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欧洲法院ICI案判决(1)
案 由
1.(本案的)基本背景是,从1964年1月至1967年10月,在共同体染料市场上,发生了三次普遍而统一的涨价。
2.1964年1月7日至20日间,在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以及在某些第三国,除少数种类外,多数苯胺染料的价格统一上涨了15%。
3.1965年1月1日,在德国发生了同样的涨价。
4.同一天,在共同市场上除法国以外的所有国家,几乎所有生产商都统一把1964年涨价所未涉及的染料和颜料(2)价格上涨10%。
5.因为ACNA未在意大利市场上参与1965年的涨价,其他企业也未在该市场上维持其宣布过的涨价。
6.到了1967年10月中旬,除了在意大利以外,几乎所有生产商均对所有染料进行涨价,在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涨幅为8%,在法国涨幅为12%。
7.委员会认为上述涨价行为可能违反条约第81条(1),因而于1967年5月31日做出决定,根据17/62号条例第3条,依职权对设立于共同市场内、外的17家染料生产商,以及它们的大量子公司和代理人启动审查程序。
8.委员会于1969年7月24日做出决定,认定这些涨价是企业之间进行一致行动(concerted practices)的结果,而该项一致行动违反条约第81条(1)。这些企业如下:
——Badische Anilin-Und Soda-Fabrik AG(BASF),Ludwigshafen
——Cassella Farbwerke Mainkur AG,Frankfurt Am Main
——Farbenfabriken Bayer AG,Leverkusen
——Farbwerke Hoechest AG,Frankfurt Am Main
——Societe Francaise des Matieres Colorantes SA,Paris
——Azienda Colori Nazionali Affini S.P.A.(ACNA),Milan
——Ciba Sa,Basil
——J.R.Geigy SA,Basel
——Sandoz SA,Basel
——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 Ltd.,(ICI),Manchester(3)
9.对上述每个企业,委员会处以50 000U.A(货币单位)的罚款,但ACNA除外,对它的罚款是40000U.A。
10.ICI于1969年10月1日向法院登记处递交请求,对委员会的上述决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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