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节 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作为人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国家开始通过法律确认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规范其行为,并规定它的法律责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最有代表意义的企业形态就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第一节 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
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作为人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企业就一般的本质属性来说,实际上是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一样,在创造利润的动机和承担风险的前提下,从事某种相对固定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是通过提供某种满足社会需要的物品或服务实现营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既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又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他的一般特性既表现在经济方面,又表现在法律方面。企业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组织形式。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社会基本经济单位是以家庭为主的个体劳动者,自我生产、自我消费,国家很少对经济组织形式作出专门规定。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出现了以简单分工协作为基础的手工作坊,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雏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代工业革命后,社会分工和协作不断加强,开始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商品生产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这种新的经济组织就是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他们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换。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国家开始通过法律确认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规范其行为,并规定它的法律责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最有代表意义的企业形态就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