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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思想表达的区分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巡回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被告辩称,其被指控侵权的那部分内容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题,因此其并不侵权。对于思想观念与思想观念的表达的区分,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版权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两大法系在立法上都表现出了难得的一致性。原告认为其侵犯了其著作权而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思想与思想表达的区分

【案例7】塞尔登诉贝克案

(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的遗嘱人查尔斯·塞尔登(Charles Selden)在1859年就一本介绍一种特殊的簿记法的名为《塞尔登分类账精编——简化簿记》(Selden's Condensed Ledger,or Booking Simplified)的书取得了著作权。在1860年和1861年,他又获得了其他几部包含了对上述簿记法的修改书的著作权。贝克使用并销售包含了与塞尔登作品中所描述的簿记法相似的账簿。原告塞尔登诉贝克侵犯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声称上述作品所介绍的簿记法中所包含的线条和排列受著作权法保护,由这些线条和排列构成的簿记法因而也受保护。被告贝克在他的答辩中否认原告的侵权指控,并辩称被指控侵权的那部分内容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题。巡回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不服,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查明,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中包括了一篇介绍簿记方法的文章,文章中附有一些由特定的线条和标题组成的使用上述特殊簿记法的表格(包括一些空白表格)。这种簿记法的特点是,在账簿中只须用一页或相对的两页就可记录表现每一天、一周或一月的所有业务,其效用与复式簿记一样。上诉人使用了一种相同的方法,但是,在栏目的安排和标题上都与被上诉人的有所不同。(1)

(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

1.作品的特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2.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

3.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差异。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四)双方意见以及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使用并销售包含了与塞尔登作品中所描述的簿记法相似的账簿,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其被指控侵权的那部分内容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题,因此其并不侵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空白账簿不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并不赋予著作权人对由其设计并在其作品中予以描述及表现的账簿的使用以独占权。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巡回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五)对本案的法理分析

本案发生在1879年,距今已有近130年的历史,但是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案是美国著作权司法保护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著作权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的原则。

思想观念与思想观念表达的区分一直是著作权案件中的重点所在,思想观念包括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创意、灵感、想法、对客观事实以及规律的发现等,其往往蕴含于作品这个载体中。而所谓表达是对上述思想观念通过文字、符号、数字、色彩、音符、造型以及形体动作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按照著作权法的传统和原则,其保护的是思想表达的独创性,而思想观念本身是不受保护的。例如某个厨师根据多年的厨艺经验写了一本菜谱,其多年的厨艺经验在著作权法上则属于思想观念,而其通过著书立说的方式解释和说明其多年的厨艺经验以及对烹饪过程的介绍则属于思想观念的表达。对于厨师来说,他既不能阻止他人按照他的菜谱介绍的方法烹饪菜肴,也不能阻止他人对相同的菜肴甚至是相同的烹饪过程来撰写菜谱,但是他完全可以阻止他人抄袭他在菜谱中对厨艺经验以及烹饪过程的语言表达和描述,如果菜谱中有图片或者照片的他还可以阻止他人复制或者转载其图片以及照片。对于思想观念与思想观念的表达的区分,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版权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两大法系在立法上都表现出了难得的一致性。其中美国版权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作者原创性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延及于思想观念、程序、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概念、说明或体现的。”法国知识产权法第112条之1也规定,只要是智力创作的作品,不论其作品的种类或表述形式如何,都应受到保护。而《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也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述,而不延及思想观念、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我国虽然在《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是以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作为原则的,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贯彻这一原则的。

在本案中,原告的遗嘱人查尔斯·塞尔登发明了一种新型的账簿记法,并且在其出版的《塞尔登分类账精编——简化簿记》一书及其修订版中介绍了这种新型簿记法以及相应的账簿表格。其后,被告贝克出版并销售了与塞尔登作品《塞尔登分类账精编——简化簿记》一书,以及根据《塞尔登分类账精编——简化簿记》一书的修订版中所描述的簿记法相似的账簿。原告认为其侵犯了其著作权而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美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提出了思想观念和思想观念的表达的区分,同时认为原告的新型簿记方法是受专利法调整的,而对簿记方法的表述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书籍中描述某一技术,虽然可以获得版权的好处,但不能因此而对技术本身获得排他性的权利。一个的目的是解释,另一个的目的是使用。前者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后者则只能通过专利权来保护”。美国最高法院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空白账簿不是版权的客体。塞尔登书籍的版权并不赋予他享有排他性的制作和使用账簿的权利,尽管该账簿是由他编排设计的,并在该书中加以描述和说明的。”

(六)本案启示

专利权的保护模式和著作权的保护模式是不同的,两者保护的客体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特别是专利技术与以表述和介绍技术为内容的作品。从理论上进行比较,专利技术与以表述和介绍技术为内容的作品所受到的保护依据以及保护模式都是不同的:第一,专利需要申请,一旦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且申请人获得授权之后,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享有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之前,其他人依法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利技术;而著作权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其无需申请,作者在作品完成之日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对于以表述和介绍技术为内容的作品,即便在其表述或者介绍的专利技术没有通过审查而无法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享有著作权。同样,以表述和介绍技术为内容的作品对其表述和介绍的技术、方法没有排他性使用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作品中表述和介绍的技术与方法。第二,申请专利的要求较为严格,专利申请要求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相比而言,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只需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著作权保护中对作品的要求较为宽松。一方面,即便是丧失新颖性的内容,只要在表达方式上具有独创性同样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即便是丝毫不具有实用性因而无法受到专利法保护的方法和技术,只要对其的表述和介绍具有独创性也同样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七)思考题

如果思想观念和思想观念的表达密不可分,或者说当某种思想观念只有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表达时,这种思想观念的表达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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