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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国际投资法制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SCM协议是迄今为止约束投资激励措施的最具影响力且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多边国际条约,它与TRIMs协议相互配合,成为当今各国通过全球性多边立法确立投资措施纪律、意志和消除投资激励措施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扭曲的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三、SCM协议与国际投资法制

(一)投资激励措施与补贴

已如前述,投资激励措施是TRIMs的一种,是指那些旨在影响投资决定的鼓励措施,通常包括税收减免、关税减免、财政补贴、投资津贴等。

各国外资法对外国投资采取的投资激励措施主要分为三类:[47]

一是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往往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引导外资的流向,包括对优先发展行业和先驱企业给予优惠、按地区发展政策给予优惠、对出口型企业给予优惠、按产业政策给予优惠、对利润再投资的优惠、按就业政策给予优惠等。

二是其他鼓励与优惠。主要表现为财政补贴和资金资助及信贷融资优惠。

三是经济特区的鼓励和优惠。许多国家都将本国一定范围的区域特别划出,对该区域的涉外经济活动采取更为开放的特殊政策,提供更为优惠的措施,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以吸引外资和技术,促进该地区和本国经济的发展。各国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措施多种多样,其中,具有补贴性质的措施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和财政优惠。

东道国外资立法中关于投资鼓励的规定,的确在这些国家加快引资步伐、扩大引资规模和引导外资流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过多、过滥的外资优惠也存在不少弊端,不利于造就一个公平、透明、合乎WTO规则的投资环境。国际投资环境是一个综合性的环境,投资鼓励只是整体投资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过度依赖鼓励措施来吸引外资,不仅不利于对整体环境改善的重视,而且容易形成外资政策拟订和外资立法上的误导。而且,一国引进外资通常有明确的长远目标和产业导向,而过多、过滥的投资鼓励不仅会导致实际引资过程中的产业导向不明,而且会产生大量的为享受优惠而实施的短期投资行为,从而不利于引进具有长远经营规划的投资或高新技术投资。[48]

而为各国国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条约所反对或抑制的补贴行为,是泛指所有形式的政府对企业的资助措施,只要这些措施造成了扭曲贸易或不公平竞争的后果。因此,各种形式的投资激励措施,如果是一种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或优惠的授予,而客观上造成了扭曲贸易或不公平竞争的后果,就应当视为一种补贴。补贴性投资激励措施影响了投资自由化、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则,是一种政府对市场的人为干预,也是违反WTO原则精神的,应当予以禁止或限制。

(二)SCM协议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1.SCM协议对各国现存外资法提出了一些直接的变革要求

首先,那些基于出口实绩和使用本地产品以代替进口产品等条件而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补贴应当废除;其次,那些对特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必须以不损害其他成员方的利益为限度;而且对特定区域(如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也必须以不损害其他成员方利益为限度。

2.SCM协议影响到未来外资政策和立法的审慎制定和逐步趋同

国际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补贴行为的危害和补贴对公平竞争规则的冲击,而且,国际社会已经拥有全球合作打击补贴行为的措施和办法。由于许多投资激励措施从性质本身就是被禁止的补贴或可诉讼的补贴,在实践中也的确造成了贸易扭曲的效果或不公平竞争的后果,因此,协议本身也就成为约束投资激励措施的国际多边规则,也将对各国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的未来走向产生重大影响。首先,东道国的外资立法权限已经受到相关国际贸易条约的限制。投资鼓励的施与,将不仅仅涉及投资商的利益问题,也会涉及与投资有关的贸易商的利益问题;不仅仅涉及投资环境的改进问题,也涉及东道国外资政策是否与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相符合的问题。因此,投资激励措施已经不是东道国单方面决定的事项。其次,TRIMs协议和SCM协议都对投资激励措施问题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约束,而且,这种监督和约束是持续性的,是有配套的监督机构落实的,这使得今后的外资立法和外资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就处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中,而不仅仅是事后的补救和矫正问题,各WTO成员方今后的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将从一开始就依循透明、公正和反对或消除具有扭曲贸易和投资效果的补贴的方向,并随时接受国际机构的监督检查。最后,鉴于WTO在全球的广泛影响,SCM协议不仅仅对WTO成员方的外资立法有深远影响,它也会对非WTO成员方的其他国家的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产生影响,这将大大促进各国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在投资激励措施方面的协调和统一,加快全球外资立法的趋同化进程。

3.SCM协议对未来国际投资条约立法的可能影响

现有的投资条约,无论是双边投资条约还是多边投资条约,无论是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还是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直接对投资激励措施进行规范的很少。少数国际文件,诸如OECD的《国际投资激励和抑制措施》和世行指南等,虽然对投资措施方面的规则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它们对未来关于投资激励措施的国际立法的影响力是非常有限的。可以说,SCM协议是迄今为止约束投资激励措施的最具影响力且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多边国际条约,它与TRIMs协议相互配合,成为当今各国通过全球性多边立法确立投资措施纪律、意志和消除投资激励措施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扭曲的最重要的法律武器。由于WTO的多边影响,为SCM协议和TRIMs协议所确立的反对不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对外资流向和流量的人为干预的原则和规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未来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立法的发展方向和内容。可以预见,受这两个协定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的强烈要求和极力推动下,包含直接制约投资激励措施内容的国际投资条约将会越来越多。[49]

总之,SCM协议第一次提出了那些可能限制投资激励措施运用的补贴的定义,通过为补贴创造一个更易预测的法律环境,可以促进投资增加,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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