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互联网的特性
互联网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在现实世界之外营造出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应的虚拟世界、数字世界。以互联网为基础,人们得以从事网上活动的电子环境的名词很多,如有人称其为赛博空间(Cyberspace),[3]也有人称为“虚拟空间”或“网络空间”。我们认为,在一般语境下,以便使互联网与我们置身于其中的现实的地理空间(physical space)相区别,称互联网络环境为网络空间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严格的语境下,特别是在法律语境中,不易称其为网络空间或者其他的什么空间,因为,网络并不构成一个与我们现实社会完全隔绝或独立的空间,没有什么人或者其他的生物能够生活在所谓的“网络空间”。在网络从事活动的人仍然生活在现实的地理空间,属于某个特定国家的居民,网上从事交易的物,特别是有形物必定要位于特定的国家,也离不开现实地理空间,即便是所谓虚拟的网活动也离不开现实生活,它必须依赖传统的有形物质予以表现,并且,还必须在特定的地理空间出现。总之,互联网只不过是为我们的现实生活提供了一个通过电子手段相互联系的途径。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提法较为普遍,因此,在阐述互联网的特性时,为了行文的便利与文字的简洁,我们也借用“网络空间”这一提法来说明互联网的特征。一般而言,与我们所生存的地理空间相比,互联网络具有自己鲜明的特性:
(一)全球性。这是互联网最基本的特性。在互联网中,传统地域意义上的国界不复存在,迅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已将全球170多个国家的上亿用户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用户只要将其计算机连接到一个web站点,就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地跨越国界,自由地相互交流信息,分享丰富的信息资源,以较低的成本广泛地开展跨国商业活动。
(二)虚拟性。互联网虽然客观存在,但它本身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计算机的硬件系统及其他网络设施,与现实的地理空间相比,互联网可谓是地地道道的“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有虚拟的图书馆、学校、商店和医院等。人们可以超越现实生活中的时间和空间,足不出户而周游世界、购物、交友,过一种虚拟的生活。在网络空间里,也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所谓“网络居民”也可以是虚拟的,除非你明确告诉别人,否则没有人会知道网上的“你”的真实身份,因为,网络中的“你”只是一组电子数据,“它”完全可以根据个人的爱好和想象而成为现实中的“你”的理想化映像。
(三)开放性。如前所述,互联网是一个用TCP/IP协议把各个国家、各个部门、各种机构的内部网络连接起来的超级数据通信网。该TCP/IP协议决定了开放性成为互联网的基本特性之一,使得互联网对任何国家、机构和个人都是开放的。
(四)管理的非中心化。互联网的发展与科技发展是紧密联系着的,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决定了互联网中没有现实地理空间中普遍存在的管理、控制中心,也没有集中于某一个自然人、法人或某一台电脑的绝对权力。也就是说,在互联网里没有中心,也没有集权,网络上的每一台电脑彼此互连,没有任何一台电脑能够充当所有其他电脑的中心枢纽,所有电脑都是平等的。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无法有效地管理、控制网络空间的活动。这种管理的非中心化倾向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具有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为每一个互联网的使用者只服从他的ISP所制定的规则,ISP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协调、统一各自不同的规则,如同协调纯粹的技术标准一样。[4]
(五)高度自治性。在网络的发展过程中,许多不成文的网络规则实际上发挥了相当程度的网络规范效果。这些规则绝大部分是由参与者互相尊重、互相体谅而约定俗成的,从而在不同的网络社区中形成了各自特定的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网络文化。随着网络的商业化及普及化,人们将其在现实世界中所接受的法律观念与制度,大量地有意无意地移植到互联网中。这些被移植的法律观念和原有的网络文化相结合,成为更多的网络社区形成的基础。[5]因此,网络世界并不是一个没有规则或约束的世界,在各种不同的网络社区中,早已发展为各成员所遵循,甚至为多数网络使用者所认同的网络习惯法与网络礼仪(netiquette)。[6]在某些网络活动空间,如Chatroom、IRC,甚至MUDs、MOOs等都发展出特有的活动规则和一些颇有特色的自我规范机制。[7]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互联网的特性提出了其他一些观点,如客观性、交互性和实时性等,本文则主要是从互联网对现行管辖权体制带来的冲击这一角度来认识其特性。尽管互联网是一个受计算机控制的、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虚拟数字空间,但由于从事网上活动的人处于不同国家的控制之下,许多网上活动的标的位于不同的国家境内,许多网上活动的内容出现在一些特定的国家境内,所有这些为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辖提供了可能。在网上活动日益频繁,极大地影响到各个不同国家的利益时,国家便会对因特网上的活动作出反应,加以调整,将其置于国家权力的控制之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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