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TRIMs协议与多边投资协定之比较
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对东道国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由于对利益的追逐,接受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对发展中的东道国而言,更是如此。TRIMs协议和MAI谈判的出发点正是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和纠纷而形成的,其目的是逐步放松对投资自由的限制,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这也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但也应该看到,TRIMs协议和MAI的谈判文本毕竟是分别由WTO和OECD所主导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是为了弥补前者的不足而采取的措施,比较一下,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之间有比较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体目标不同
TRIMs协议的目标是:通过制定投资措施规定,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跨国投资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投资措施要考虑那些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尤其是那些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贸易、开发、财政方面的特别要求。而MAI谈判的目的是要达成一项广泛、综合的国际投资协议,该协议将在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和争端解决三个领域拟定高标准的外国直接投资规则。
MAI谈判的具体目标包括:(1)制定有关投资保护待遇的高标准;(2)超过现有的义务,实现包括投资项目开业时和开业后阶段在内的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国民待遇、维持原状、逐步回退、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义务,并且还将把所定原则适用于目前的投资自由化领域;(3)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包含有关强制执行的条款;(4)所定义务适用于MAI签约各方和各级政府;(5)鼓励采用调解方式,规定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同时应考虑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之下,MAI的谈判目标比TRIMs协议的目标要细化得多,后者的目标仅仅提出了一个粗线条的框架。
(二)适用范围不同
MAI的谈判文本将投资的定义延展,定义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和控制的各类资产,包括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份参与、债券、贷款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股权参与及相关权利,甚至还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等;并且MAI的谈判文本适用于所有的产业部门和缔约国的各级政府。而TRIMs协议只限于适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适用与贸易无关的其他领域,如服务贸易。这样,我们可以看出,MAI的谈判文本所适用的范围远远大于TRIMs协议所适用的范围。MAI所界定的国际直接投资的范围实际上已经涵盖以间接控制权或控制方式所从事的跨国经营活动。更重要的一点是它所确定的规则将适用于缔约国的各级地方政府,从而可以最大可能地限制地方政府实施灵活多变的限制性投资措施的可能性。
(三)投资保护程度不同
TRIMs协议对有违GATT基本原则的投资措施作了明确列举的分类。协议认为下列情况不适用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特定数量或价值,还要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2)要求企业所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应以其出口地方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MAI的谈判文本则认为在投资的所有阶段都要适用无差别待遇原则,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落到实处,明确规定缔约国的所有法律的程序都要做到符合透明度的原则。同时为了减少歧异,MAI的谈判文本将与投资有关的许多方面如垄断行为、业绩要求、国外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参与以及投资者和与投资有关的关键人员进入、留居和工作等都规定了专门的适用规则。MAI的谈判文本强调投资者及其投资受双边投资协议所确立的各项规则的保护。可见MAI的谈判文本提供的投资待遇标准和投资保护程度比TRIMs协议提供的投资待遇标准和投资保护程度要高得多。它所实施的全面彻底的自由化比WTO承诺的自由化方式更进一步,这从建立在无差别待遇原则基础上的充分市场进入以及投资各个阶段的全面自由化上可以明显地体现出来。
(四)争端解决方法不同
TRIMs协议成立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实施,并就此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向各成员方提供有关该协议实施的任何事项的协商机会及其他职责。而且TRIMs协议提供的争端解决方法限于缔约方之间,且仅仅局限在只涉及影响货物贸易的部分投资措施,效率不高。而MAI的谈判文本设计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处理程序,它不仅包括缔约方之间的争议处理,而且包括投资者与缔约方(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争议的处理。在该争端解决程序下,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政府的谈判能力得到加强,法律地位也得到了提高。
(五)谈判难易程度不同
TRIMs协议一方面对东道国有损于投资自由化的措施作出了限制,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在另一个方面,也考虑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要求,例如在过渡时期的安排上,就体现了这种差别待遇。这样,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也在某种程度上推进了国际规范和发展了世界的自由贸易要求。已如前述,该协议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主张,加之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整个协议存在适用范围狭窄、条文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可操作性差等不足之处。但也正是由于以上原因,TRIMs协议的谈判相对容易。同时还是由于TRIMs协议有以上的不足之处,因此,由发达国家组成的OECD从1995年开始组织进行MAI的谈判,主要是为了解决那些发达国家十分关心的问题。但由于MAI谈判文本的起点比TRIMs高出很多,最终造成谈判难度十分大,至今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总的来说,TRIMs协议的内容是相对简单的,仅涉及与贸易有关的一些投资措施,而对国际投资其他方面的许多问题并未涉及,只能说它是多边国际投资立法的初步尝试。而旨在全面协调国际投资关系而对所有国家开放的多边投资协议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必然的趋势。[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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