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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动区域投资规则形成的必要性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应积极推进区域投资规则的形成,其必要性在于:国际投资多边统一立法的趋势不可避免,但是由于南北双方利益的难以协调,统一立法进展困难。如果中国长期不参与和主导属于自己可以控制的区域经济组织,积极推进具有实质性成果的投资规则的形成,单纯局限于APEC非约束性机制中,必然将面临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的实质性区域投资合作机制边缘化和外围化的危险。

一、中国推动区域投资规则形成的必要性

中国参与的区域经济合作本来就十分有限,并且亚洲地区的区域合作总体上进展迟缓,缺乏推动本地区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在动力,而且往往受制于外来因素和外来力量的干扰,因而区域内投资领域的实质性法律安排少之又少。APEC的《非约束性投资原则》规定了12条原则,这些原则涉及面很广,但是标准相对偏低。它只规定了投资自由化的一般原则,对国民待遇、履行要求、利润汇回与外汇兑换等有关投资者待遇的核心问题规定很弱,有关争端调解的规定则更是由于APEC的自主自愿原则而显得形同虚设。为了落实这些非约束性投资原则,推动迟缓的APEC投资自由化进程,1998年APEC制定了《投资自由化选择菜单》,作为成员国制定和实施外资政策时的参考,供成员在更新单边行动计划时自主选用。这项菜单的制定是APEC面对进程缓慢的投资自由化局面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由于不少国家在部门提前自由化问题上矛盾重重,APEC目前进一步推动投资自由化的困难已经暴露无遗。而在东盟方面,1987年签署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虽然涉及了投资领域的一系列核心问题,但只限于东盟六国,因而影响力有限。为扩大东盟内部跨国资本流动及人才和熟练劳动力的自由往来,创造更具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东盟于1998年签署了《东盟投资区域框架协议》,但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是为未来东盟内投资自由化合作制定总体规划和宏伟蓝图,内容过于原则性,不够具体,是名副其实的框架协议。因而,亚洲地区缺乏区域层面上有影响力、实质性的区域投资规则。

中国应积极推进区域投资规则的形成,其必要性在于:

(1)国际投资多边统一立法的趋势不可避免,但是由于南北双方利益的难以协调,统一立法进展困难。与其坐等遥遥无期的多边投资协定的实现,不如针对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全面的友好磋商,从而创制适合本区域发展状况的区域性投资协定。该区域投资协定能相应地推进区域内成员国的外资法改革,促进国内法的趋同,为未来多边投资立法的制定奠定基础。

(2)区域投资协定的制定能带动亚洲地区的区域合作向更加成熟、规范和密切的方向发展。深厚密切、牢不可破的经济利益关系能使区域内成员国在未来多边投资立法的谈判中,团结一心,用一个声音说话,增强在多边谈判中的实力。中国也可以找到更多志同道合的同盟成员,特别在一些事关中国和东亚切身利益的谈判领域,加强参政议政的深度和力度,而不至于单枪匹马、孤军奋战。

(3)中国作为亚洲的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如果在推动本地区区域投资规则的形成过程中都难以发挥主导作用,就不可能在多边投资立法的谈判过程中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中国长期不参与和主导属于自己可以控制的区域经济组织,积极推进具有实质性成果的投资规则的形成,单纯局限于APEC非约束性机制中,必然将面临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的实质性区域投资合作机制边缘化和外围化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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