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行诉讼的类型
(一)不同法域之间的平行诉讼
通常情况下,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是统一的,不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问题。但世界各国的国情与社会结构并非是一种模式,有的主权国家包含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与法律渊源的地区,我们称之为法域。如我国,内地各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即是不同的法域。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范畴,不能适用内国的诉讼竞合的处理原则。因此,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平行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的一个特例,同样不能忽视。
(二)不同国家之间的平行诉讼
1.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是指原告在一国法院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纠纷事实向系属另一法域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起诉。在重复诉讼中,在不同法院提起的两诉的当事人相同,而且,通常情况下,两诉的诉讼请求也相同。不过,在某些场合,特别是在给付之诉中,原告也会根据同一事件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比如,针对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可能会基于合同不成立,在一诉中请求返还标的物,而在另一诉中基于合同成立,请求支付货款。此外,原告可能在一国法院依据契约关系提出诉讼请求,而在另一国法院依据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请求,但是,无论两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完全相同,二者均是同一原告依据同一纠纷事实针对同一被告提出的,这就是重复诉讼的特点。[11]
2.对抗诉讼
对抗诉讼是指第一个诉讼的被告依据同一纠纷事实以第一个诉讼的原告为被告向系属其他法域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诉讼。与重复诉讼不同的是,对抗诉讼中两诉的双方当事人虽然相同,但是原、被告的地位发生逆转。在内国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所提出的对抗性请求,由于存在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因此,法院在给予救济时总是尽可能地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全面地、终局性地予以解决,避免就这些争执点中的任何一点进行多重诉讼。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由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是由每个国家自行决定的,国与国之间不存在相互指引、相互制约,因此第一个诉讼的被告可以通过直接向其他法院起诉的方式达到对抗原告的目的。对抗诉讼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屡见不鲜。譬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中,经常可见一方当事人在一国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而对方当事人则在另一国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宣告式判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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