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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与计算机软件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辩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文星公司侵犯方正字库的字型著作权和兰亭字库软件著作权成立。二审法院却避开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直接以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三、作品与计算机软件之间的关系

【案例10】北京市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1年4月27日,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公司)开发完成《方正兰亭V4.0》版字库软件,并于2002年9月3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方正兰亭V4.0》版字库软件包含多款TrueType格式的GBK字库软件,该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电子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字体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其后,方正电子公司发现被告山东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星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版软件,其中挂接的12款GBK字库的字型,不论是从字的间架结构、笔画的长短,到字体的整体风格,与方正电子公司的《方正兰亭V4.0》版软件中同款字库的字型相同。方正电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对《方正兰亭V4.0》版字库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对《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版软件的生产商——文星公司及销售商——北京南宸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

计算机字库的性质——美术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四)双方意见以及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认为,原告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创作完成了《方正兰亭V4.0》版字库软件,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字库软件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版软件抄袭原告的GBK字库的字型,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兰亭V4.0》版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电子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保护,方正电子公司对“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每个文字的字型以及由这些文字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构成的字库软件享有著作权。判令文星公司侵犯方正字库的字型著作权和兰亭字库软件著作权成立。判令文星公司停止发行、复制侵权软件,在《计算机世界》上公开致歉,赔偿方正电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方正电子公司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创作完成了《方正兰亭V4.0》计算机字库,其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方正兰亭V4.0》与文星2000V3.1两字库的报宋、仿宋等12款GBK字库中的字的对应点坐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型重合或基本重合。这一结论说明被告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V3.1的上述12款GBK字库非其独立创作完成,而是在《方正兰亭V4.0》中相应字库的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上进行简单修改得到的,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令文星公司停止发行、复制侵权软件,在《计算机世界》上公开致歉,赔偿方正电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五)对本案的法理分析

本案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0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是我国首例计算机字库侵权案,同时这也首次确立了我国司法对计算机汉字库的著作权保护。该案历时3年,最终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胜诉。虽然从整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毫无疑问地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两审的判决理由和依据是不一样的。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方正兰亭V4.0》字库软件,一方面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方面其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保护。因此,被告分别侵犯了原告的字型著作权和字库软件著作权。二审法院却避开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直接以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到底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这里就需要讨论一下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属性。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分析,计算机字库是由两种不同性质的作品构成的,即计算机字体与计算机字库软件。也可以说,计算机字库软件是计算机字体的载体,其中,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属于美术作品,而计算机字库软件则属于计算机软件。因此,针对计算机字库的侵权与保护,首先需要分别讨论计算机字体(美术作品)和计算机字库软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性。

1.计算机字库的字体构成美术作品

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基本特性是不一样的,前者最大的特性是以文字或者符号的排列来表达特定的思想内容,不具备这一特征的,则不能称为文字作品;而后者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视觉感官上给人以某种美的享受。计算机字体虽然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出来,但是它的作用显然不在于表达特定的思想内容,因此其不属于文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传统的字库是由中文汉字通过各种字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造型艺术作品,其每种字体的风格、线条、造型和大小都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可以分为传统的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本案中,原告的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则属于传统字库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因此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2.计算机字库软件构成计算机软件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构成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其中前者指的是目标代码(object code),后者指的是源代码(sourcecode)。目标代码就是一种用0和1来指示开和关的二进制机器语言;源代码是指人们可以直接读懂并编写的计算机语言,通常用英文和符号表示,例如BASIC语言。在本案中,计算机字库软件是通过一定的坐标数据和代码指令将传统的字体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本身是可以由计算机识别的程序指令,因此计算机字库软件本身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而其同时又是计算机字体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出来的载体。被告文星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版软件,其中挂接的12款GBK字库的字体,不论是从字的间架结构、笔画的长短,到字体的整体风格,与原告方正电子公司的《方正兰亭V4.0》版软件中同款字库的字体相同。其实质上侵犯的是原告字库软件中字体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并非侵犯原告计算机字库软件本身的著作权。

(六)本案启示

随着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以美术作品为内容的数据库应运而生。由于其数据庞大且使用方便而广受欢迎,但是针对这些数据库的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由于其涉及美术作品、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客体在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各个方面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厘清其法律关系。一般而言,这些数据库本身就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中的美术作品通过计算机软件来管理和使用。所以其主要涉及三方面的权利:其一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二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其三是数据库上的权利。另外,由于这些数据库一般都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上,因此其又较多地涉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实践中针对这些数据库的侵权行为,首先需要分辨侵犯的为何种客体的权利,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例如在本案中,被告并不是采用了和原告相同的软件程序,而是在其字库中挂接了与原告相同的字体。因此,被告实际上侵犯的是原告软件中字体的著作权,而不是计算机软件本身的权利。

(七)思考题

本案中原告为何将侵权软件的销售商北京南宸公司列为被告,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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