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不能自立”,“法不能自行”,法治要“辅之以道德教育”
梁启超虽然极力提倡法治主义,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但他对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法治的学说,并不主张一味否定或肯定,而是主张采取分析批判的态度。他认为,中国法家的法治主义虽重视法律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但法家的法治主义缺乏民主精神,没有解决立法权的问题。法家强调“齐一其民”,忽视个性自由,用一个模式来要求不同的人,导致“个人之个性,为国家吞灭净尽”。(45)法家还忽视道德的作用,“谓有法律而不许复有道德,其滋不当也明甚”。(46)另一方面,中国历来有崇尚德化王教的人治传统,这一传统导致长期实行“贤人政治”,夸大“贤者”的作用,使得国家的治乱因人而异。但他同时也指出,儒家的代表人物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他十分赞赏孔子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说法,并一再称道儒家的刑法与道德结合使用的“教化主义”是“法律观念上的一大进步”。(47)但这并不表示梁启超背弃了一直倡导的“法治主义”,而是认为“两派各有缺点,专任焉俱不足以成久治”。(48)因此,他主张对两家的学说,应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既要重视法律的作用,也要重视道德的作用。对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他提出了自己精辟的认识:
第一,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也不是万能的,需要倚重道德等其他非法律手段来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他指出,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生活都是千头万绪、复杂多变的,不能指望“百度皆准于法”,(49)不能把法律当成包治百病的良药。
第二,法与道德的作用不同。梁启超赞同《礼记》所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徒善远罪而不自知”,“法禁已然,譬则事后治病之医药。礼防未然,譬则事前防病之卫生术”。(50)因此,他说法能治标,而礼(道德)却能治本。
第三,法不能自立、自行。梁启超认为,法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执行。“人能制法,非法制人”,(51)只有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人才能制定“善法”,有了“善法”,还需要有德之人才能执行。“法虽善,非其人亦不行。”(52)因此,道德修养对于制法行法都至关重要。“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犹废纸也。”(53)所以,他认为,法与道德是“异用而同体”,“相互为用”。(54)法律与道德,二者皆不可缺少。而“法治只有辅之以道德教育”,才是治国之良策。
应该说,梁启超准确地看到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它们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统治者治国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无论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时代,都要运用法律和道德这两种手段来巩固其统治。梁启超认为,法律的实施是靠“国家的强制力”,而道德的遵守是靠“社会之制裁力”,即靠社会舆论的力量。(55)法律与道德可以互相作用,互为补充。他说:“故近今法治国之法律,莫不采人道主义,虽谓法律为道德之补充品焉可也,然则谓有法律而可以无道德焉,其不当也明甚,谓有法律而不许复有道德焉,其滋不当也明甚。”(56)因此,他认为治理国家必须采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缺一不可。他纵观历史,指出历史上“法家一部分之说,动走于极端,认道德之性质与法律之性质为不相容,以排斥道德为一种战术”,(57)最终导致法家法治主义的失败,要引以为戒。可以说梁启超的这一看法是入木三分,完全符合历史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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