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服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
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实施的处罚措施取决于解决该争议所适用的有关规范的规定,取消服药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对具体的争议所实施的处罚措施要有所区别。在处罚方面,CAS的裁决显示了很大程度的灵活性。CAS认为,各个体育联合会的权力机关拥有的权力是相同的,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责行相称原则,并可以以此作为依据而对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裁决进行修改。[94]不过CAS指出,它只能依据相关的体育规范进行处罚而不能自己创设处罚措施。[95]考虑到违反兴奋剂规范的情况以及运动员的人格和品行,CAS尽力根据每个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适用不同期限的处罚。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范框架内,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处罚可分为固定性的取消参赛资格的体育运动处罚和附加的或者灵活性的纪律性处罚两种形式,[96]而在大多数的案件中都涉及了不允许该运动员参加某些比赛的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一)取消参赛资格
当已经确认某运动员因为服用了兴奋剂而呈阳性并且违反了相关体育协会的兴奋剂规范的时候,一般的处罚措施就是取消其参赛资格。[97]而且,不管运动员是否有服用兴奋剂的意图都会产生取消参赛资格及其相应的后果的处罚,前述Raducan争议即是如此。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所取得的比赛成绩应是无效的,这也是取消参赛资格这种固定性的纪律性处罚措施的一种结果。一旦确认了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将会自动适用这种固定性或者专门的处罚措施。不管出现了什么特殊的情况,仲裁员都没有权利来决定适用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处罚措施。不过如果适用的处罚措施的幅度较广,也会导致出现在不同的体育联合会之间适用不一致的情况。[98]
CAS的意见是,如果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兴奋剂检验结果呈阳性,考虑到其他运动员的利益,CAS通常都强制性地取消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资格。对于可能会出现的争议的特殊情况或者责任相称问题,CAS拒绝考虑。[99]譬如,因为其一个篮球运动员的药检呈阳性而取消整个篮球队参加比赛的资格,该争议所适用的规范被认为是明确的和毫无疑问的。相应地,CAS承认即使是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也没有正确地适用其规范,CAS适用的是较相近的案例分析法。CAS认为,体育主管部门只能决定是否可以采取灵活的措施来处理涉及取消该运动队的参赛资格的问题,而且该惩罚并没有达到被认为是不相称的地步。[100]
而在一个争议中,基于赛前所进行的检验结果,CAS撤销了取消运动员参加比赛的裁决。CAS指出,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仅仅适用于与比赛有关的兴奋剂检验,既然施加的附加处罚的根据即药检阳性的结果发生在比赛之前,取消参赛资格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该争议的仲裁员指出,如果比赛前几天查出药检呈阳性的运动员能够取得奖牌那将是令人震惊的。但是也强调,基于赛前的药检结果而作出对运动员参加比赛有利的裁决是武断的。[101]
在另一争议中,CAS仲裁庭特别考虑到了比赛发生的特殊情况,该争议涉及一个药检呈阳性的自行车选手。[102]仲裁庭注意到,一个包含两种不同项目的比赛其结果也应是各自独立的。既然该运动员只是在第二次比赛后的药检中检验呈阳性,仲裁员就不能认为他第一次参加比赛的资格也是无效的,因为该运动员有可能在两场比赛中间服用了兴奋剂,故仲裁庭裁定第一次比赛并没有服用兴奋剂。[103]
在某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或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尽管这些体育协会可能具有某种程度的管理该项体育运动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禁止某国的体育协会参加奥运会至少需要明确的不是模棱两可的法律依据,包括不允许那些无辜的没有服用兴奋剂或者违反其规范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104]也即,对某些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处罚不能触及那些无辜的没有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这也是为了保护运动员的权利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CAS都会遵守有关固定处罚措施的兴奋剂规范来对有关的争议进行裁决。不过,在有些情况下,考虑到对有关的运动员的公平性,CAS也会在不考虑有关规范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但是必须在前后一致和合法的情况下才能作出这样的裁决,并且其修改这种固定处罚措施的合理理由不外乎是责行相适应以及默示授权这两种原则。[105]而且这种修改有关体育组织的裁决的依据也可以适用于后面的灵活性的处罚措施中。
责行相适应原则已在前述的论述中提到,这里再简单介绍一下默示授权问题。至少在一个争议中CAS基于默示授权而不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有关明确规定修改了处罚措施,这出现在澳大利亚游泳运动员Samantha Riley药检呈阳性之后的裁决中。因为没有自动适用禁赛两年的处罚而只是给予其严重警告,国际泳联忽略了自己的规范。在Riley案后涉及一法国游泳运动员的争议被上诉到了CAS。基于国际泳联在Riley争议中的行为,CAS减少了对该运动员的处罚,同时CAS也承认该处罚的适用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且它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是相适应的。[106]
(二)附加处罚
附加的纪律性处罚涉及的是在取消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后再对其进行的惩罚的量度。基于服用的兴奋剂的种类以及是否初次服用为依据,这些处罚措施是不同的。另外,根据对禁用的兴奋剂进行检验的结果,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也可以在其规范中对处罚措施规定某些变动。这后一种情况是与前述固定性的取消参赛资格或者比赛成绩的处罚相对应的灵活的纪律性处罚措施。不过,附加的譬如有固定的禁赛期限纪律性处罚也可以具有某种程度的固定性的性质。[107]
因为服用的兴奋剂的类别不一样,对其所施加的处罚也可以有所不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生效之前,《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就是一个很好的服用不同种类的兴奋剂适用不同处罚的一个例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仅仅在奥运会上适用,另外还对那些选择适用该条例的有关组织适用。在某些情况下,禁用的兴奋剂只能是那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明确宣布禁止使用的兴奋剂。而且,不同的体育联合会也可能对服用同一种类的兴奋剂规定不同的禁赛期限,这样就在不同体育组织之间造成某种程度上的不一致。另外,那些禁用药物名录中没有规定但是具有提高比赛成绩的作用的物质,以及新的诸如利用基因技术提高比赛成绩的方法的适用则对CAS以及有关的体育组织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新的兴奋剂问题还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
如果有关规范还规定了附加的处罚,这些处罚通常被认为是强制性的。然而,对于处罚的度量,CAS适用的是一种灵活的方法。在确定灵活性的附加处罚的度量时,其将会把具体争议中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考虑进去。譬如,CAS就曾经指出,《欧洲理事会反兴奋剂公约》第7条第2段以及《奥林匹克宪章》A.1.3的规定要求尊重自然正义原则,承认运动员的基本权利,确保运动员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判。这种规定意味着在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实施处罚时允许仲裁庭考虑具体争议的特殊情况。[108]然而,通常情况是,运动员提供的证据表明为什么应当减轻对其实施的最大程度的处罚,而且是否具有服用兴奋剂的意图也应当作为减轻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109]只有在仅有的几个争议中,CAS认为他们应遵守严格规范的约束而不能考虑降低处罚标准。[110]
原则上CAS有义务适用体育组织有关固定处罚期限的规范。相应地,在此类情况下,CAS将会自动适用有关体育组织规定的禁赛处罚。只有在有关体育组织规定的规范有违一般法律原则,或者其适用是武断的,或者从表面上看来其规定的处罚措施被认为是过重或者有失公平的情况下,CAS才能对处罚措施进行干涉。只要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判机构在其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恰当地处理了有关争议,CAS就不能根据该体育组织的规范就该裁决的处罚是否公平和适当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事实,该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结构是最有权力来决定适用什么规范和给予什么处罚才是公平和适当的。[111]但是这种裁决忽略了CAS的管辖权。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57条,仲裁庭有权审理每个争议并且因此享有和体育联合会同样的权力。因此,如果对运动员的处罚显得极度不相称,CAS有减少处罚的一般性权力。不过在一个例外的裁决中,CAS指出减少体育组织规范规定的处罚期限是错误的。[112]
考虑到每个兴奋剂争议的具体情况,CAS也在其他不同的争议中强调应当适用一个灵活的纪律惩罚制度。[113]即使在那些规定固定惩罚措施的兴奋剂案件中,CAS也是尽力纳入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因此,CAS认为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他们有权利引入这种灵活性。如果运动员能够证明其有较低程度的过错或者甚至根本没有过错,考虑到被指控运动员的过错程度,有关体育组织在其实施的处罚中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尽管对于体育联合会来说这可能会是难以负担的,但为了公平对待有关的运动员这可能是必要的。
当然,毫无争议,CAS有权对兴奋剂案件中的处罚进行修改。[114]对于所有的兴奋剂争议,CAS都要审查被指控运动员承担的责任与其的过错是否相适应这个普通的原则,而几乎不考虑那些可能规定固定处罚期限的体育联合会的规章,因此为了确定处罚的期限,在大多数的案件中CAS都要考虑具体争议的具体情况。另外,也要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运动员体内含有禁用药物不一定具有提高比赛成绩的效果。在一裁决中仲裁员确认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但考虑到了案件的特殊情况却撤销了这种处罚。[115]
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57条的规定,CAS有权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其对实施什么样的处罚有自由裁量权,只要CAS认为某种处罚适当并且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范范围之内,它就可以对有关的体育组织所制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修改。譬如在一争议中,因为某教练向其游泳选手提供了含有禁用物质的药丸而使得该运动员药检呈阳性。当时国际泳联的规范规定,一旦教练向其运动员提供禁用物质的事实被查明,该教练将可能被禁赛至终生。据此,国际泳联警告了该教练并对其实施了禁止执教一年的处罚。该争议上诉到CAS之后,根据国际泳联规定的“从不禁赛到禁赛终生”的规范,CAS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将对该教练的禁赛减至7个月。[116]而在2001年作出的一个裁决中,基于有关争议的具体事实(可能服用含有兴奋剂的食品以及运动生涯一直没有污点),仲裁庭把对该摔跤运动员的禁赛期限从2年减为1年。[117]
相反,在其他的案例中,也有在附加的灵活性处罚的范围内增加处罚幅度的例子。譬如在一有关自行车运动员的争议中,该服用兴奋剂的自行车选手最初被禁赛6个月。在上诉到CAS后,CAS却裁定该运动员应当得到1年的禁赛处罚,这也是有关规范规定最长的处罚期限。[118]在另一个争议中,某自行车选手也被禁赛6个月,但是CAS裁定将其禁赛处罚延长至9个月(1998年7月14日至1999年4月13日),并且自1999年1月21日起后的2个月加3周的时间暂缓执行对该运动员的禁赛处罚,因为该阶段没有比赛。[119]而2006年的一个裁决中,针对英国橄榄球联盟(RFU)因为涉嫌运动员没有重大过错而只给予1年禁赛处罚的决定,国际橄榄球理事会(IRB)不满向CAS提起了仲裁请求,根据有关规则,CAS裁定将对该运动员的禁赛期限增加到2年。[120]
如果一些相关的体育联合会规范规定暂缓执行,在有关的案件中,CAS也可以实行暂缓执行。仲裁庭认为在此类暂缓执行的情况下,它不应干涉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力。因此,必须承认暂缓执行最多只能是所实施的处罚的一半。[121]然而,在较早的一个案件中,根据国际自联关于有权决定暂缓执行的规范,CAS运用了这项权力,并指出其是可以自由裁量的。[122]即使有关的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暂缓执行处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特殊原因,在实施处罚时有时也可以允许此类案件暂缓执行。[123]
对于那些有一定灵活性的处罚措施的规定,尽管CAS有自由裁量权,但其并不总是对上诉争议的有关处罚进行修改,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遵守有处罚权的体育组织所作出的决定。譬如,CAS确认了对一个意大利游泳教练禁赛1年的处罚。根据国际泳联的规范,任何使游泳运动蒙受耻辱的成员都有可能会受到处罚。CAS认为,根据该案情,国际泳联所实施的处罚是适当的,因此维持该处罚。[124]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CAS并不能以此为依据来代替单项体育联合会实施惩罚,并且此种涉足将会削弱体育组织制定自己规范的权力。通过自己制定适当的裁决来代替体育联合会的规范,CAS就好像是在行使体育联合会保留的某些制定规范的职能,这种行为最好要适可而止。另外,CAS修改裁决的行为将会激励当事人将争议上诉到CAS,在裁决依据不明确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尤其是在没有任何特别合理根据的情况下随意作出纪律性处罚以及作出前后不一致的纪律性处罚的时候更是如此。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其最终可能会导致某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废除它们与CAS签署的把其作为兴奋剂争议的最终上诉机构的仲裁协议。[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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