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基本问题分析
1.有限合伙的定义和来源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向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且仅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41]前者为出名营业人,又称普通合伙人,后者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的称谓,它对我国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隐名合伙和公司法中的两合公司极为相似,我国目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还未确立这一制度。
有限合伙的前身为欧洲中世纪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42]虽然它的出现是以投资人规避当时的高利贷禁令为背景,但这一古老的企业形式并没有随着15世纪欧洲的不准谋取利息的教会法的禁令被冲破而停止发展,相反,它历经沧桑却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
时至今日世界上有数以万计的企业仍然采用这种古老的形式从事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这一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尤其英美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构成其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将隐名合伙看做商事组织,在商法典中作了专门规定。英国、美国则制定了有限合伙法,特别是美国,于1916年和1976年分别颁布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及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并根据实际需求,于1985年再次进行修订,此三部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法律至今仍被不同的州所采用,对调整有限合伙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43]在我国台湾的民事立法中也有隐名合伙的相关规定。
2.有限合伙的特征
第一,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的责任架构。这是有限合伙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比的最大特点,全体合伙人分属两种类型,一种为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另一种是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活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人合和资合相结合。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实物等物质资本出资,而普通合伙人主要以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专长等人力资本出资。
第三,有限合伙必须依法登记设立。在普通法系国家,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法律要求其登记设立的目的在于产生公示的效力,即告知交易第三人,使他们了解有限合伙的身份及法律性质;同时,通过登记机构批准的有限合伙章程,交易第三人可以明确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地位及责任。
第四,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必须签署有限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存在的基础,它主要用来规范合伙的内部关系,包括合伙名称、存续期限、出资方式及责任、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盈亏分摊、入伙或退伙及合伙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五,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否则,它将被视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业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和利益分享权。
第六,有限合伙解散时,在偿付全部债权后,对于合伙财产的分配,有限合伙人比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分配权。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最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只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就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二是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需共同经营,而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出面经营,有限合伙人只负出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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