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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控滥用支配地位的抗辩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关于指控Cewal滥用支配地位的抗辩60.上诉人的第二个抗辩:委员会和初审法院认定其从事了三项违法行为,上诉人认为这三个行为均不违法。因此,对于上诉人说排他权的授予是国家行为,该院没有义务进行审查。

二、关于指控Cewal滥用支配地位的抗辩

60.上诉人的第二个抗辩:委员会和初审法院认定其从事了三项违法行为,上诉人认为这三个行为均不违法。

(一)关于合作协议的滥用行为(Ogefrem协议)

●上诉人的论点

61.上诉人称,第一,初审法院侵犯了(上诉人的)抗辩权和得到公正听审的权利;第二,初审法院判决的论证中有自相矛盾的地方;第三,初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有些观点未予提及。

62.关于辩护权受到侵犯,以及得到公正听审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上诉人指出,初审法院是用一项新的指控,取代了委员会决定中关于Ogefrem(协议)的指控,这是对它们权利的侵犯。

63.在委员会决定的第63~72段,以及第115段中,委员会对它们的批评是:第一,它们没有将Ogefrem协议的第1~6条终止;第二,提醒Ogefrem对它们的排他权予以尊重。初审法院以新的指控取代了这两重指控,这个新指控的根据,是说它们没有合理使用自己的否决权。(37)

64.要求公共机构从事某种作为,与对公共机构的行为正式地(formally)进行否决,这两者之间存在根本差别,因为如果拥有否决权,则拥有否决权的人就拥有阻止的权力。上诉人提出,它们从来没有机会就这个新指控表达自己的意见。不仅如此,这个新指控也没有得到任何事实证据的支持。

65.委员会对Cewal成员所进行的指控,具有双重性质,而初审法院换了一个新的指控,这使该院可以无视这种双重性质。(38)

66.关于(委员会的)第一个指控,即Cewal没有终止Ogefrem协议的第1~6条,初审法院判定,违法行为于1989年9月结束了。由于该协议从未终

初审法院的判决也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滥用,但上诉人说,初审法院的理由是,Cewal“没有合理使用自己的否决权”,这与上述委员会的理由不同,因而是以“新的指控”代替了委员会“旧的指控”。按协议的规定,Cewal的排他权不是不能削减的,但要削减应经过双方协调一致,Cewal不同意,协商就不会有结果,因而Cewal实际上等于拥有否决权。“不合理地使用否决权”应该是指,由于拥有共同支配地位,该公会成员们应当有义务接受对其排他权的限制,但它却没有同意,因而是对否决权的滥用。

按上诉人的意思,它们对委员会的指控进行过辩护,但初审法院判决是根据一项新的指控做出的,而上诉人没有机会对这一新指控进行辩护,它们还是按旧指控辩护的,因而这是对其辩护权的侵犯。止,因而可以得出结论,即初审法院与委员会不同,它认为该协议本身并不构成滥用行为,或至少,它并未考虑这项指控的这一部分是不是构成滥用行为(39)。无论如何,初审法院本应撤销针对这个滥用行为所处的罚款。

67.如果初审法院认为排他权条款本身构成滥用行为,它本应当对上诉人的如下抗辩做出回答,即排他权是刚果人民共和国(40)授予的,因而是一种国家行为。

68.(委员会的)第二个指控是,Cewal的成员要求Ogefrem严格遵守协议,(这构成滥用行为)。(41)由于要求公共机构从事某种作为,与对公共机构的行为予以否定,这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因而初审法院对上诉人有关这一指控的辩护不予考虑。

69.上诉人又提出,就算初审法院并没有对委员会的指控进行变更,它也应当回答上诉人的如下抗辩,即,仅仅是劝诱政府从事某种行为,并不构成滥用。

70.上诉人的第二个论点是,对于Cewal成员没有终止Ogefrem协议一事,以及它们要求政府采取行动一事,初审法院并未进行指责;而另一方面,委员会则认为,Cewal成员积极执行Ogefrem协议,并反复要求Ogefrem遵守该协议,因而违反了条约第82条,而初审法院又认为委员会这样做是对的,这是自相矛盾的。

71.它们的第三个论点是,它们没有放弃自己的排他权这一事实,并不构成第82条意义上的滥用行为。

●本院的裁定

72.首先必须考察,初审法院是不是以上诉人“没有合理行使否决权”为由,而用一项新的指控,取代了委员会决定中关于Ogefrem的指控。

73.从委员会决定第2条来看,很明显,委员会认为,Cewal的成员企业参与Ogefrem协议的执行,并反复地以各种方法要求该协议得到严格执行,这是对它们的共同支配地位的滥用。

74.委员会认为,Cewal成员积极参与Ogefrem协议的执行,并反复要求该协议得到严格遵守,这些都是其计划的组成部分,这一计划的目的在于将唯一的独立竞争者(42)驱除出去,而后者已被Ogefrem批准进入市场。委员会认定这样的行为违反条约第82条,而初审法院判决第109段认为,委员会这样看是对的。

75.尽管在其判决的第108段,初审法院说到了否决权的使用问题,这仅仅指,根据Ogefrem协议,Cewal有权拒不同意对其所拥有的排他权予以减损(derogations)。正如总顾问在其意见书的第58段所指出的,说到这个问题并不影响滥用行为的定性,无论是根据初审法院的意见还是根据委员会的意见,之所以定性为滥用行为,是由于Cewal坚决要求其排他权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76.之所以提到否决权,并不是为了对滥用行为进行说明,而是为了回应上诉人所提出的观点,即,它们的行为是扎伊尔公共机构所强加的。(43)

77.至于在这一点上所提出的其他辩护观点(other arguments),鉴于无论是委员会还是初审法院均未认为Ogefrem协议违反条约第82条,因而初审法院有权得出结论,即违法行为于1989年9月终止了,尽管协议本身仍然是有效的。(44)

78.对于Ogefrem协议所授予的排他权本身,初审法院也并不认为其构成滥用行为。因此,对于上诉人说排他权的授予是国家行为,该院没有义务进行审查。

79.因此,必须确定初审法院是不是本应考虑上诉人的如下观点,即,纯粹的针对政府行为的劝诱不能被认定为滥用。

80.初审法院判决第104段、105段清楚表明,Ogefrem协议第1条第1段就公会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所有货物的运输,为Cewal的成员规定了排他权。该条第2段明确规定,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对(上述排他权)进行减损。Ogefrem单方面批准一个独立的竞争者(shipping operation),后者占扎伊尔总贸易2%的份额,尽管其份额以后有所增加。此后,Cewal成员与Ogefrem接触,以求将Grimaldi and Cobelfret(G&C)从该市场上排除出去。特别是,Cewal的成员要求Ogefrem注意其所承担的义务,并要求其严格遵守这些义务。(45)

81.第一个问题是,在与扎伊尔公共机构订立了协议的情况下,上诉人坚持要求严格遵守该协议的条款,是不是应当同单纯的劝诱政府的行为同样对待。如果应当的话,则下一个问题是,这一劝诱本身能不能构成滥用行为。

82.无可置疑的是,要求公共机构遵守某个特定的合同义务,与纯粹地煽动或劝诱该机构采取行动,二者之间存在着差别。在后一种情况下,(劝诱的)意图就是要对该公共机构的裁量权的行使施加影响。而要求政府遵守特定合同义务,其意图是行使合法权利,既然是权利,顾名思义,该机构是有义务维护的。

83.因此,上诉人要求Ogefrem协议的条款必须得到遵守,这与纯粹的煽动扎伊尔公共机构采取政府行为并不是一回事,因而不能同等对待。因此,对于纯粹的煽动政府采取行动的行为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条约第82条意义上的滥用行为,没有必要进行考察。(46)

84.如上所述,初审法院和委员会均认为,Cewal的行为构成滥用,是由于它反复地坚持要求扎伊尔公共机构尊重它的排他性权利。

85.应当记住,存在着支配地位意味着,不管这一地位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支配企业均负有特殊义务,即其行为不得损害共同市场上的竞争,使之受到扭曲。(47)

86.本案中,可以确认,Cewal企图依据Ogefrem协议中所规定的合同性排他权,来消除其在该市场上的唯一竞争者。这种行为并不是协议本身所要求的,因为按该协议第1条第2段,明确规定可以对排他权进行减损。因此,这一行为满足了条约第82条的要件。

87.因此,第二个论点应予驳回,而第三个论点,即上诉人说它被批评没有放弃其排他权,(上诉人认为这种批评是不对的)则属不相干(48)

88.因此,上诉人为支持其关于Ogefrem协议的抗辩而提出的第一、二、三个论点,均应予以驳回。

(二)“战舰”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为

●上诉人的观点

89.上诉人提出,第一,(上诉人曾抗辩)对于其受到指控的所谓滥用行为(49),委员会所做的定义与其反对声明中所做的定义不同,因此,委员会的决定损害了其辩护权,应予撤销,但初审法院并未对这一抗辩予以回应。

90.上诉人根据反对声明和委员会的决定,认为,它们的行为被指控为滥用行为,是由于其将船舶停泊在外部人的(50)船舶旁边,收取的费率比后者相同时期的费率更低,并在公会成员之间分担由于“战舰”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上诉人还认为,(在委员会看来)“产生损失”意味着上诉人从事的是掠夺性定价行为(51),而掠夺性定价行为不同于正常情况下,与竞争者的费率进行匹配降价,以便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52)

91.委员会在初审法院进行答辩时指出,航行应当做出审慎的规划,以同竞争者的船舶相一致,这一条件并不是决定性的。它还指出,所收费率应当低于竞争者,这一条件也并不是“战舰”行为的决定性特征。此外委员会还认为,在公会拥有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所收运费将会使公会的成员产生经营亏损,这也不是决定性的。

92.最后,委员会否认掠夺性定价的概念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93.上诉人提出,只是到了程序进行到这个阶段时(53),它们才知道,对于其受到指控的所谓滥用行为,委员会所做的定义变了。因此在其答辩中,它们强调,如果委员会的决定可以理解为是根据这个新的定义做出的,那么,Cewal受到谴责的行为,就不再是委员会的反对声明中所针对的行为。因此,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关于辩护权的规定,以及条约第190条(现第253条)应予撤销。

94.在对委员会决定的大量选段进行审查后,初审法院判定,该决定所依据的定义,与委员会在其辩护中所提出的定义是一样的。但上诉人认为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了其辩护权,因而应予撤销。对于这一抗辩,初审法院则没有进行审查,因此,其判决应予撤销。

95.第二,初审法院的判决对委员会的决定做出了错误解释,因而应被撤销。初审法院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决定是根据对所谓滥用行为的新的定义做出的;而委员会本身,在其1992年《关于竞争政策的第22次报告》中,对于该决定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强调Cewal的成员受到谴责的“战舰”行为中,含有反对声明中所要求的三个因素。由于对决定做出了错误解释,初审法院本身对上诉人所受指控的性质进行了变更,这侵害了其辩护权和获得公正听审的权利。

96.第三,对这个被重新定义了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滥用行为。众所周知,支配企业有权应对来自竞争性企业的竞争。当新的企业打算进入市场,而进行价格竞争时,支配企业可以设计一套计划,通过选择性的降价(selective price-cutting)来清除该企业,只要根据初审法院在Case C-62/86 AKZO案(54)中所做的定义,该企业的定价并不构成滥用行为。初审法院拒绝承认支配企业可以这样做,这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97.此外,无论是委员会还是初审法院,均没有证明,本案的情况满足了掠夺性定价的条件。在AKZO案中,对于掠夺性定价何时构成条约第82条意义上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欧洲法院确定了严格的认定标准。按这些标准,价格必须低于生产成本。本案中,Cewal的成员所定的价格并未低于成本,因此不能说它们进行了掠夺性定价。它们的目的是把某个竞争者排除出该市场,但仅仅根据这一点,并不能使合法的竞争变成非法的。

98.上诉人提出,如果这些上诉理由被驳回,那么无论如何,关于滥用行为的定义是新的,因而不应对它们处以罚款。(55)

●本院的裁决

99.第一个上诉理由是,初审法院对(上诉人)在答辩中所提出的抗辩,没有予以回应。对此,《初审法院程序规则》第48条(2)规定,在初审法院所进行的程序中,如果不是基于该程序中新出现的法律情况或事实情况,则不能提出新的法律抗辩。

100.上诉人的抗辩说,委员会的反对声明与决定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必须是在初审法院所进行的程序中出现的,该抗辩才能为初审法院所接受。

101.反对声明第23段指出,上诉人受到指责是由于它们共同确定了“作战费率”(fighting rate),这一费率与Cewal的正常价目表偏差较大,也并不是根据经济标准(也就是说,不是依据成本),而只是为了比G&C的广告价格更低;这一固定价格体系导致的损失(losses),由Cewal的各成员分担。在该反对声明第20页,委员会补充道,这种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56)的意图是把一个竞争者从市场上清除出去,这构成条约第82条意义上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102.委员会决定的第2条指出,上诉人对其费率进行调整,偏离现行的价目表,从而与主要的独立竞争者同日或邻近日期启航的船舶相比,自己的收费更低,或至少与其相等,这是对支配地位的滥用。在决定第73段,委员会解释道,采用这一固定价格体系(而不是公会的收费表)所导致的收入下降(shortfall),由Cewal的所有成员分担。在第74段,委员会还说明,由于Cewal的船舶出航频繁,因而公会指派“战舰”并不需要对其排定的时间表进行变更。

103.乍看起来,很明显,反对声明中对滥用行为的定义,与委员会决定中所采用的定义有所不同。前者指收费比G&C广告中所说的价格更低,并由此蒙受损失(losses);而后者则说收费比G&C广告中所说的价格更低或相等,由此导致收入下降(shortfall)。(57)

104.但是,只要对比一下两个文件的条款,就可以发现上述区别,因而(上诉人)本应在委员会决定送达时就发现了,因此,不能说这是在初审法院进行的程序中,“新出现”的法律情况或事实情况。

105.因此,必须确定,对于这个在(初审法院进行)答辩时才首次提出的抗辩,初审法院是不是有义务做出裁决。(58)

106.的确,对于在初审法院的程序进行过程中所提出的观点,该院原则上必须予以回答,认定请求不能接受时,也应给出理由,从而使欧洲法院在上诉案件中,能够进行司法审查。(59)

107.但并不是说在程序进行中,每当当事人提出一个新的法律抗辩时,初审法院都必须予以回答。对于明显不能满足《初审法院程序规则》第48条(2)的要求的新抗辩,初审法院的判决中,不必解释为什么不予接受,也不必对该抗辩进行详细审查。(60)

108.(而且)无论如何,虽然初审法院没有明确裁定这一抗辩是否可以接受,但这并不影响上诉人的处境,因为该抗辩明显是不能接受的。

109.上诉人的第二个上诉理由,是关于初审法院对委员会决定所做的解释的。必须回忆一下,委员会在其辩护中指出,“战舰”不必是特意停泊在旁边,其价格也不是必须比竞争者的价格低,这一行动也不是必然造成实际损失。

110.正如初审法院所认定的,在这一方面,委员会的决定与它的辩护之间并无区别。与决定相比,委员会的辩护中并没有对“战舰”这一滥用行为做出新的定义,二者是一致的。因此,这一上诉理由没有根据,应予驳回。

111.第三个上诉理由涉及的问题是,对于委员会决定与辩护中所指责的行为,能不能定性为滥用行为。

112.根据已经确立的判例法,条约第82条中所列的滥用性行为清单,并不是对条约所禁止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穷尽性的列举。(61)

113.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支配企业加强其支配地位,其所达到的支配程度实质性地束缚了竞争(substantially fetters competition),则也可以构成滥用行为。这一点也得到确认。(62)

114.不仅如此,支配企业在多大范围内负有特殊义务,必须根据每个案件中竞争受到削弱的特定情形,予以考虑。(63)

115.海运市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市场。由于该市场的特殊性,欧共体理事会在其4056/86号条例中确立了一套不同于其他经济领域的竞争规则。(该条例)无限期地授权班轮公会就海上运输进行固定收费的合作,这与其他相关的条例相比,以及按照竞争政策来说(64),均是一个例外。

116.根据4056/86号条例序言第8段,授权班轮公会采用固定收费,是因为这具有稳定效果,并且有助于有效提供事先规划的海运服务。由此可能产生的结果是,如果某个市场上只有一家班轮公会,而该公会在该市场上拥有支配地位,则这种服务的使用人就不大会有兴趣再去找独立的竞争者,除非该独立竞争者的价格比公会的价格更低。

117.因此,如果拥有支配地位的班轮公会有选择地针对某个竞争者进行降价,故意与后者的价格相匹配,就会产生双重好处(65)。第一,它消除了这个竞争者的主要竞争手段,甚至可能是其唯一的竞争手段。第二,对于那些并未受到这个竞争者威胁的服务,则仍然可以要求其使用人支付较高的价格。

118.本案中,没有必要一般性地判定,班轮公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地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低于其广告收费表的价格,来与采用低价的竞争者相竞争。对于4056/86号条例第1条(3)(b)中的“统一运费”或“共同运费”(66)这一表述的精确范围,也没有必要进行判定。

119.该行为是一个在该市场上拥有90%份额的公会实施的,而且它只有一个竞争者,记住这一点就足够了。此外,上诉人从未认真地争议过,而且实际上在听审中承认了,其受到指责的行为之目的,就是将G&C从该市场上排挤出去。

120.因此,初审法院认为委员会的反对是正确的——委员会的反对大意是,(上诉人)针对G&C所采取的被称为“战舰”的行为,构成支配地位的滥用。初审法院的这种看法,并没有错误地适用法律。还应指出,本案中根本没有对滥用行为做出新的定义。

121.因此,关于“战舰”的上诉理由不能接受,或没有根据,因而应予驳回。

(三)关于忠诚合同的滥用行为

●上诉人的观点

122.Cewal之所以受到指责,还由于其建立了100%的忠诚安排(包括以FOB销售的货物),这个安排超出了4056/86号条例第5条(2)的范围,同时还对不忠诚的船主建立了黑名单。在这一方面,上诉人提出四项辩护意见:

123.第一,上诉人称,4056/86号条例第5条(2)允许采用忠诚回扣,除非这种回扣是支配企业所施加的。它们指出,初审法院没有对该条做出正确解释。该院认为,像本案这种情况下,班轮公会拥有支配地位,因而忠诚安排可以被视为是(公会)单方施加的(上诉人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67)

124.第二,初审法院在其判决第184段指出,由于忠诚合同中含有FOB销售条件,因而即使卖方并不负责对货物进行运输时,也被强加了忠诚义务。(上诉人认为)(68)这是初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上诉人强调,4056/86号条例对100%的忠诚合同也予以豁免,其第5条(2)应当也能豁免含有FOB销售条件的忠诚合同。

125.第三,初审法院判决第185段指出,制定黑名单不能被4056/86号条例豁免,这也是适用法律错误。要对只使用公会成员(的服务)的船东们采用一种回扣体系,如果不对那些不忠诚的船东制定一个名单,也不能采用类似的体系来记录有哪些船东使用过竞争者的服务,则这个回扣体系是没法发挥作用的。使用这种名单当然必须得到4056/86号条例的豁免。

126.第四,即使初审法院的如下观点是正确的,即对支配企业来说,任何忠诚合同均应视为第5条(2)(b)(ⅰ)意义上的限制,但它仍然违反了4056/86号条例第7条和第8条(2)。如不能履行第5条所规定的义务,其唯一的后果是,Cewal没有满足豁免所产生的义务(obligation),而不是不符合豁免的条件(condition)。

127.上述区别的意义在于,如果条件未能满足,则仅仅由于这一事实,即不能得到豁免,或不能再继续豁免下去;而未能满足义务,则其后果只是撤销豁免,而没有溯及力。(69)

128.根据上诉人的意见,豁免从未被撤销。撤销豁免有正式的程序,这表明,对于属于成批豁免范围的行为,在将其豁免予以撤销之前,不能对其予以罚款。委员会将豁免撤销以后,它就可以根据4056/86号条例第10条,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来将违反条约第82条的行为予以终止,但这种措施不能包括处以罚款,因为罚款的目的,是为了对既往的行为予以处罚。

●本院的裁决

129.上诉人提出的这四个上诉理由,主张:第一,对于属于4056/86号成批豁免条例的某个条款(第5条(2))范围的行为,不能认定其违反条约第82条。第二,无论如何,委员会如果要认定其违反条约第82条,它必须先撤销对该企业的豁免。

130.这一观点是由于对这些规定及其逻辑关系做出了错误理解。正如本判决第33段所说的,对某个协议可以适用条约第81条,并不妨碍对该协议的当事人的行为适用第82条,只要满足了适用后者的条件。尤其是,依照第81条(3)(对协议)予以豁免,并不妨碍(对该协议)适用条约第82条。(70)

131.因此,受到有效竞争压力的经营者可以从事某种行为,并不意味着支配企业也可以从事该行为,而永不会构成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132.对支配企业的行为进行分析,必须考虑到这一事实,即,拥有极大市场份额,并长期持有这一份额的企业,处于一种强力地位,这使其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交易伙伴。(71)

133.尤其是施加“忠诚合同”(72),在实践中,支配企业要对其客户施加忠诚合同,并不是必须明确地以订立该合同作为得到其服务的条件。(73)

134.因此,要根据条约第82条对Cewal的行为进行分析,不必去判明在公会受到正常竞争的情况下,忠诚安排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构成4056/86号条例第5条(2)(b)(ⅰ)意义上的忠诚合同。

135.至于第四个上诉理由,4056/86号条例第8条(1)明确规定,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不必事先做出予以禁止的决定。正如总顾问在其意见的第164段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明白的表达与条约第82条的适用原则是一样的;此类行为不能豁免,这与第82条也是一样的。判例法已确认,对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不能给予任何类型的豁免。(74)

136.那么,4056/86号条例第8条(2)规定,如果委员会在个案中发现,公会所从事的、受到第3条豁免的行为产生了与条约第82条约不相容的后果,则可撤销成批豁免的适用,这并不,也不能限制委员会对违反条约第82条的行为处以罚款。(75)

137.因此,第二个抗辩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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