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中小企业基本法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
二、中小企业基本法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法律价值定位决定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长期以来,法律只是作为工具性的手段被运用,致力于形式的平等,以简单划一的方式来应对现实中千变万化的情况。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如果仅仅确立所有企业的平等地位,使所有企业摆脱因身份差异而必须在法律上排序定位的阴霾是不够的,仅此一体的保护毕竟抵御不了工业化大潮的冲击。在强大的组织力量面前,孤立的中小企业无法凭借这种所有企业皆享有的平等获得充分保护。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外观反而助长了组织的实力,拉大了强弱者的差距。弱者保护的出现使法律的价值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企业法在强调法律予以所有企业平等法律地位一体保护形式平等的同时,也考虑到,因企业的差异性形成的个别类型的企业在法律上需要特殊保护以达到实质平等的要求,从而使法律的价值从工具性飞跃到目的性上,并有机协调了二者的关系。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平等地位的确立和对中小企业的促进,是其适应多样化现代生活的折射,它不仅使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商法之内容实现了价值目标的升华,也突出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在价值目标追求上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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