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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送达的概念及意义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当事人而言,送达传票等司法文书意味着向被告通知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进程,并向其提供出庭答辩或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机会。当事人只有收到司法文书并获悉司法文书的内容,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因此,域外送达的意义不可忽视,尤其是域外司法文书的送达。

一、域外送达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和司法外文书(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13]送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国际上通常都用的是“司法和司法外文书”,我国国内立法中使用的则是“诉讼和非诉讼文书”,但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则称为“司法文书”。有的学者认为,只有使用“诉讼文书”的提法才是恰当的,这种解释不无道理。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认为,司法程序就是指审判机关进行诉讼的程序,司法文书即是指与诉讼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书,既包括由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令状等文书,也包括由当事人制作的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书,[14]因此,用“司法文书”一词是可以的。至于什么是“司法外文书”,由于各国对司法外程序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因而对于司法外文书的具体含义和范围也有不同认识。为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曾在1977年的一次特别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了专门讨论。各国专家认为,司法外文书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它与诉讼案件本身并不直接相关,这一特点使之区别于司法文书;第二,它需要有某一“当局”(authority)或“司法助理人员”(judicial officer)的介入,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特点又使之区别于纯粹的私人文书。只要符合上述特点,例如由当局或执达员(process server)发出的给付催告书、退租通知书、汇票拒绝书,履行了一定手续的婚姻反对书、收养同意书,等等,均属于司法外文书。

(二)意义

司法文书的送达,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对于法院而言,首先,传票和起诉书有效地送达被告,是法院开始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进行审理活动的前提。其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送达是法院进行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必备条件,只有将司法文书合法、及时地送达有关人员,才能有效地阻止诉讼活动,而且诉讼进程中的有些期限也是从送达之日起计算的。例如调查取证、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或提供文件,都必须依法通知有关当事人。1965年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5条规定:只有证明司法机关在被告有足够的辩护时间内完成了对被告的送达,才能作出判决。

对于当事人而言,送达传票等司法文书意味着向被告通知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进程,并向其提供出庭答辩或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机会。当事人只有收到司法文书并获悉司法文书的内容,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如果送达不合法,他可以就此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另外,如果送达不合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都会以诉讼程序缺少必要的公正而被拒绝。因此,域外送达的意义不可忽视,尤其是域外司法文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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