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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体育仲裁制度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比利时体育仲裁制度在比利时,尽管体育比赛中的体育官员所作的某些决定性错误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或者恶意,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此类错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接受的,或者说有关的体育官员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不签署比利时皇家足球协会仲裁协议的球员由于未遵守比利时皇家足球协会的条例而可能会得到惩罚。

四、比利时体育仲裁制度

在比利时,尽管体育比赛中的体育官员所作的某些决定性错误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或者恶意,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此类错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接受的,或者说有关的体育官员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有关的体育官员在作出错误裁决的时候是恶意为之,其就应当对此承担相关的责任。这里的恶意可以有多种解释,包括受贿或者厚颜无耻的不公正行为。譬如,布鲁塞尔劳动法院于2000年作出的一个判决指出,一个被比利时裁判委员会解雇的职业足球裁判在两场比赛中对于一些可疑的争端总共作出了5次点球判罚,出示了19张黄牌和6张红牌。比利时足协裁判委员会认为该裁判没有恰当履行其在比赛中的有关义务,因此终止了与该裁判的合同。尽管法官对该处罚的实际合法性提出怀疑,但是由于该纪律性处罚行为意味着合同的终止,法官对于该裁判的复职也是无能为力。即使该合同的终止是非法的,有关当事人也只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法官拒绝了当事人的请求。最终的结果是当事人进行了和解,裁判委员会重新雇用了该裁判。[147]

而在另一个涉及比利时足球的争议中,法院判决比赛时的裁判向参加比赛的Lyra俱乐部支付10万比利时法郎的赔偿金,原因是该裁判在列日与Rita Berlaar的一场“比利时杯”的比赛判罚中犯了严重的错误,导致Lyra俱乐部最终从比利时杯出局。这两个俱乐部都属于比利时的第三级足球联赛的成员,90分钟比赛结束后比分仍是1∶1的平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再加时30分钟继续比赛,如果再是平局就进行点球决战。但是当场裁判犯了一个错误,没有进行加时比赛就直接吹了点球决战,Lyra俱乐部获胜。Rita Berlaar俱乐部提起申诉,有关体育委员会根据《比利时杯比赛条例》的规定进行抽签,Rita Berlaar获胜进入下一局比赛。Lyra起诉,其根据《比利时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认为裁判有过错行为。作为一个职业裁判,他应当知道首先应进行加时赛,如果有必要再进行点球决胜。[148]

在比利时体育仲裁方面,《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676~1723条是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在比利时,已产生或可能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且允许和解之任何争议,均得成为仲裁协议之标的。[149]因此可以讲,几乎所有的非刑事性的体育争议都可以仲裁。一个例外就是,比利时劳动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争议在争议发生之前不可以作为仲裁的标的。[150]一旦产生了此类争议,通常的情况是当事人可以协议将此争议提交仲裁。另外,比利时也是有关仲裁的几个国际公约的当事国,譬如比利时签署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而且根据比利时法律,真正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几乎毫无例外地不能够上诉到法院。这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并且当事人之间规定这种上诉的协议是不能够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在其仲裁协议中规定将其争议上诉到第二个等级的仲裁员或者仲裁庭。[151]

在比利时国内有两个比较有名的体育仲裁机构,一个是比利时体育仲裁委员会(La Commission Belge d'Arbitrage pour le Sport,CBAS),另一个是比利时皇家足球协会仲裁院(Arbitral College)。CBAS于1991年开始运作,其目的在于促使比利时国内体育协会、地区体育协会、[152]它们之间以及其俱乐部或者附属机构之间争议的解决,其中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比利时公民或者区体育协会。委员会的仲裁员由60人组成,他们由比利时奥委会(COIB)的理事会从具有体育知识以及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士中选出。每方当事人各从委员会仲裁员中选任一名仲裁员,两个选任的仲裁员再从其他仲裁员中选任仲裁小组的首席仲裁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仲裁员是法律专家。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参加仲裁,也可以由律师代为出庭。仲裁小组应当在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也可以在仲裁的过程中进行调解。[153]

另一个是由比利时皇家足球协会设立的“仲裁院”。比利时皇家足球协会是比利时的国家足球协会,它曾经颁布了一个在球员身份委员会内部设立“仲裁院”的条例。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了该仲裁机构,它就有权审理和解决俱乐部与其付酬足球运动员之间发生的雇用合同争议,并且该合同是1978年2月24日法律范围内的雇用合同。不签署比利时皇家足球协会仲裁协议的球员由于未遵守比利时皇家足球协会的条例而可能会得到惩罚。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合同争议以及应当施加的惩罚或者制裁措施可以起诉到比利时法院。[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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