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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考察与评析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考察与评析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国际性的大课题。(一)美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美国对中小企业统称为小企业。美国的中小企业政策与法律是建立在其中小企业保护理论基础之上的,对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保护是其中小企业立法体系的基本目标。

一、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考察与评析

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国际性的大课题。许多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依法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考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现状,对于我们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认识,了解中小企业立法的发展趋势,健全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美国对中小企业统称为小企业。众所周知,美国的市场经济十分发达,拥有无数国际知名的大企业,但小企业仍是当前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美国《小企业状况报告》中指出:“在全国经济的各项指标中,小企业占从业人数的60%,占销售量的5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占私人部门产量的50%。”[10]

美国是制定中小企业法最早的国家,形成了庞大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立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则是其重要内容。由于这一过程涉及的范围较广,时间较长,尤其是其内容常存在于其他法律之中,因此,理论界对此关注的不多,研究难度也较大。但是,立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美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运行的基本支点之一,由于这一过程的存在,美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才能保持常活常新,并形成对中小企业发展长久的支持。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起步较早,在1890年,美国政府就颁布了一个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反垄断法案,即《谢尔曼法》。而对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始于1953年的小企业法,该法案规定:政府应尽可能支持、引导、帮助和保护小企业的利益,促进自由竞争,保证小企业在向国家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合同中享有公平合理的份额。根据小企业法,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局,隶属联邦商务部,后又上升为直属的联邦政府机构,执行和实施小企业局和州政府的小企业政策。联邦小企业局和地方小企业办公室的职能就是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的贷款、采购合同以及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社会化服务。此后,在1961年、1967年和1974年又分别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使该法能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支持小企业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的高失业滞胀时期,联邦政府意识到对小企业仅仅实施保护政策是不够的,还应培育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此,在80年代初,又陆续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振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现行的相对完善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

美国的中小企业政策与法律是建立在其中小企业保护理论基础之上的,对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保护是其中小企业立法体系的基本目标。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加剧集中,垄断组织大量出现并迅速发展,使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美国逐渐意识到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对中小企业开始加以保护,提高其素质,充分发挥其作用。从1890年《谢尔曼法》的通过开始,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中小企业的行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归纳起来,其基本主张是:禁止过分垄断,减少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吞并;保护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领域不受侵犯;保护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能获得公平交易机会;在金融上保证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在技术、教育、管理上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其素质。

(二)日本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20世纪以来,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它们与大企业一道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快车上两个不可缺少的车轮。但是,在严酷的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往往是竞争的弱者,它们不仅在资金和信息的取得,市场影响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而且还经常受到大企业的排挤和打压。中小企业的这种不利地位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由此也就产生了通过国家立法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战”后,日本神奇般地从战争的废墟中迅速崛起,令世人瞩目,显示出日本经济发展的超越性特质。而实现这种超越性特质的主要因素,是日本既具有世界超一流规模和水平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又同时拥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要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几乎是不可能的。战后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既有与其他国家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色。它以中央政府为核心,地方政府为基础,社会团体和企业联合组织管理为补充,政府主导,官民协调,且各自具有完备、系统的体系,而它们之间又相互渗透,有机统一。政府将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并重使用,使各个方面相互协调。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及其法治建设,有以下一些特点:

1.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主体,辅以各种中小企业专门法,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在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都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法律法规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日本先后制定了330多项中小企业专门法律,其中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是现行政策和政策管理的总根据。它是战后日本所有的中小企业法律中具有“母法”地位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60年代以来的其他中小企业法律都是以它为核心展开的,或者说大都是它的“子法”。其内容可概括为: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明确了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措施;明确提出了实现中小企业结构深化的具体措施和克服中小企业事业、活动不利因素的途径;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及它们所实施的政策;为确定中小企业的资本,国家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政府金融机构的职能,充实信用保险事业并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适当地融资;明确地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围绕“母法”,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诸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11]

2.通过立法确认具体负责和指导扶持中小企业的组织机构,从组织形式上落实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日本中央政府设置的管理中小企业的行政机构是中小企业厅,它是日本中小企业的最高专门行政管理机构,隶属于政府的通产省,负责有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法规的制定及实施。在全国四大地区都有派出机构,各都、道、府、县也相应设立中小企业局,负责管理和指导中小企业的活动。另外,政府还帮助建立中小企业的行业组织,如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等,作为推行有关中小企业政策的有力助手。

3.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形成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首先,日本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包括外资政策、通商政策、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科技教育政策等。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其中,尤为具有特色的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日本政府设置了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并根据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和设备租赁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三)欧盟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欧盟境内1850万家中小企业构成了欧洲经济的重要基础,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增强欧洲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至关重要。这些中小企业不仅完成欧盟全部商业交易的60%,而且还雇佣了全部就业人口的66%。在目前欧盟就业市场上,中小企业是扩大就业的最有活力的部门。欧共体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中小企业的立法、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这里主要从欧盟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方面作些探讨,希望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有所借鉴。

1.中小企业的界定

由于在共同体和成员国层面上存在着对中小企业的不同界定,使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缺乏公平性和一致性,从而扭曲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许多援助中小企业的项目是由成员国和欧盟、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共同投资的,成员国之间对中小企业的不同界定影响欧共体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利于中小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为此,欧共体委员会在1996年5月3日通过了“中小企业定义的建议”。

2.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

按企业的财产关系所有制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方式上的差别,对它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抽象和界定,这便是企业的法律形态。西方企业形态理论是商品经济中通行的企业法律形态的概括和总结,它所列出的诸种企业形态均可相应地归结为独资企业形态、合伙企业形态(这两者又常合称为非公司制企业形态)和公司企业形态。这就是商法所确认的模式:独资—合伙—公司模式,而且这种划分方式,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划分方法。

3.中小企业法

欧盟中小企业法是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它是以《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以一系列欧共体的决议、决定、建议等形式而构成的一个“法群”。其宗旨就是通过加强欧盟各成员国有关中小企业的财政信贷、税收等政策的协调,运用经济的、技术的等手段,来改善中小企业的投资环境,增强其竞争力,促进其发展,最终实现中小企业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提高就业、稳定社会。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对中小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欧盟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法律制度;欧盟中小企业的税收法律制度;欧盟中小企业简化行政管理的法律制度;欧盟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法律制度;欧盟中小企业转让法律制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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