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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诉讼方法解决国际体育争议遇到的问题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内法院利用诉讼方法解决体育争议,急需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管辖权、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执行等。通常,法院会承认和执行相关国内体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范和裁决。然而,即使法院完全忽略了真正的争议是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管辖权,但是法院最终仍以缺少管辖权为由驳回了雷诺茨的起诉。

一、利用诉讼方法解决国际体育争议遇到的问题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当然可以解决体育争议。在国内法院利用诉讼方法解决体育争议,急需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管辖权、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执行等。譬如,国内法院能否审查国际体育组织的裁决?另一方面法院对此类裁决可以完全忽略吗?答案如果是否定的,它们管制的程序又是如何?

利用法院诉讼解决体育争议当然是可行的。然而,我们不应当夸大诉讼的作用。譬如在德国,有人统计,只有千分之一的足球主管部门的裁决诉诸到了法院。当然,根据国内法关于可诉事由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比例也会有所不同。[25]当某体育争议提交国内法院时,也即国内法院裁决体育争议有几点需要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法院要尊重体育管理部门的裁决。通常,法院会承认和执行相关国内体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范和裁决。譬如在美国,法院是不太情愿去承认单个的运动员所具有的针对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明示或者默示的诉讼权利。[26]因此法院通常尊重解决争议的民间程序,它们尤其不愿意涉足民间团体所执行的纪律听证会。

第二,要明确诉讼本身是存在缺陷的。首先,通常在发生诉讼的时候,诉讼并不能够被证明为一个解决体育运动争议的比较恰当的方法。譬如著名田径明星雷诺茨提起的争议历经4年和大约15个阶段的诉讼和仲裁。在国际田联拒绝出庭之后,在缺席判决中雷诺茨曾一度获得2700万美元的赔偿。然而,即使法院完全忽略了真正的争议是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管辖权,但是法院最终仍以缺少管辖权为由驳回了雷诺茨的起诉。[27]另一个不太成功的诉讼涉及的是两个美国古典式摔跤运动员争夺参加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代表名额的争议。比赛的负方指责胜方使用了非法的方法。该争议经历了13个阶段的仲裁和联邦法院的诉讼,包括不成功地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以及向CAS提起的仲裁。[28]最终原告获胜并在奥运会上获得了银牌。Lindland在悉尼摔跤场上的胜利能否意味着简单的正义得到实现是不清楚的,但是他与美国摔跤协会和Sieracki之间的争议的解决却是毫无必要地被拖延和复杂化了,而更可取的解决方法应该是一个简单的一到两个步骤的仲裁程序。Lindland诉讼使得我们有必要分清楚要对通常不能够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体育比赛和体育运动规范所作出判决的价值。[29]

CAS所作的有些裁决对于区分法院可以对哪些体育运动规范、程序和行为进行审查是有指导意义的。譬如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在审查某拳击运动员因为击打对手腰带以下的部位而被裁判取消参赛资格的裁定的时候,CAS适用了国际惯例,尤其是源自美国、法国和瑞士的国际惯例。CAS认为一个技术性的裁定、标准或者规范(换句话说即为一个不可加以审查的体育运动规范)不能被加以仲裁或者司法审查,除非该规范本身或者体育官员适用该规范的行为是武断的、非法的,或者是故意不利于运动员的行为。[30]在此类情况中,对该规范或者其适用是能够加以审查的,而且从表面上看来过度的或者不公平的处罚行为也可以加以审查。该裁决的合理性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义务执行这些规范,另一方面是在裁定技术性争议的时候体育裁判比仲裁员的地位更有利。[31]

其次,诉讼涉及的另外一个缺陷是它可能破坏比赛的正常进行。在1994年冬季奥运会前世界级的滑冰运动员哈丁被指控共谋伤害其主要的美国竞争对手。涉及她参与该事件的有关争议引起了另外一个体育诉讼。[32]问题是当时间太晚而有关的国内体育协会、国家奥委会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不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争议的时候,如何在重大的比赛前夕及时避免和处理司法诉讼行为?这类最后时刻的诉讼行为招致运动员和体育组织的同样不满,因而诉讼可能会推迟或者混淆比赛的参赛资格问题。其结果是,在奥运会或者其他大型比赛即将开始前的最后时刻进行的诉讼或者仲裁行为比寻求正义更加策略。在此类压力之下的诉讼的作用简直是等同于恐怖或者恐吓。[33]譬如在美国,为了对付这种潜在的诉讼,美国国会在1998年修改了业余体育法。[34]根据该修改,法院通常不得在重大比赛前的21天内对美国奥委会发出任何禁令。因此1998年业余体育法的修改巩固了法律鼓励将国际体育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同时该修正设立了一个可以调解体育争议的特派员。即使涉及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争议不太容易得到调解,因为利害关系通常是很大的,故这仍然是一个可以肯定的进步。

再次,过分依赖诉讼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它加强了原告以及其律师不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恰恰寻求诉讼的相反意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各方的合作,毕竟体育比赛需要一定程度的合作,并且公平比赛对于体育运动是最基本的。

最后,应当了解的是国际私法的适用可能会很困难。民事程序在不同国家之间是不同的,另外,一般的诉讼请求必须符合国际私法上的几个基本条件,会导致产生“很复杂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35]这些问题包括起诉资格、被告得到充分的诉讼程序和管辖权通知、诉讼请求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选择起诉法院的方便性以及用尽所有的内部行政管理或者非司法救济等。[36]体育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明确规定解决涉及处罚运动员的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他们未这样做,体育组织通常根据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公认的法律原则来选择法律适用问题。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国际协定或者礼让、互惠和司法合作的原则来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第三,当国际体育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巨额诉讼费用而遭受很大的损失。除了在美国胜诉分成[37]协议可以解决至少一方当事人的费用难题外,诉讼当事人通常要承担巨额费用风险,而其将来获得的赔偿可能只是其中一部分,并且如果败诉可能还不得不支付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费用。但一般来说,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如果到了国际诉讼的程度,其花费是比较典型的。譬如国际体育争议如果要被某一法院接受并审理,提供相关的证据就要花费大量资金,因为在组织体育运动和确定举办地点方面,尽量涉及更多的国家是大多数体育项目的一项政策。如果案件审理地国要求按正常程序出示事实证据,事实证据就必须送到该国。尽管在体育仲裁中这些困难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因为可能聘用在相关领域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以及利用更多的解决争议的非正式程序而减少了。并且,仲裁地点的随意性也减少了部分困难。[38]可见,当事人不愿意把国际体育争议提交诉讼,或法院不太情愿审理国际体育争议确实是有些原因的。

尽管体育诉讼有这些困难,但是应当承认的是,如果不是必要的话,诉讼有时可能是有益的。譬如,美国花样滑冰运动员哈丁的诉讼,尽管时间上很紧张,但是最终促进了争议的解决,证明了美国花样滑冰协会对哈丁的处罚是合理的,并且,也许最重要的是,该案件导致美国花样滑冰协会对其听证程序进行了改革。[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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