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北京奥运会后设立CAS北京常设分院的可行性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渐临近,与北京奥运会有关的仲裁问题也逐渐成为CAS与北京奥组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共同讨论的问题之一,其中一个引起关注的事项就是在北京奥运会后将临时性的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转变成常设性的普通仲裁分院,也即如同CAS在澳大利亚和美国设立的仲裁分院一样,其希望也能够在北京设立一个常设的仲裁分院,以解决有关的体育争议。
该仲裁分院的设立首先面临的是一个国家主权问题,也即一个外国的仲裁机构能否在我国设立一个常设性的分支?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先例,国家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规定,但现实是,CAS已经成功地在澳大利亚和美国设立了两个常设仲裁分院,并且这两个分院所处理的体育争议既有国内性的也有国际性的。也许正是这两个分院的成功运作促使CAS产生要在中国这样一个体育大国、人口大国设立第三个常设仲裁分院的想法。它的设立有违中国的司法主权吗?
仲裁本不是属于司法活动的范畴,至多只是一项“准司法”活动,毕竟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社团法人。随着现代科技以及交通技术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不在其法律所在地仲裁案件,而到其他的城市甚至国外去仲裁有关争议的现象已经很常见了,也即仲裁庭可以到国外去开庭或者处理有关的争议,这样也没有出现什么有违仲裁地国家主权的事情。既然仲裁庭可以在国外开庭和裁定有关争议,笔者认为,其与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受理并仲裁有关争议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差别。只要有关的仲裁机构和东道国政府进行及时地交流沟通,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谈不上对所在国主权的侵犯问题。譬如,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北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共同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性质的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将提供有关奥运会赛事和重要活动的国际电视与广播公共信号,建设、运营国际广播电视中心和其他场馆的转播设施,为奥运会转播权持有者提供相关服务等。[27]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既然可以打破中国现有法律的障碍而成立,[28]为什么不能在体育仲裁的问题上有所突破呢?相信将来在中国设立CAS仲裁分院的问题上不会遇到中国官方的太多阻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毕竟我们的国体和大多数的欧美国家不同,一旦CAS真的想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该仲裁分院所作出的裁决是像澳大利亚和美国分院那样属于瑞士籍的仲裁裁决还是双方特别协议其属于中国籍的仲裁裁决呢?该仲裁分院是仅仅受理涉及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性质的争议还是既可以把对国内性质的体育争议的管辖权包括在内?如果能够解决国内性的体育争议,那么它与我国将来设立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之间有何区别?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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