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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组织形式必须法定化,经营活动应当受到管制。披露企业基本财务状况使交易对方慎重,是最佳方式。[25]因此,法定资本制担保功效值得我们认真考虑。但是,根本的问题还在于改变监管理念,完善企业组织形式立法。

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组织形式必须法定化,经营活动应当受到管制。不过,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可能是有限的。一方面,法律始终不能满足现实的复杂需要,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去规避管制;另一方面,管制意味着商业活动灵活性的减损,甚至客观经济规律的违背、经济发展的抑制。与其如此,不如放松对投资与经营的事先管制,转而注重事后监管,这样可以达到管制者与被管制者双赢的效果。同时,我们应当重新考量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各种措施。比如,注册资本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方的利益,但是靠最低资本制本身可能没有多大实际效果,公示与公信强化应当是合理选择。披露企业基本财务状况使交易对方慎重,是最佳方式。[25]因此,法定资本制担保功效值得我们认真考虑。合理的选择是:变法定资本制为折中资本制,给予企业更多的自由;强化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强化企业对自己财务信息的披露义务,充分利用公示主义与公信原则,以督促交易相对方主动采取事前保护措施。

投资者进行商业活动需要一定的手段或者说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用章程来加以建构,而章程本身是投资者就企业设立与营运基本事项达成的共同意思。依章程而建构的经营组织与个别投资者之间形成了程度不等的分离,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是考虑对经营组织的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逻辑基础。投资者共同设立经营组织并以该组织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肯定要涉及消费者和债权人。虽然市场与契约的力量对市场良性秩序的形成有基础的作用,但法律在那些为市场与契约所局限的领域肯定有存在的必要。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而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需要企业组织立法对经营活动进行管制,包括准入限制与经营行为限制。但是必须认识到,经济管制是一个以事实为基础的主观逻辑活动,它绝不能够为了仅仅或者是主要为了方便管理之目的而存在。理性的做法恰恰是相反,应当以经营活动中收益与风险的合理配置为基础,在多个管制方案中找到那个能够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较优方案。

目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很多的限制,有些措施是合理的,但有些却是立足于管理者的方便管理而施加的,还有一些则是建立在对某种具体措施的功能作简单甚至错误理解的基础上。目前,充分认识企业登记的效力、完善清算程序、合理利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根本的问题还在于改变监管理念,完善企业组织形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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