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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判决分析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Bronner案判决分析(一)基本案情该案的基本案情可以简化如下:Mediaprint公司在奥地利日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它创设了一种“送报上门”的服务,每天一大早就可以把报纸送到订户手上。本案是一个先决裁定案件,欧洲法院的判决,是针对奥地利法院的先决裁定请求做出的。但欧洲法院参考更多的是Magill v.Radio Telefis Eireann案判决,这一案件是欧共体竞争法上的经典判例。

二、Bronner案判决分析

(一)基本案情

该案的基本案情可以简化如下:Mediaprint公司在奥地利日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它创设了一种“送报上门”的服务,每天一大早就可以把报纸送到订户手上。另一家日报社Bronner也希望能这样销售自己的报纸,但它只是一家小报,发行量有限,因而不仅没有能力自己建立这样的服务系统,即使与其他人联合,也没有这样的能力。因此它请求Mediaprint公司向其开放自己的“送报上门”服务系统,将自己的小报也纳入“送报上门”服务范围,并愿意支付合理的报酬。这为Mediaprint公司所拒绝,因而Bronner向奥地利维也纳高等法院(6)起诉,指控Mediaprint公司违反奥地利《关于卡特尔和其他限制性行为的联邦法》第35条(1)的规定,滥用了自己的支配地位。它说Mediaprint公司的“送报上门”服务应视为“关键设施”,因而请求法院强迫Mediaprint允许它使用这一服务。

该案本身是一个国内案件,应当适用《关于卡特尔和其他限制性行为的联邦法》第35条(1)。但第35条(1)的内容与《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内容是一样的,而共同体法优先于国内法,奥地利法院生怕根据第35条(1)所做判决与第82条相冲突,因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以下两个问题,向欧洲法院提起先决裁定请求:(7)

(1)以下情况下,对第82条应该怎样解释,即,在市场上,一家从事日报的出版、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产品在奥地利日报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总发行量的46.8%,广告收入的42%,71%的影响范围,这是按所有日报的总数量来衡量的),并经营着唯一的一个全国性的对订户“送报上门”的销售系统,它拒绝接受另一家在奥地利从事日报出版、生产和营销的企业利用其“送报上门”系统;而由于发行量较小,订户数量不多,后者不可能以合理的成本建立自己的“送报上门”的系统,经营这个系统是无法赢利的,无论是它单独建立还是与其他企业联合建立都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下,前者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支配地位的滥用,阻碍了市场进入?

这实质上是在问,Mediaprint公司作为支配企业,拒绝向Bronner供应后者所必不可少的设施,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滥用。

(2)在上一段所述的情况下,经营日报“送报上门”系统的经营者,与一家经营竞争性产品的出版商建立业务关系,其条件是,后者必须不仅将其“送报上门”的业务,而且要把其他服务(比如通过网点销售、印刷等)一揽子地委托给前者,这是否构成第82条意义上的滥用?

这是在问,Mediaprint公司不接受Bronner,却接受一个第三人利用其“送报上门”系统,这是否构成歧视。由于Mediaprint是支配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歧视,则根据第82条(c)即构成滥用行为。

本案是一个先决裁定案件,欧洲法院的判决,是针对奥地利法院的先决裁定请求做出的。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在这类程序中,欧洲法院只能对国内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回答,而不过问事实问题,也不裁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两项工作都是提出请求的那个国内法院的事。也就是说,欧洲法院根据奥地利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然后由奥地利法院根据这一回答,继续审理自己的案件,最后做出判决。

因为欧洲法院只限于回答国内法院提请的问题,对于事实的认定不负责。那么,关于Mediaprint是不是拥有支配地位,应由国内法院来认定。当然,如果它并不是支配企业,则谈不上滥用的问题。中小企业的同等行为对竞争产生不了多大的限制作用,因而没有必要对其契约自由或财产所有权进行限制。

(二)“拒绝供应”构成滥用行为的条件

在这一方面,欧洲法院参考了此前的一些判例。在Commercial Solvent v. Commission(8)和CBEM案(9)中,在某个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在邻近市场上的竞争者供应原材料和服务,而这些原材料与服务是对手从事经营所必需的,委员会判定这构成支配地位的滥用,但必须指出,第一,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该行为有可能消除该企业的所有竞争。”(10)

这两个案件明确了一项标准,即,支配企业的拒绝供应行为,必须是有可能“消除”来自“该企业”(即被拒绝企业)的所有竞争时,才构成滥用行为。从字面上说,这与美国法上“关键设施”说的理解有所不同,因为按照后者,拒绝供应关键设施必须是消除下游市场上的“所有竞争”时,才构成滥用,如果仅仅是消除某一个竞争者,只要市场上还有其他企业在从事竞争,则并不必然构成滥用。另外,正如上述引文所表明的,必须存在两个市场,其中一个是设施所在市场(在Bronner案中,是“送报上门”服务市场);而另一个市场则是使用该设施来进行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市场(在Bronner案中,是指日报销售市场)。按二者在经济链条中的关系,前者为上游市场,后者为下游市场。

但欧洲法院参考更多的是Magill v.Radio Telefis Eireann(RTE)案(11)判决,这一案件是欧共体竞争法上的经典判例。RTE是爱尔兰广播与电视管理机关,基于国内法的授权,它负责广播与电视节目的编辑,并对所制定的节目表拥有著作权。有一家周刊Magill打算刊登RTE制定的每周电视节目计划,但RTE拒绝授予著作权许可,而只许可刊载24小时的节目计划(周末则为48小时)。因此,Magill指控它的这一拒绝行为是滥用了著作权所带来的支配地位。关于这一案件,后面IMS案的评论中还要详细分析,因而这里只作概略的介绍,主要是阐明欧洲法院判决中所确立的标准,即,以下情况下,支配企业拒绝将其著作权向竞争者授予许可,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2条,构成滥用:(1)拒绝授予许可阻碍了一种新产品的出现,而对这种产品,存在着潜在的消费需求;(2)拒绝授予许可没有合理理由;(3)知识产权人通过消除二级市场上的所有竞争,把该二级市场把持在自己手里。(12)

如前所述,前两个判例强调,支配企业的拒绝供应行为,必须是“有可能消除竞争”,而Magill案则增加了两个标准,即,拒绝行为没有合理的理由,而且拒绝供应的后果,是阻碍了一种“新产品”的出现,而消费者对这种新产品是有需求的。

那么接下来,欧洲法院必须明确,Magill案的先例对于Bronner是不是也能适用。根据Bronner案判决第41段,显然不是这样。“要想依据Magill案的判决,来主张存在条约第82条意义上的支配地位,仍然必须不仅要确认,拒绝提供‘送报上门’有可能在日报市场上消除来自被拒绝人的所有竞争,且这一拒绝并无合理理由,而且要认定,这一服务本身是被拒绝人的经营所必不可少的,没有什么实际的或潜在的方法,能够替代‘送报上门’方式。”

因此,Bronner案判决所确立的标准有三个。但与Magill案相比,Bronner案判决减少了一个条件,即并不要求拒绝行为阻碍了一种“新产品”。这表明在欧洲法院看来,两个案件存在比较实质性的差异。这是因为,Magill案中,拒绝行为的标的是知识产权,而Bronner案中,拒绝行为的标的则是一项服务。在竞争法上,有形财产与服务的调整方法差异不大,因而在竞争法上往往统称为“产品”。而知识产权则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因而其调整方法有很大差别。对此笔者将在后面IMS的评论中详细分析。

但另一方面,Bronner案判决则又特别强调另一个因素,即,被拒绝的设施必须是请求人进行竞争所“必不可少的”。这样,Bronner案就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标准,支配企业拒绝供应的如果是有形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2条意义上的滥用行为:(1)拒绝行为必须是有可能消除二级市场上的所有竞争;(13)(2)这种拒绝没有合理理由;(3)对请求人来说,该产品或服务是其从事自己的活动所必不可少的(indispensable),没有实际的或潜在的替代品。(14)

不过就其实质而言,(1)、(3)两个条件基本上是一回事。拒绝供应行为如果要产生消除竞争的效果,只能是因为这一设施是下游竞争所“必不可少”的,否则,竞争者总有其他手段进入市场,因而竞争就不会被消除。反过来也一样,拒绝供应下游市场所“必不可少”的设施,也意味着下游市场上就不存在竞争了,因为竞争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该市场。

而且,在考察方法上,这两个条件也具有一致性。在确定拒绝供应会不会消除下游市场的“所有竞争”时,欧洲法院考察的是,被拒绝人还能不能采用其他方式,来对其日报进行销售,即,对于“送报上门”服务,有没有替代性方法。而在考察必不可少性时,采用的仍然是替代性标准。因此,笔者下文重点围绕“必不可少性”的认定标准,来对(1)、(3)两个条件进行解释。

(三)必不可少性

欧洲法院对于何谓“必不可少”进行了解释。它并未明确采用“关键设施”这一措辞,但其实质内容,就是认定关键设施的标准。从Bronner案判决的第三个标准可以看出,评价必不可少性的标准,在于考察有没有实际的或潜在的替代品,即有没有“实际的或潜在的方法,能够替代‘送报上门’方式”。(15)

1.实际替代方法

本案中,虽然Mediaprint的“送报上门”服务是奥地利唯一的,但该国还存在其他销售日报的方法,比如通过邮局或通过商店、报亭来销售。这些都构成“送报上门”服务的替代性方法,而且其他的日报也都是这么销售的,虽然这些方法都不是在“一大早”就把报纸送到订户手上,因而与“送报上门”服务相比,效率可能会差一些,但毕竟并不是只有“送报上门”一条路。(16)因此,“送报上门”并不是Bronner所“必不可少”的。

此外,即使要另外建立一个类似的“送报上门”服务,也不是不可能的,在欧洲法院看来,其他企业要想建立类似的体系来销售自己的报纸的话,并没有技术、法律或甚至经济上无法克服的障碍。(17)

因此,从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不仅存在着“送报上门”服务的替代性方法,而且这类方法还有很多,因而Mediaprint的“送报上门”服务并不是“关键设施”。

2.潜在的替代方法

回答到此,欧洲法院已经确认了“送报上门”服务不是关键设施,对奥地利法院审理它的案件来说,这已经够用了。但如果在其他案件中,的确不存在“实际的”替代性方法,则必须考察有无“潜在的”替代性方法。在竞争法上,潜在竞争的重要性往往并不弱于实际的竞争。因而欧洲法院接下来又回答了这一考察的标准。

欧洲法院认为,要确认是否存在潜在的替代方法,则要考察其他企业有没有可能再创设一套类似的服务系统,如果可能,则竞争者可以另建一个系统来进入市场,那么,Mediaprint的服务系统就不是必不可少的。

对此,Bronner强调,由于其发行量太小,因而它无法自己创设一个同类服务系统,即使与其他报纸联合,力量也不足以建立这样的系统,因此,并不存在潜在的替代方法。在它看来,既然实际、潜在的方法都没有,因而Mediaprint的服务就是“必不可少的”。

但欧洲法院的态度表明,考察是否能开发潜在的替代设施时,不能以Bronner是否有能力作为标准。它强调,“必须至少能够确认,对一家与(Mediaprint)的现有系统所售日报的发行量相当的另一家日报来说,要创立第二个‘送报上门’系统,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18)

也就是说,要考察的是与Mediaprint有同等力量的企业有无可能另外建立一个替代性的系统,而不能以Bronner有没有能力为标准。在欧洲法院看来,与Mediaprint的报纸发行量相当的报社,即可视为与Mediaprint的市场力量相当。由于Mediaprint是支配企业,竞争者的力量都比它小,那么,如果与它力量相当的企业都无力建立一个替代性的方法,则意味着所有的竞争者都没有这个能力,而必须采用它的“送报上门”系统才能进入市场。Bronner是一家小报,它没有能力做的事太多了。它没有这种能力,并不排除其他人有这种能力,而只要其他人能进入市场,竞争就没有被消除。只有当所有竞争者都必须采用这项设施才能进入市场时,拒绝供应才能消除竞争。

总而言之,只有当不是“某一个”,而是“每一个”竞争者都无法开发出替代方法时,该方法才是“必不可少”的,才构成关键设施。否则,每个小竞争者都可以随时要求支配企业开放其设施,那么支配企业如何还敢投资来建立这些设施。这“可能对静态的经济有积极作用,但对动态经济则有消极作用,这会阻碍投资的积极性,使人不敢再建设其他设施,也不敢对现有设施进行改进”(19)。“关键设施”说并不是要和财产权过不去,它只是要维护竞争的存在,防止竞争被消除。因而只有当有可能彻底消除竞争时,财产权的行使才会受到限制;如果尚有竞争的可能,则不能以此说为由来限制财产权。

综上所述,Mediaprint的“送报上门”服务系统并不是关键设施,因此,欧洲法院判决第47段判定:Mediaprint的拒绝供应行为并不构成条约第82条意义上的滥用行为。

(四)歧视问题

Bronner还指控道,Mediaprint允许另外一家报纸使用其“送报上门”服务,这说明这一服务是可以对外开放的,但却把自己拒之门外,这是没有道理的,属第82条意义上的滥用行为。

如果这一指控成立,则显然违反第82条(c):“对同等交易的其他贸易伙伴适用不同的条件,从而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不过严格说来,第82条(c)所针对的,是在同意供应的情况下,对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交易条件;而本案中,按Bronner的说法,Mediaprint是根本不向它供应,因而这一行为更应视为拒绝供应行为,而不是歧视行为。

既然是主要视为拒绝供应,则按照Bronner所确立的第二个条件,如果行为人能够给出“合理的理由”,即不构成滥用。一般说来,是不是有合理理由,主要取决于个案的具体分析,比如,如果这种供应要发生高昂的成本,则可能构成合理理由,但如果能够对第三人供应,而拒绝对Bronner供应,则必须另外说明理由,至少必须说明,而不能仅仅归因于成本过高;或者,如果容纳能力有限,因而这一服务无法向所有竞争者开放,这也可以成为合理理由,但同时也必须说明,为什么可以容纳第三人,却不能容纳Bronner。(20)

欧洲法院认为,由于对第一个问题做了上述回答,因而对这第二个问题已经没有必要回答了。(21)它的意思似乎是,既然Mediaprint的“送报上门”服务并不是关键设施,因而它拥有契约自由,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自主决定,因而Mediaprint有权不与Bronner进行交易。这样的话,关于“合理理由”问题,欧洲法院就没有必要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不过Mediaprint自己的解释却很有说服力。它说,它之所以不接受Bronner利用自己的服务系统,是因为Bronner不接受自己的条件。它要求,谁要想利用它的服务系统,必须把所有的销售方式都委托给自己,即不仅是由Mediaprint来代为进行“送报上门”服务,而且将邮寄、报摊等销售方式,甚至报纸的印刷都委托给Mediaprint来经营。第三人接受了这样的一揽子条件,因而被Mediaprint纳入其服务系统。而Bronner没有接受,因而被拒之门外。虽然结果不同,但Mediaprint对它们采用的条件是一样的,因而不构成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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