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抗辩:委员会的论证不适当
●当事人的论点
208.GSK主张,实质上,委员会的决定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因而是无效的。之所以说其未经过充分论证,是由于,委员会对于在其进行的行政程序中向其提交的、关于平行贸易以及一般贸易条件第4条对药品领域的竞争各有什么利弊的事实论点与证据,没有进行适当审查,而根据前文第47段所援引的Bayer v Commission案判决,它本应进行这种审查的。
209.委员会认为这一抗辩无效,诉讼参加人也支持委员会。
●本院的裁决
210.要确定委员会适用竞争法所做的决定中是否进行了适当的审查,这不是在确定该决定中是否进行了论证,以及论证的程度如何的问题,而是确定该决定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211.本案中,GSK主张,对于它所提出的、用于支持其豁免请求的事实论点以及证据,委员会没有进行适当的审查,属于论证不充分,因而该决定无效。因此,它所质疑的与其说是决定中所进行的论证,还不如说是在质疑委员会按照第81条(3)对该请求进行评价时,所依据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212.因此,本抗辩实际上是指责委员会违反了条约第81条(3)。下面对此进行考察。
213.GSK也打算主张,委员会决定驳回了它的豁免请求,其论证是不充分的,但这一批评似乎并无根据。委员会决定第147~188段做了解释,即在委员会看来,GSK未能适当证明(143)它满足了豁免的必要条件,首先,它连能够产生效率收益(efficiency gain)都没有证明,因而对这一请求必须予以驳回。这些解释是十分充分的,足以使GSK能弄懂委员会的论证,使欧洲法院能够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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