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定位
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中小企业所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中小企业基本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从中小企业的整体性出发,规定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和共同性的社会关系,确立中小企业的独立的市场地位,规范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各个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立法都面临而又无法单独解决、调整和处理的问题。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定位,也为它的外延范围划定了边界,在法位上,上在宪法之下,下在各单项中小企业立法之上,同时与各项中小企业相关的立法相衔接。
中小企业基本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定位:一是效率模式,[16]一是公平模式(即权利保障模式)。根据前一种模式,中小企业基本法应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中小企业提高经营效率,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至于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何为受到侵害的中小企业提供救济,则作为第二位的目标考虑。当第二位的目标与第一位的目标“效率”相冲突时,则舍第二目标而保第一目标。根据后一种模式,中小企业基本法主要考虑如何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至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则只是中小企业基本法的第二位目标,当此目标与第一位目标相一致时,则同时兼顾,但当二者不一致而相互冲突时,则舍弃效率而保障权利。公平模式的指导思想是民法的公平观,即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公平体系,给每个主体以平等权利,主张机会均等就算公平,结果如何可以在所不问。即以平等求公平,也有经济学家称为“水平公平”。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法的公平观,即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来建立公平体系,在承认市场主体禀赋差异的前提下,给每个主体以相对的特权,追求结果的大体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经济学家将其称为“垂直公平”。[17]基于我国国情,中小企业基本法应定位于公平模式,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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