本罪的,单处罚金;构成接受毒贩非法收益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万日元罚金,法人犯本罪的,单处罚金。证券犯罪则分布在《证券交易法》、《抵押证券管理法》、《金融期货交易法》、《商品交易所法》等金融法之中,如违反信息披露的义务、操纵行情、内幕交易、损失补偿等犯罪行为,前三种犯罪的处罚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损失补偿的犯罪行为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有关期货犯罪大多规定在《商品交易所法》里,其种类主要有:欺诈交易、非法开设商品交易所、操纵市场、虚假交易、非法从事期货交易、对作交易、挪用保证金、虚假记载、误导交易、私下对冲、违规结算等犯罪,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和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有期徒刑最高刑为3年,罚金刑最高刑为300万日元。[2]

1994年3月生效的《法国刑法典》在第二卷第二编的“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一章之毒品走私犯罪里的第222—38条中,规定了清洗贩毒赃钱的犯罪,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欺诈手段,为第222—34条至第222—37条所指之罪的犯罪人的收入或财产来源作虚假证明提供方便条件,或者,知情而故意为投放、隐藏或兑换此种犯罪所得之任何活动给予协助的,处10年监禁并科100万法郎罚金”。在“侵犯人之尊严罪”一章之“淫媒谋利罪及类似犯罪”里的第225—226条中,规定为淫媒谋利者证明其虚假收入来源提供方便的,视为实施了淫媒谋利罪,处5年监禁并科100万法郎罚金。第四卷第四编“妨害公众信任罪”中专章规定了货币犯罪,如伪造、变造货币罪,运送、投入流通、持有假币罪,伪造、变造已不再具法定价值的货币罪,持有或使用专用于制造货币的材料与工具罪,制造、出售、发行与假币相似的物品、印刷品、样票罪,等等,在刑罚方面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对于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判处30年徒刑并科300万法郎罚金,对于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可以判处1年、5年、10年监禁并科相当的罚金,对于自然人犯罪的还可以适用资格刑,如禁止公权、民事权、亲权,禁止担任公职、从事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对于法人犯罪的,可判处罚金、解散法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没收财物,等等。在“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有价信用证券罪”一章中,规定了对于伪造、变造国库发行的证券及其印花、标记,以及伪造、变造外国国家发行的票证及其印花、标记,使用或运送伪造的此种证券的行为,处7年监禁并科70万法郎罚金。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也有相关犯罪的规定,如1935年《支票法统一令》第64条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罪,规定事前无资金额签发支票的,应处以支票金额6%并且不低于100法郎的罚金;资金不足的,就差额部分处以罚金。在《社会保险法》中就保险诈骗问题作出规定,该法第337—1条和第337—3条规定:任何人为获得或使人获得,或企图使人获得不应获得的补助金或赔偿金,犯有欺诈行为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处360法郎至20000法郎的罚金,并不影响根据其他法律处以其他刑罚。《商事公司法》、《法国关于设立交易所业务委员会和有关向有价证券持有人提供信息及一些交易所业务的广告的法令》等法律规定了证券犯罪,如有价证券的广告有缺陷的、决定并发行无表决权优先分息股超过1/4的、内幕交易、任何妨碍调查员的职责行为的、恶意散布流言的或企图非法妨碍市场的,等等。《期货交易法》第16条规定对于违反该法第11、12、13、14乙条规定的行为,以诈骗罪处理。

2.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及处罚原则

在英国,伪造货币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1936年《伪造硬币罪法》规定伪造金币和银币者,处终身监禁;伪造铜币者,处7年监禁。变造货币行为则是作为独立罪名予以规定。另外还规定了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对于非法持有明知是从锉、切、熔等过程中得到的锉屑、切屑、屑粒、金块或熔解的金银等,处7年监禁;明知是假的或伪造的硬币,而加以使用的,可通过起诉处1年监禁,或者通过简易审判判决6个月监禁和400英镑罚金。1936年《伪造硬币罪法》规定:任何人没有合法授权或理由,而购买、出售、接受、支付任何类似流通硬币的价值低于真币的金币或银币,处终身监禁;与铜币有关的类似行为处7年监禁。任何人没有合法授权或理由,明知是假的或伪造的金币、银币,从海外进口或接受到联合王国,或是将假的、伪造的硬币出口,处14年监禁,或者通过简易审决处6个月监禁和罚金400英镑。英国并没有专门的票据犯罪、保险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的立法,而主要由1968年、1978年《窃盗法》予以规制,该法规定了窃盗罪和多种诈骗犯罪,如骗取财产罪、骗取金钱利益罪、骗致有价产权书行使罪等,可以适用于信用卡诈骗等相关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和票据犯罪行为,虽然《窃盗法》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涉及票据犯罪的内容,但实际上不仅票据犯罪是依此法处理,而且大量的重要判例正是与票据犯罪有关的。[3]另外,《1981年惩治伪造假冒行为法》规定了伪造罪、复制假文件罪、使用假文件罪及其复制品、持有假文件罪等犯罪,其所称之文件包括汇票、股权证书、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在处罚上,即时判决的,可判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第四等级的罚金;正式审判的,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对持有犯罪中的若干情况判决更轻。英国1944年《投资业务管理法》、1973年《公正交易法》、《限制性交易实践法》、1984年《股票交易所上市管理法》、1985年《公司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等金融法律,同样附随规定了相关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及其处罚。在证券犯罪方面规定了如未经授权的证券投资、误导性陈述或行为、投资广告的经营主体不适格、违反上市说明书的登记规定、与上市申请有关的广告未经提交审核、招募说明书公布以前发行证券、拒绝与调查机关进行合作的、擅自披露信息(包括向海外披露)、妨碍治安法官的进入权、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如果是通过简易程序判决的,一般是单处或并处6个月或3个月以下监禁或不超过法定最高额的罚金,如果是通过公诉程序判决的,除了误导性陈述或行为与内幕交易可以单处或并处7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外,其他犯罪一般是单处或并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英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有:《1986年毒品贩运犯罪法》、《1998年刑事司法法》、《1989年防止恐怖主义(暂行规定)法》、《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等,概括起来主要涉及的洗钱犯罪有五种:帮助他人保持犯罪利益罪;获得、占有或使用犯罪收益罪;隐瞒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罪;不披露洗钱行为罪;泄密罪。对于构成前三种犯罪的,在简易审时,可处以6个月以下监禁刑或者2000英镑以下罚金,在起诉审时,可处以14年以下监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构成后两种犯罪的,在简易审时,处以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罚金,在起诉审时,可处以5年以下监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美国,伪造货币罪是一项联邦级罪行,被认为侵犯了联邦政府发行通用货币的垄断权。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伪造罪包括了货币、证券、空头支票、印花税票或者由政府发行的其他文书,或者股票、债券或者作为对财产或者企业表示有份额或者请求权的其他文书,等等,并根据伪造对象的不同定为二级重罪、三级重罪或者轻罪。另外还规定了破产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罪、滥用受托财产和政府、金融机构的财产罪等,属于轻罪或微罪。美国刑法在侵犯财产罪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就包括了使用假支票来骗取财产的行为,以及滥用信用卡(即使用偷来的信用卡或假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来骗取物品或服务)的行为。[4]证券犯罪主要规定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包括普通证券诈骗罪、出售未注册证券罪、注册登记中作虚假说明罪、不正当使用出版物推销证券罪、违反股票利润限额罪、操纵股市罪、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作虚假说明罪,这些犯罪法定最高刑均为5年监禁或(和) 1万美元罚金,对于内部情报交易罪,自然人犯罪的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并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法人犯罪的则可判处150万美元罚金,对于有关人员可同时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3倍于其受益的罚款。[5]在期货犯罪方面,美国主要是依据《期货交易法》和《期货交易管理规则》作出规定,其中重罪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挪用保证金、虚假陈述、误导交易、场外交易等犯罪,轻罪有欺诈客户、过度投机、从事冲洗交易、交叉交易、配合交易等犯罪。一般重罪的处罚为5年以下监禁或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法者为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并处,附加审案费。对内部交易的犯罪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二者并处,附加审案费。对于犯轻罪的可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并处,附加审案费。而且构成期货犯罪的法人或个人,在2—5年内或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更长时间内将被终止注册登记或被拒绝注册登记或拒绝予以重新登记,还可以在5年内被禁止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参与期货监管机构控制的市场。[6]在保险诈骗方面,有纵火保险诈骗罪、车辆保险诈骗罪、生命保险诈骗罪,为进行保险诈骗而进行虚假陈述,若涉及联邦基金资助或补贴的保险事业,则构成一般虚假陈述罪。《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还规定了银行虚设账目罪,对于银行高级职员或雇员,在国家银行或联邦提供保险的银行中,故意在账册、报告或说明中设置虚假账目,意图损害或诈骗的,构成重罪,处100万美元罚金或30年监禁,或并处两罚。同时还有虚假贷款申请罪,只要行为人向银行提交了虚假贷款申请就构成犯罪既遂,处100万美元罚金或30年监禁,或并处两罚。[7]在洗钱犯罪方面,《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1956、1957节共规定了四种洗钱犯罪,具体包括“非法金融交易罪”、“非法金融转移罪”、“推定洗钱罪”和“以非法所得进行金融交易罪”,构成前三种犯罪的,处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倍于该交易所涉及的货币票据或资金价值的罚金,或处以2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刑并罚;构成以非法所得进行金融交易罪的,处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1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罚;或者处以不超过两倍于该交易所涉及的非法所得财产的罚金。

3.国外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特点

国外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特点可以简单概括为:(1)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规定比较分散,部分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中,还有大量危害金融安全犯罪规定在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中。(2)罪名相当细致,涵盖了大量危害金融安全的具体行为方式。(3)刑罚比较轻缓。对于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没有规定死刑,无期徒刑的适用也比较少,大量采用较轻的有期徒刑或自由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刑、资格刑。(4)注意运用资格刑和财产刑惩治犯罪。在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中,大量适用罚金刑,同时有目的性地采用资格刑,限制犯罪人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资格。

(二)我国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规定与特点

我国金融安全刑事立法内容集中在现行刑法典当中,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以及刑法分则第三章中走私假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加上刑法修正案中对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修改与完善,从狭义上看,现行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罪名共40个,包括危害货币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信贷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证券、期货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外汇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保险管理秩序的犯罪等,当前刑法对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具体编排状况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二节“走私罪”有:(1)走私假币罪,(2)走私贵重金属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3)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1)伪造货币罪,(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持有、使用假币罪,(5)变造货币罪,(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8)高利转贷罪,(9)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9)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20)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21)违法发放贷款罪,(22)账外经营罪,(23)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2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25)逃汇罪,(26)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有:(1)集资诈骗罪,(2)贷款诈骗罪,(3)票据诈骗罪,(4)金融凭证诈骗罪,(5)信用证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罪,(7)有价证券诈骗罪,(8)保险诈骗罪;此外,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骗购外汇罪。就刑罚方面,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7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名有15个,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有15个,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刑的适用,同时对于一些严重犯罪还规定了没收财产刑。

我国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立法有如下特点:(1)除了“骗购外汇罪”是规定在单行刑法中,其他所有犯罪均规定在刑法典之中。[8](2)犯罪种类较多。在刑法典中规定的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包括了货币犯罪、票证犯罪、证券犯罪、期货犯罪、洗钱犯罪、保险欺诈犯罪、外汇犯罪、信贷犯罪等,犯罪种类涉及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3)刑罚颇为严厉。危害金融安全犯罪适用的刑罚严厉,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刑的犯罪比较多,而且法定刑的起点相对较高,多数犯罪的刑罚起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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