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的“天法”——洪秀全的法思想
洪秀全(1814~1864年),广东花县人,出身于中下层农民家庭。他是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领袖,也是中国近代史上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真理的先进人物之一。他七岁入私塾读书,童年时已能背诵四书、五经,十六岁因家计穷困辍学务农。他对农民所受的痛苦有亲身的感受,对他们要求摆脱贫困的愿望抱以深切的同情。从十六岁开始多次参加科举考试,但屡试不第。1843年他最后一次去广州应试落第后,决心抛弃对科举仕途的幻想,重新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他偶然从街头得到了一本宣传基督教的布道书《劝世良言》,其中所说的只有上帝是真神,一切人皆是上帝的子女,彼此应是平等的,应该拜上帝、敬其神,反对拜偶像、信邪神,等等,使洪秀全得到很大启发。于是,他与冯云山等改造了西方基督教的教义,创立了“拜上帝会”,开始从事拜上帝的宗教活动,走上了起义反清的道路。他把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的反映劳动人民反剥削、反压迫的“等贵贱、均贫富”的思想与建立“天国”的理想结合起来,构成了一套农民革命的理论体系。
洪秀全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他所写的《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训》、《原道觉世训》等著作中,也反映在以他的名义发布的太平天国的诏书、诏谕、法令、条例和制度里。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除“妖法”,立“天法”、行“天法”的主张
以洪秀全为主要领导人的太平天国革命是一场伟大的反封建的农民革命运动,他们把打击的锋芒直接对准地主阶级、封建势力及他们的总代表清朝政府。
在洪秀全早年所著的《原道觉世训》中,把当时的社会划分为两个对立的营垒,一个是“正”和“良”,即“皇上帝”和皇上帝的子女人民大众;另一个是“邪”和“妖”,集中以“阎罗妖”——清朝统治者为代表,这“正”与“邪”两者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是现实世界中劳苦农民与地主阶级、清朝统治集团之间对立斗争的反映。
如同以“天国”的国家方案取代清朝专制政权一样,在法制上洪秀全也提出要除“妖法”、立“天法”、行“天法”的主张。所谓“妖法”,即指清朝统治者的反动法律;所谓“天法”,则是指代表农民阶级意志的太平天国正义之法。洪秀全说:“除妖安良,政教皆本天法。”“斩邪留正奉天命,赏罚分明天理彰。”(1)显示了要以太平天国的立法取代清朝法律的决心。在《奉天讨胡檄》中,洪秀全对清朝“妖法”桎梏人民手足、钳制人民思想、镇压人民反抗的罪恶,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他指出:清朝统治者“造为妖魔条律,使我中国之人无能脱其网罗,无所措其手足”,“凡有起义兴中国者,动污以谋反大逆,夷其九族,是欲绝我中国英雄之谋也”。(2)因此,要求制定出代表农民阶级意志的“天法”,取代“妖法”,也就是以太平天国的革命立法,取代清朝地主阶级的封建法律。
洪秀全废“妖法”、立“天法”、行“天法”的法律思想,指导了太平天国初期的立法活动。在革命进程中,洪秀全和其他领导人制定了一系列条例、规则,发布了许多诏旨、诰谕。如永安建制时,颁布了《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它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既治军又治民的革命纪律和军事纪律。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以后,加强了革命的立法活动,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定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天朝田亩制度》。此外还颁布有太平天国的刑事法律——《太平刑律》等。这些法律一方面严厉打击清明统治者,坚决镇压作恶多端的官吏和豪绅,号召太平天国的兄弟姐妹,“男将女将同持刀”,“同心放胆同杀妖”,(3)使敌人闻风丧胆;另一方面又三令五申“绝不杀老百姓”,而且军纪严明,要求对老百姓“秋毫无犯”。因此,在起义的前几年中,革命队伍深得人心,起义的声势越来越大,遍及全国十七个省。这些法律、条例、诏令、诰谕比较全面地改革了封建的法律制度,打碎了清朝反动法律的枷锁,贯彻了“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的精神。
(二)主张实行绝对平均主义的经济立法思想
平均、平等的追求是中国古代历次农民革命运动的首要目标。不过,那时只是把农民的政治法律要求集中为“均贫富”、“等贵贱”一类的简单口号。在封建制度开始瓦解并走向崩溃时爆发的太平天国农民革命,这种平均、平等的政治法律思想观念不仅更加强烈,而且更加系统和带有向西方学习的特点,并表现出朦胧的、近代资产阶级的、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平等观。在表达形式上,不仅有民族的文化色彩,而且打上了基督教浓烈的宗教意识的印记。
洪秀全在发动农民起义时,就是利用拜上帝会这种宗教组织形式组织起义队伍的。他把“四海之内人人皆兄弟”的基督教博爱平等观念注入农民的平均主义和平等观念意识之中,使适应革命斗争需要和适应农民心理耦合起来。金田起义前,洪秀全在所著的《原道醒世训》、《原道救世歌》中提出了“天生天养和为贵”,“上帝当拜,人人所同”的宣言式口号;定都天京后制定、颁行的《天朝田亩制度》,更宣布了绝对平均主义的经济纲领。
《天朝田亩制度》所描述的是一种小生产者、小私有者幼稚、朴素、带有浓厚空想色彩的经济法律制度:“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依此丰处以赈彼荒处。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之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4)
洪秀全的上述绝对平均主义的经济法律措施,源自他对“世道乖离,人心浇薄,所爱所憎,一出于私”而造成的“相陵相夺相斗相杀”社会的痛恨。(5)他渴望将“乖离浇薄之世”改变成为“公平正直之世”,消灭“尔吞我并之念”。他的理想是建立一个“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一个地上的“太平天国”。正是在这种理想的基础上发展和建立了他的法律思想,并在此思想指导下建立了一整套的包括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的分配制度和其他经济法律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是单纯农民战争所能提出的一个完整的土地纲领。从它否定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肯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点来看,它是对历代农民起义反对封建土地占有制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动员和发动广大农民从事反封建斗争的政治基础,它不仅极大地鼓舞了农民参加战争的积极性,也对太平天国辖区土地关系的实际调整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农民阶级毕竟不是一个先进的阶级,农民是小生产者,《天朝田亩制度》虽有合理的革命内核,却被蒙上了一层空想的幻纱;它虽有绚丽动人的色彩,却无法掩盖其存在的严重缺陷。首先,它既没有也不可能明确把封建土地制度当成一种经济制度来反对,更没有弄清阶级关系和农民阶层的划分,在“天父”的名义下,对所有土地没收进行平分,这不仅会遭到地主阶级必然的、本能的反抗,还会因侵害了中农和个别有土地贫农的利益而引起他们的反感,而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全力支持,只靠“天父”的权威是无法进行土地革命的。其次,主张在平分土地的基础上,消灭一切差别,巩固“通天下一式”的小农经济,这明显超越了反封建的历史时代界限,违反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使绝对平均主义指导下的小农经济生活方式固定化、永久化,这必然挫伤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是由于《天朝田亩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的历史局限,再加上当时战时环境的不容许,所以,事实上它并没有真正实行。太平天国最后不得不返回到“照旧交粮纳税”的封建轨道上去。但《天朝田亩制度》的经济立法思想对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土地政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另外,它与近代平等、公平、正义的法律观也有相当的契合,反映了近代背景下中国法文化的转型。
(三)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民事法律思想
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是社会解放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这方面,太平天国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新记录,体现了现代法制、法文化的基本精神。洪秀全在早期所著的《原道醒世训》中,就对男女平等问题作了阐述:“天下多男子,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群,何得存此疆彼界之私,何可起尔吞我并之念?”(6)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男女平等的问题,抨击了中国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封建纲常名教。
根据这一思想,太平天国制定了许多关于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法律、法令及条例,并在革命实践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这是在中国历史上、在男女平等问题上所作出的史无前列的贡献。在政治上,给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妇女有参军、参政之权。洪秀全曾号召“男将女将尽持刀,同心放胆同杀妖”,当时确实激发了广大妇女的热情,太平军中女兵约有四十万,还有一批身经百战的女将。她们挥戈上阵,英勇杀敌,涌现出了许多巾帼英雄。在科举制度上,规定妇女可以同男子一样参加考试,革命政权中有女状元和许多女官吏。在经济上,按《天朝田亩制度》的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凡男妇每一人自十六岁以上受田”。(7)在保护妇女权益上,太平天国规定废除娼妓、纳妾、买卖奴婢、缠足、溺婴等陈规陋习,实行至少在下级官吏和人民中的一夫一妻制度。还规定对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行为严加惩罚,直至处以极刑。在婚姻制度上,《天朝田亩制度》明确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凡两司马,办其二十五家婚娶吉喜等事,总是祭告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切旧时歪例尽除”(8),等等。并且提倡婚姻自主,男女双方自由择配,由乡官颁发当时的结婚证书——“龙凤合挥”,证书上面只写结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等,并没有什么门当户对之类的规定。
太平天国在中国婚姻制度史上第一次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把广大妇女从吃人的封建礼教中解放出来,这不仅是封建统治下绝无仅有的,也是其他任何旧式农民起义建立的农民政权中前所未有的。这一点就连一些目睹过太平天国的外国人也感到惊讶,甚至称其为革命性的伟大奇观:“太平天国革除了两千年来妇女所受到的被愚昧和被玩弄的待遇,充分证明了他们的道德品质的进步性。”(9)“太平天国所给予妇女之新地位,在其时代人民的眼中,也同样是具有革命性的。”(10)
当然,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农民意识的局限性和民主意识的朴素性,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太平天国在妇女解放问题上仍然可见封建陈迹的保留和空想的成分。如洪秀全写作的《幼学诗》、《天父书》中还有“妻道在三从,无违尔夫主,牝鸡若司晨,自求家道苦”,“只有媳错无父错”一类内容,还规定了妇女举止应该贤淑端正、殷勤侍候公婆和丈夫之类的礼教。此外,在天国辖区内,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听父母命”、“听师择配”、“媒官指配”等不自由的婚姻。更有甚者,太平天国的领导人假借上帝之名,实行多妻制,天王洪秀全还在天王府建立一套严苛的宫廷秩序。这些都背离了反封建的道德立场和标准。
(四)保举升贬和诉讼制度中的民主思想
太平天国官员的选用和任免,是采取保举与升贬相结合的办法。保举是按规定遴选补充各级官员,升贬制度是对官员升降惩免。《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11)“民能遵守条命及力农者”,都有被保举的资格,没有年龄、性别、文化、职业、财产、出身等条件的限制。保举的办法是记名投票、层层核实,直到天王核准。还规定“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12),甚至“滥保举人者黜为农”(13)。对保举者实行“赏”与“罚”,这就是责成保举人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从而保证太平天国各级领导人员的质量。太平天国的这些规定,冲破了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沿袭的官僚制度,反映了一定程度上的民主思想。
太平天国领导人朴素的平等思想,在诉讼制度中也有明显的反映。《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不服者可以上诉,由上级乡官逐级审理。对“既成狱辞”不服者,则可层层申诉复核直至天王。天王降旨命令各层“详核其事”,“如无出入”,最后报天王主断生死予夺,军师遵旨处决。(14)由于当时处于激烈的战争时期,案件的审理事实上没有完全依照这个程序进行,特别是天京内讧之后,即日益遭到破坏,法制废弛,审判程序形同虚设,滥刑酷罚甚为严重,但太平天国诉讼制度中的民主精神,如当事人有一定的上诉权利,强调审讯时要“详核其事”,重视调查证据等,是应该得到肯定的。
(五)洪秀全法思想的历史局限
洪秀全的法思想既是太平天国革命的产物,又是西方宗教和中国古已有之的天命神权观念及历代农民平等、平均思想结合的产物,因而从革命前期到革命后期始终具有两重性:既有反封建的革命性,又有严重的皇权思想与等级观念的封建性。在革命前期,其革命性强于封建性,敢于撤掉孔子牌位,掀起翻天覆地的金田起义;敢于“追究孔丘教人之书多错”,敢于宣布《四书》、《五经》为“妖书”,要“尽行焚除”;敢于颁布《天朝田亩制度》那样的反封建的革命纲领,所以他能成为一个伟大的农民革命领袖。
但是农民阶级小生产者在思想上的落后性、保守性,使得洪秀全的法思想充满着矛盾,存在着严重的封建局限性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皇权思想。他在《龙潜诗》中写道,“等待风云齐聚会,飞腾六合定在天”,这明显地流露出他要当皇帝的意向。他在《天父诗》中写道,“只有人错无天错,只有臣错无主错”,“一句半句都是旨,认真遵旨万万年”,并在最后说,“遵旨便教逆旨刀”,君主专制思想跃然纸上。太平天国后期,他独揽大权,任人唯亲,大搞“家天下”,“立政无章”,最后终于变成了名副其实的专制君王。
二是等级观念。洪秀全虽然早期以平等、平均口号吸引着广大农民群众参加起义,但很快就在家长制、君主制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影响下,逐步将其抛弃。他公开提出,“总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仿效封建统治阶级的模式,建立起一套“贫贱宜分上下,制度必判尊卑”的封建等级制度。同时还以严刑维护尊卑等级的不可逾越性。他还制定“荫子孙”的特权规定,确认太平天国官员以子孙承袭,世传不替,这跟封建的特权法和等级制如出一辙。
三是重刑惩罚主义的刑法思想。太平天国一直处于激烈的战争时期,阶级斗争非常尖锐、复杂。面对清朝统治者残酷镇压革命农民的现实,洪秀全认识到,仅仅用暴力推翻清朝统治是不够的,还必须用刑法同反动势力作斗争,对违法者严加惩处,因而形成了严刑峻法思想,如实行轻罪重罚,“倘有口角争斗……不问曲直,概斩不留”,甚至连抽烟、喝酒、赌博、斗殴者皆斩不留;实行株连主义,“凡有反草通妖之人经天父指出,通馆通营皆斩”。(15)刑罚上具有极端残酷性,太平天国的刑罚主要有枷、杖、死刑三种,死刑有斩首示众、五马分尸、点天灯等,后来又增加了桩沙、剥皮等酷刑。处刑之滥,刑罚方法之残酷,几乎赶上了历史上酷刑的最高峰。
另外,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也渗透了浓厚的宗教色彩,他把太平天国的法律说成是“天法”,违法者是“致干天法”,对罪犯的惩治也是“奉行天法”。特别是他用宗教的教义去附会法律条文,以致出现了许多莫名其妙的苛法严刑。例如,“凡典发剃胡刮面,皆是不服妖气,斩首不留”。所有这些封建的因素都严重地影响了太平天国法律功能的正确发挥。
洪秀全法思想中的矛盾,归根结底来自农民阶级的阶级属性。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农民阶级不是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洪秀全虽然接受了一些新的思想,但就总的思想体系来说还没有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因而其朴素的平等观念终究为专制特权思想所淹没,用以取代旧的封建法制的天国法律,最后也不可避免地废弛和发生质变。他所幻想的“天国”在现实的土地上没有也不可能建立,因为这个理想的“天国”不是以新的生产方式作基础,而小生产者的空想是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的。农民政权要发展,必须寻找新的出路和途径。在这个关键的历史时刻,洪仁玕的法思想开始出现在农民革命的历史舞台上,它不仅带给了日趋垂暮的天国政权以新的曙光,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昭示了中国法文明发展的基本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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