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权

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权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权在奥林匹克历史中,亚特兰大百年奥运会第一次设立了CAS特别仲裁分院,其目的是解决在奥运会举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因此,国际田联仲裁组织的管辖权与悉尼奥运会上的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权发生了冲突。Baumann并不是国际田联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向CAS悉尼特别仲裁分院提交了申诉请求,而根据奥运会报名表的规定该机构对其具有管辖权。

二、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权

在奥林匹克历史中,亚特兰大百年奥运会第一次设立了CAS特别仲裁分院,其目的是解决在奥运会举行期间发生的争议。1995年,国际奥委会修改了《奥林匹克宪章》,增加了允许设立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的第74条,该条规定:“在奥运会上发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当提请CAS根据仲裁规则行使专属管辖权。”[57]1996年夏季奥运会举办前,国际奥委会尤其担心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向美国的法院寻求解决救济的途径,故它要求所有的运动员、教练和官员必须签署包括一个强制性的和有拘束力的仲裁条款在内的报名表,以此作为参加奥运会的先决条件。[58]任何拒绝签署报名表的运动员将不得参加比赛;同时,一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名会在其章程中规定有CAS仲裁的条款,如果它们的章程中没有作出这些规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规定,仍然须受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再者,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主办城市合同也有CAS仲裁条款;最后,因为国家奥委会受《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约束,并且根据第31条有义务执行并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而受CAS管辖权的约束。[59]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形成了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对奥运会举办期间发生的争议的管辖基础。

悉尼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的三个争议涉及了特别仲裁分院管辖权的广度问题。这三个争议都涉及国际田联,而当时的国际田联没有在其规范或章程中规定CAS仲裁条款,结果是,大多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范规定的仲裁条款不能作为管辖权的依据。[60]当时国际田联有自己的内部仲裁程序,它的管辖权只限于国际田联内部的争议,包括国内田径协会对田径运动规范的制定以及对运动员的适用争议。因此,国际田联仲裁组织的管辖权与悉尼奥运会上的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权发生了冲突。

Baumann是一个中长跑运动员,同时也是巴塞罗那奥运会5000米金牌获得者。他被国际田联的成员德国田协(DLV)取消了所谓的服用兴奋剂的指控,因此国际奥委会允许他参加悉尼奥运会。国际田联认为,在涉及对兴奋剂的控制方面,德国田协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把该争议上诉到在悉尼的国际田联仲裁小组。仲裁庭认为他确实服用了兴奋剂,根据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对他适用两年的禁赛处罚,因此推翻了德国田协的裁决。其结果是,应国际田联的请求,国际奥委会取消了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Baumann并不是国际田联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向CAS悉尼特别仲裁分院提交了申诉请求,而根据奥运会报名表的规定该机构对其具有管辖权。国际田联提出了一个初步反对意见,对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因为国际田联章程里没有规定CAS仲裁条款,而且它的内部仲裁小组刚刚作出了一个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特别仲裁庭驳回了该反对意见,并且裁定它对该参赛资格的决议具有管辖权,因为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田联都相信并且已经赞成《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规定的仲裁条款。[61]国际田联后来退出了仲裁程序并离开了听证会。

由Melinte提起的第二个申请提出了和Baumann争议类似的问题。[62]申请者是女子链球世界纪录保持者Melinte,在她到达悉尼之后国际奥委会允许其参加悉尼奥运会。然而,在奥运会前Melinte在兴奋剂检查中呈阳性。2000年9月17日,国际田联要求罗马尼亚田协对此问题进行解释,并对Melinte施以禁赛的处罚。该争议的许多问题与前述Baumann争议类似,并且特别仲裁庭作出了自己具有管辖权的裁决。在该争议中,国际田联仍然不被看做该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但是不同于Baumann争议的是,国际田联因为回答问题而参加了仲裁庭审。由于国际奥委会并没有剥夺Melinte的参赛资格,特别仲裁庭拒绝了国际田联的请求,也即与Baumann争议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区别。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规定,这等同于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63]

悉尼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解决的最后一个涉及国际田联的管辖权争议是因墨西哥20公里竞走运动员Segura引起的。该争议涉及的问题是,因为Segura违反有关规范,而导致自己被取消参赛资格,这是技术规范的适用问题。[64]这一次国际田联完全参加了特别仲裁庭的仲裁程序并且出庭进行了答辩。最终,特别仲裁庭拒绝了Segura的请求,驳回了其申请。

这三个悉尼特别仲裁分院裁决的争议表明,国际田联在把管辖权转让给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时绕了一个圈,它从因为缺少管辖权和已经作出裁决为由而拒绝出庭应诉,到作为一个旁观者参加诉讼,直至最后服从特别仲裁庭的管辖权并且出庭抗辩。国际田联态度的转变明显是源于CAS处理前两个争议的方式以及在有关Baumann问题上它在德国媒体所受到的称赞。[65]而根据一般的仲裁原理,在Segura争议中,国际田联出庭应辩的事实也表明特别仲裁分院对其拥有管辖权。在悉尼奥运会后不久,国际田联理事会通过了接受CAS仲裁条款的决定,这使得类似的问题在以后不会再发生了。

前已述及,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规定,在奥运会上发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当提请体育仲裁院行使专属管辖权。问题是,是否所有的人都能向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提起仲裁?长野冬奥会上发生的第二个有关Steele的争议[66]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这个问题。Steele提出仲裁请求,指出国际滑雪协会不适当地剥夺了他参加比赛的机会。他声称,根据波多黎各滑雪协会(PRSF)的规定,他有参加奥运会的资格。然而,CAS指出,波多黎各奥委会承认波多黎各冬季体育运动协会为它的正式的冬季体育运动项目的组织,而不是波多黎各滑雪协会。因此,Steele不是一个合格的运动员,他没有权利将争议提交到特别仲裁庭提请仲裁。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向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提起仲裁的请求。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参与特别仲裁庭审的当事人所属的体育运动协会必须是其本国奥委会的正式成员。如果其本国奥委会不承认该体育协会,那么该运动员也就没有资格参加奥运会,他/她也就不是奥运会特别仲裁的合法当事人,特别仲裁庭对该运动员提起的争议没有管辖权。

另外,最近几届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的第1条几乎都规定,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的争议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和奥运会报名表中的仲裁条款所规定的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67]CAS认为,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的管辖权必须同时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和奥运会报名表中的仲裁条款的相关规定,它们之间是并列的关系,也即一个争议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文件关于管辖权规范的条款,特别仲裁庭才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只符合其中的一个规定则不能向特别仲裁分院请求仲裁。[68]对于特别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的报名表,CAS认为,除了有运动员的签名外,还要有本国奥委会的签署认可。一个未经运动员所属国家奥委会签署认可的报名表是一个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文件,尤其是当事人不得以该报名表为依据提起仲裁。[69]

长野奥运会上的有关德国速滑协会争议的裁决解决的则是双方协议有特别仲裁分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70]不过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权也只是限制在有关《奥林匹克宪章》的争议内。该争议涉及的是一个速滑服装生产厂家请求禁止德国速滑协会的成员身穿另一个竞争公司生产的速滑服的争议。该争议中,一个荷兰的滑冰鞋生产厂家、著名的“克莱波系列”。的发明者声称,它向某些运动员提供的滑冰鞋被另一个竞争对手生产的外包装覆盖住了。该包装使得荷兰公司的商标看起来不明显,给人的印象是其商标非常明显的外包装的生产厂家也属于“克莱波系列”。申请人指出这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关于体育器材上的商业标记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事人通过协议承认CAS的管辖权应当限制在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问题方面,荷兰的生产厂家同时保留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到另一裁判机构进行起诉的权利。基于并没有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特别仲裁庭没有作出满足该项请求的裁决。然而,仲裁庭强调它的裁决决不是一个裁定服装生产公司的请求是否有限的合法请求的裁判,相反,特别仲裁庭指出它仅限于解决在奥运会上产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该争议表明,某些不受《奥林匹克宪章》约束的人也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就有关《奥林匹克宪章》规定而引起的争议接受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但同时该裁决也表明,在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将会对于那些涉及商事性质的但不直接影响运动员或者不要求立即裁决的争议拒绝管辖并作出裁决,这主要是因为奥运会举办的时间性要求较强的缘故。当然,与CAS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管辖的争议有些不同,由于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有自己单独适用的仲裁规则,其受理的争议主要是具有上诉性质的争议。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CAS对上述涉及商事性质的争议具有管辖权。所以,如果该争议的当事人签署协议将该争议提交CAS进行仲裁,CAS是具有管辖权的。

设立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的目的是加强而不是削弱运动员的权利。运动员在其国内和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他们本国的国内法院并没有放弃其法律上的权利,但却有一个在奥运会期间迅速解决体育争议的裁决机构。特别仲裁分院实际上担负的是有些类似上诉庭的任务,其解决的是通过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以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或体育组织的内部程序而没有解决的争议;对于特别仲裁分院而言则没有上诉机构。[71]只是尽管CAS有自己的上诉仲裁程序规则,但奥运会特别仲裁庭还是有自己单独适用的仲裁规则。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CAS的管辖权根据是基于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决定把争议提交CAS仲裁而缔结的仲裁协议书;体育联合会或体育协会的内部章程或相关条例中规定的强制性仲裁条款;奥运会报名表、《奥林匹克宪章》第29条和第74条规定的强制性仲裁条款;以及体育联合会或协会与运动员所签署的注册许可合同中的强制性仲裁条款等。第一个仲裁协议在缔结、内容、成立等方面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协议的缔结大致相同,而后几种仲裁根据则是所谓强制性仲裁条款问题,两者在一些具体事项上有所不同,需予以分别探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