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未来展望
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初衷是为了限制普通法上过分的管辖权,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但实践证明它并不能完成这个任务,相反引起了更大的纷乱。大陆法系国家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主要采取所谓待决诉讼(Lis Pendens)的方法。与普通法系国家的非方便法院原则不同,待决诉讼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保障原告诉权的行使。当出现国际诉讼竞合的情况时,如果在先受理诉讼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内国的承认与执行,则根据外国的未决诉讼中止内国的诉讼。待决诉讼把焦点放在诉讼首先在哪个法院提出,而不是比较诉讼在哪个法院进行更合适。现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两套规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当国际平行诉讼发生在一个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国家与另一个采用待决诉讼的国家时,就可能出现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这明显不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最好的方法就是国际协调,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确立一套可供普遍遵守的国际管辖权规则,这也正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拟定中的《关于民商事领域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海牙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的要旨之所在。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积极参与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拟定新的管辖权公约的讨论中去。而从公约的临时文本中也可以看到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协调的光明前景。即如果各国都协议遵守一套适当的管辖权依据(白色清单),并排除过宽管辖权依据(黑色清单)的适用,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从而也就解决了非方便法院的问题。然而,普通法系的非方便法院原则与大陆法系的待决诉讼都有悠久的历史,在统一各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过程中,两大法系的传统差距不会迅速消灭,统一的规则需要平衡不同的利益,这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大陆法系国家在《海牙公约》草案中对非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很快作出妥协,因为确定适当的管辖权依据才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公约临时文本第22条规定的是在例外情况下拒绝管辖权规则(Rule of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For Declining Jurisdiction),这一规则对普通法系国家的非方便法院原则进行了尝试性的改造,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正是两大法系妥协的结果。虽然历经多年谈判,《海牙公约》草案能否取得成功现在依旧是一个未知数。所以,非方便法院原则在短期内还难以被废除,将来是否会以另一种面目出现也难以预料。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跨国交易的空前发展,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必将引起广泛而持续的关注。争议的解决客观上需要确定的司法管辖权与法律规则,而普通法系过于任意的非方便法院原则是不符合这一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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