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与作品载体之间的关系
【案例8】高丽娅诉重庆市四公里小学侵犯教案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高丽娅是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语文教师。四公里小学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至2002年,高丽娅每学期均按学校规定编写和上交教案,先后上交教案本48册。2002年4月,高丽娅为了写教学论文要求学校返还自己编写的48本教案。在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丽娅教案本4册,其余44册已被销毁或以变卖等方式处理,下落不明。
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2003年10月24日,该院以原告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29日,重庆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重庆一中院决定再审,并于2005年5月23日判决维持二审判决。2005年9月7日,高丽娅接受了检察院改变诉讼请求的建议,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
1.作品与作品的载体之间的关系。
2.作品的范围与构成作品的要件。
3.职务作品中著作权的归属。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的关于作品的定义以及作品的范围。
《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双方意见以及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高丽娅认为,其编写的48本教案是自己长期从事语文教学研究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而构成作品。自己对其编写的48本教案享有著作权。被告四公里小学漠视原告的劳动成果,擅自处分其上交的教案,致使其中44本教案遗失或者毁损。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教案所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原告是小学教师,小学教案都不强调创造性,现存的4册教案本所载小学教案缺乏独创性,不属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教案属于作品,那么就应当属于职务作品。原告作为四公里小学的教师,其编写语文教案的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原告对教案不享有著作权。学校才是教案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对教师的教案进行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教案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四公里小学返还给高丽娅的4本教案本中对教学过程等栏目的记载主要是原告高丽娅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的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由此可以认定涉案的4本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高丽娅享有。而对其他44本教案本是否属作品,因被告四公里小学错误地进行了销毁或变卖处理,法院推定44本教案本所载教案也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是学校对教案的随意处分导致作品灭失,从而侵犯了高丽娅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高丽娅的实际损失不能确定,法院最终判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四)对本案的法理分析
原告和被告之间关于侵犯教案著作权纠纷一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教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教案属于作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被告所说的“创造性”,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剽窃他人作品。显然,教案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方案与计划,付出了教师的时间、精力、智力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思考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而无论教案是否发表,应属一项智力成果、知识产品。虽然被告返还给原告的4本教案所载的只是小学语文教案,但是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高丽娅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这一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
2.教案著作权的归属
教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是原告为完成被告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涉案教案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涉案的教案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被告享有的职务作品;其次,虽然原告创作涉案的教案职务作品利用了被告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如空白教案本等),但并不是主要地利用了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涉案的教案职务作品也不是由被告承担著作权法律责任。因此,涉案的教案应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高丽娅享有,但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教案本与教案的关系
被告四公里小学曾经主张:教案本是学校统一购买然后下发给各位任课教师的,因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像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因此学校对教案享有所有权并且可以随意使用和处分。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理清教案和教案本的关系,即作品和作品载体的关系。教案不同于教案本,其是教师独立创作的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成果。学校分发给教师的是教案本,而教案本只是教师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作品与作品载体存在显著的区别:作品载体是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属于物权保护的范围。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在本案中被告显然混淆了教案和教案本的基本概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错误地引导了人们的判断思路。
(五)本案启示
本案是全国首例侵犯教案著作权纠纷案。在本案中,法院首次认定教师对自己的教案享有著作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到再审败诉后变更诉讼请求重新起诉最终胜诉的漫长过程。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折射出我国著作权保护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在两种情况下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一个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另一个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在实践中,是否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或者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往往很难区分清楚,因而造成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明。因此为避免以后发生权属纠纷,实践中往往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而强制当事人选择。例如在计算机软件登记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要求登记人在合同中写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否则不予登记。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入,社会生活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由法律殚精竭虑地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已经不合时宜,所以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应该鼓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之间通过合同自行约定,这样既能明确权属,又能提高效率。(3)
(六)思考题
侵犯他人作品的载体是否必然构成侵犯他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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