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
梁启超是法治主义的最早宣传者和鼓吹者,他系统地总结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又深受西方资产阶级法治学说的影响,联系近代中国的国情与社会现实,提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1)
梁启超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维新变法运动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他的政治法律思想首先是受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的影响。在学习、翻译、介绍和宣传西方政治法律学说中,他大胆地接受和吸收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他说:“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2)欧美各国“百年以来,斯义益畅,乃至以十数布衣,主持天下之是非,使数十百暴主,戢戢受绳墨,不敢恣所欲,而举国君民上下,权限划然,部寺省署,议事办事,章程日讲日密,使世界渐进于文明大国之域”。(3)“今泰西诸国之自命为文明”,“以今日之中国视泰西,中国固为野蛮矣”。(4)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西方各国重视法治,能做到以法治国,所以西方各国日益强盛。而中国自秦汉以来,“种族日繁,而法律日简,不足以资约束。事理日变,而法律一成不易,守之无可守,因相率视法律如无物”,(5)终于使法律“荡然”无存。特别是晚清统治者,长期以来以守旧为荣,以变法为戒,法律制定之后,“一成而不易,镂之金石,悬之国门,如斯而已。可行与否,非所问也。有司奉行与否,非所禁也”。(6)久而久之,弊病丛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富强,形成国势日衰的局面。对此,梁启超痛切地指出:“试观我国今日政治现象与社会情态,纪纲荡然,百事丛脞,苟且偷惰,习焉成风。举国上下,颓然以暮气充塞之,而国势堕于冥冥,驯致不可收拾者。”(7)因此,他大声疾呼,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特别是在“万国比邻、物竞逾剧”的时代,“以一国处万国竞争之涡中,而长保其位置,毋俾陨越,则舍法治奚以哉”。(8)中国“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法治主义者,实应于当时之时代的要求”,(9)“实治国之不二法门”。(10)
他从资产阶级法治观点出发,深刻论证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
第一,法是人民的意志,国家应以法律治天下。梁启超说:“立法者,国家之意志也。”“昔以国家为君主所私有,则君主之意志,即为国家之意志,其立法权专属君主固宜,今则政学大明,知国家为一国人之公产矣,且内外时势浸逼浸剧,自今以往,彼一人私有之国家,终不可立优胜劣败之世界。然则今日而求国家意志之所在,舍国民奚属哉!”(11)法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应该“立法以治天下”。(12)
第二,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梁启超从人类文明进化的角度深刻论证了法治的重要性。他说:“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文明人何以尊于野蛮?文明人能与法律相浃,而野蛮不能也。”(13)而法律之所以成为区分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其根据就在于法律是“治群”的重要手段。他认为,人类在同自然界的斗争中需要结成“群”才能生存与发展,而“群”体内部的每一成员,各有其天赋人权,并为保护和扩大这种权利而展开竞争。为了既保证每个人所享有的天赋人权不受侵犯,又保证整个“群”的发展不致因个体的竞争而受到损害,这就需要法律的制约。所以梁启超认为,法律是“治群”的重要工具,“人始为群,即待法治”,(14)法具有“均乎中正,固定不变,可以为最高之标准以节度事物”之功能。(15)因此,法是治国理民的重要手段。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工具。人在社会中要享有自己的权利,也要尽一定的义务,这样才有稳定的社会秩序,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是规定和保持合理的权利与义务度量定界的工具。他认为,所谓“法治国”,就是“一国之人各有权,一国之人之权各有限之谓也”。(16)人的自由权应以服从法律为前提。而“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束我自由者也”。(17)对侵犯他人自由者,应以法律制裁之。而“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18)所以,“以法治国”就是为了“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19)
不仅如此,梁启超还从历史的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联系近代中国的实际,从现实的角度努力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他认为,法家的法治主义在中国历史上曾经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他说:“法治主义,在中国古代政治学说里头,算是最有组织的最有特色的,而且是较为合理的。当时在政治上很发生些好影响。秦国所以强盛确是靠它。秦国的规模,传到汉代,得有四百年秩序的发展。最后极有名的政治家诸葛亮,也是因为笃信这主义,才能造成他的事业。”(20)“可惜,从汉代以后,这主义一日比一日衰熄,结果竟完全消灭了。”“中国不幸在这种状态下过了一千多年。”(21)中国后来的历史是儒家的“人治主义”一统天下。他认为:“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22)他严厉批评了儒家“人治主义”的治国方式是造成中国近代落后的原因:首先,人治是“持人不持法”,依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为转移,势必造成“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其发挥作用的“时代甚短”,“范围甚狭”。(23)而法治主义重视法律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效用的普遍性,“以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府动轶于法律范围之外”,(24)其发挥作用的时间“甚长”,范围“甚广”,有利于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其次,人治是一种少数“贤人政治”,大多数人被排斥在“贤者”(政权统治者)之外。而统治者的或“贤”或“愚”则直接关系到国家及社会的安定与否,“遭贤则活,遭愚则乱,是治乱续于贤愚”。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使政局不致由于“遭贤”或“遭愚”而产生动荡,才能使国家获得长治久安,即所谓“人治不能久,而法治之可以常也”。(25)所以,梁启超认为只有仿效西方国家实行法治,才能摆脱中国历史上的治乱循环的怪圈,走上国泰民安的康庄之途。所以,他大声疾呼:“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之惟一主义”,中国要强盛,只有行法治主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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