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兴奋剂争议涉及的一般法律控制
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兴奋剂涉及的不但是国际体育界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一些国内法以及国际法方面的法律问题。它是个人与集体、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以及国家政府和民间组织都应当关注的问题,而国际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问题可以说是这些领域中兴奋剂问题的一种融合。在国际体育运动中,解决与兴奋剂有关的争议首先涉及的是兴奋剂争议的一般法理问题,其次才能从国际体育运动的大环境下对兴奋剂争议作出恰当的处理。
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兴奋剂首先引起的是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权利的紧张。如果一个不从事体育运动的人服用兴奋剂,在大多数国家是一个私人的问题。是否服用兴奋剂是个人的自由,是个人的权利,只要不对其他人造成伤害,原则上其他人没有过问的权力。但是因为服用兴奋剂又是一种不良的社会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大多是负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的行使,相应地国家和社会就要对这种行为进行控制。
在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控制也使个人和集体之间的权利出现了紧张。作为一个集体,其运动员感兴趣的是公平比赛。兴奋剂有违体育运动的规范,因此是一种作弊行为。然而,单个运动员感兴趣的是公平适用规范,但愿能最大程度地规避过失和欺诈。一个运动员通过服用兴奋剂而作弊应当接受公平的审查。对于某运动员来说,必须有公正的程序来对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质疑。[3]在这方面,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咨询意见指出,在对兴奋剂争议进行处理时应适用国际公认的自然正义原则,确保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4]
对兴奋剂进行规定的不但有公法方面的规定,也有与私法有关的规范,既有国内法,还有国际法,这就意味着对兴奋剂问题要结合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譬如在某些国家,对兴奋剂所有者来说拥有兴奋剂可能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譬如希腊、意大利),而同时如果该人是很有名气的运动员,根据体育运动规范他也要受到惩罚。更经常的是,具有民间性质的有关兴奋剂控制的体育规范可能与基本的国内法譬如宪法权利相冲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所谓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正当法律程序不仅在国内法律尤其是宪法中有规定,在体育协会或者联合会的规范里也规定了对服用兴奋剂运动员进行制裁要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另外,国内法大多从刑事和行政的法律角度对兴奋剂问题进行规制,而国际上则通过条约或公约的形式联合起来控制兴奋剂。1989年9月16日签署的欧盟理事会《反兴奋剂公约》的序言指出,“在反对体育运动中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方面,公共当局和体育组织有共同的责任”。1994年1月13日,国际奥委会和其他体育组织通过的《洛桑宣言》同意应当同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合作,国家机关和独立的体育组织有各自单独的但是又有互相合作的责任来消除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行为。也即国家机关和体育组织都有权力对违反兴奋剂的行为进行管辖,所有主要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共同携手反对兴奋剂。[5]2002月9月欧盟在华沙又通过了对该条约的附加议定书,即《反兴奋剂条约的附加议定书》。这是国际法方面有关兴奋剂的规范的一个典型例子。
当然,对于使用兴奋剂比较频繁的体育运动领域,不但需要有法律的相关规定,还要有民间体育组织在其规范中对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控制。也即在某些情况下,的确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和相关体育组织进行合作来共同打击服用兴奋剂的行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于2003年2月在哥本哈根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尽管从法律的角度讲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是一个民间组织,但是该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政府可以通过签署(哥本哈根)宣言来承担该条例规定的义务,或者在雅典奥运会开幕前制定国际公约,或者根据各自的情况从宪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履行适当的义务。[6]该条例是由一个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即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起草制定的,严格来讲不应约束国家政府。国家政府部门不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缔约方,或者不受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文件的约束。然而,该条例所规定的共同协调反对兴奋剂的规定是体育运动和国家政府部门共同努力的体现。国家承担上述义务的一个例子是,2003年1月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负责体育运动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制定反兴奋剂国际公约的最后公报。[7]国家政府多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作出积极反应,当时就有56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在哥本哈根签署了宣言,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又有几十个国家签署了该宣言。截至2006年7月9日,签署该宣言的国家政府已达186个。[8]这些国家通过签署《哥本哈根宣言》将要承担《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共同控制兴奋剂的体现。
在国际法方面控制兴奋剂的最新进展是,2005年10月20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巴黎召开的第33届会议上,以122票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这是全球第一个有普遍国际约束力的旨在反兴奋剂的法律文书,使得在兴奋剂的有关规则、检验和处罚方面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是对一个全球性问题的全球反映,同时这也是该公约面临的挑战。新的公约超越了检查和制裁,它促使缔约国承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制订和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便提高公众进一步认识兴奋剂对健康和体育运动的道德价值的负面影响。或者讲,该公约填补了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空白,对缔约国的要求更多的是承诺、教育、合作等。可以说,在国际范围内,在反对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方面就有了一个协调各国政策的法律框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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