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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在民的“民彝”法律观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主权在民的“民彝”法律观在李大钊早期的著作中,“民彝”首先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而出现的。因此他呼吁人民要清除对英雄人物的迷信,树立牢固的民彝法制观念,这样专制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李大钊的“民彝”法律思想,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理与法相统一的理想法思想,他把民彝、“唯民主义”看做是政治和法律的根本和核心,认为政治和法律应该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一、主权在民的“民彝”法律观

在李大钊早期的著作中,“民彝”首先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而出现的。他引用《诗·大雅·民》来解释民彝,说:“诗云:天生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言天生众民,有形下之器,必有形上之道。道即理也,斯民之生,即本此理以为性,趣于至善而止焉。爰取斯义,锡名民彝,以颜本志。”(1)将“民彝”解释为人民的天赋理性。又说:“明古者政治上之神器在宗彝,今者政治上之神器在民彝。宗彝可窃,而民彝不可窃也;宗彝可迁,而民彝不可迁也。然则民彝者,悬于智照则为形上之道,应于事物则为形下之器,虚之则为心理之澄,实之则为之逻辑之用。”(2)“民彝者,吾民衡量事理之器”,“民彝者,民宪之基础”,“民彝者,凡事真理之权衡”。“民彝者,可以创造历史,而历史者,不可以束缚民彝”,等等。(3)从以上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李大钊所说的“民彝”,其主要含义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权利的象征,这种意志和权利的统一,就是民所固有的“秉彝”。意志体现形上之道,权利则代表形下之器,以彝释民则显示了民的神圣。因为彝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就代表了法度和权威之意。在李大钊看来,只有最具有权威性的东西才能够成为“吾民衡量事理之器”,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捍卫共和的思想武器。

李大钊认为,民彝是人天赋的本性,是不可予夺、不可压制的,因此,对待民彝的态度应该是“听民彝之自为趋向、因势而利导之”,(4)而不是对民彝的横加阻遏。他对“大盗窃国,予智自雄”的袁世凯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其复辟帝制的行为是“盗劫民彝罔惑民彝”,“终当听命于民彝而伏诛于其前”。(5)李大钊高度颂扬民彝的伟大作用:“民彝者,可以创造历史;不可以束制民彝。”(6)

从民彝创造历史的观点出发,李大钊对政治、法律问题作了认真的探索与思考,提出“民彝,民宪之基础也”,(7)将民彝,也就是人民的意志、愿望与要求看成是国家制定法律的基础与根据,一切法和政治都只不过是人民畅达意志的手段和工具。所以,一切法律和政治都该以民彝为基础,最佳的政治是对人民意志与欲望的因势利导,最佳的法律也该是“因性以为法”,而不是“立法以禁欲”。(8)另外,人民的心理、意志、愿望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民彝表现形式的法,自然要随民彝的更新与发展而变化。从辛亥革命以后的政治斗争实践中,李大钊总结出一个深刻的教训,就是“不能纯恃法律万能之力,以求致治之功”,而要以民彝辅之,尊重民彝,使其助“理之力”。“既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开其基,更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去其障,使法外之理无不有机会进入法之中,理外之法无不有其缘以失法之力。”(9)在法与理之间,“必使法之力与理之力息息相攻,即息息相守,无时不在相摩相荡相克相复之天,即无时不得相调相剂相蓄相容之分”,(10)实现法与理的统一。因此,李大钊认为“国之存也存于法,国之生也生于理”,(11)法律是国家赖以存在的保障,理(即民彝)则是人生命价值之所在。法律可以稳定社会秩序,理则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必须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来安定社会秩序,同时,又要依照人民心理变更、改进法律,促进社会向前发展,使法律的进化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从而实现社会有秩序的进步与发展。

李大钊认为民彝是与专制直接相对的,它是立宪政治的根本。“盖唯民主义,乃立宪之本;英雄主义,乃专制之源。”(12)他认为,中国长期实行专制统治的思想根源就是国人只有英雄主义观念而缺少民彝观念,这就致使那些野心家利用国民的心理弱点,以尧、舜、汤、武自居,一些趋炎附势之人,为之奔走,大唱赞歌;而那些思治心切的人祈求非常之人出任非常之事业,也盲目地崇拜那些以尧、舜、汤、武自居的人,这种现象是由一般国民依赖英雄、蔑视自我的心理造成的,它是专制主义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因此他呼吁人民要清除对英雄人物的迷信,树立牢固的民彝法制观念,这样专制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李大钊对袁世凯复辟帝制、尊孔复古的行为予以猛烈的抨击,强调这是违反民彝的倒行逆施。他指出:“宪法为国民自由而设,非为皇帝、圣人而设也。”(13)李大钊特别强调要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和法律意识,他将辛亥革命失败的原因直接归结为广大群众的不觉悟,归结为人民“德衰力薄”,并指出致使人民德衰力薄的社会根源在于中国延续了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出“秉民”就必须彻底抛弃君主专制的观念,仿效西方实行民主、法治的政治。这种新型政治必以“惟民主义为其精神”,“以代议制度为其形质”,是“国法与民彝间之连络愈益疏通之政治”。(14)

李大钊的“民彝”法律思想,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理与法相统一的理想法思想,他把民彝、“唯民主义”看做是政治和法律的根本和核心,认为政治和法律应该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政治者,一群民彝之结晶”,(15)“彝性之所趋,虽以法律禁之,非所畏也。彝性之所背,虽以法律迫之,非所从也”。(16)由此可见,李大钊的民彝思想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主权在民”的法律原则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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