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多元并立到“理想国家”——毛泽东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的激荡
辛亥革命极大地促进了民主思想的传播。满怀报国之志的毛泽东积极寻找各种救国的良方。1912年7月,他离开高等中学后,寄居于长沙的湘乡会馆,以湖南图书馆为基地,过了半年的自学生活。在这里,他以极大的兴趣阅读了西方法学家如孟德斯鸠、卢梭、林肯等的名著,这些书籍所宣言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对于青年毛泽东的政治法律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13年春,毛泽东考进湖南省立第四师范学校,次年该校与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合并。在第一师范的五年,是毛泽东文化科学知识取得长足进步的五年,也是他早期政治法律思想进一步向前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毛泽东深受各种主义、学说的影响,一度成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自由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各种思想的崇拜者,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也呈现“多元并立”的“大杂烩”。
毛泽东痛感民国建立以来的政治法律乱象,认为要救国必须变革现状。“改建政体,变化民质,改良社会,是亦日尔曼而变为德意志也”,“吾意必须再造之,使其如物质之由毁而成,如孩儿之从母腹胎生也”。(7)主张对中国进行根本的变革。而要进行变革,又不能只从枝节入手,而必须从“大本大源”上解决问题。他说:“今日变法,俱从枝节入手,如议会、宪法、总统、内阁、军事、教育、实业,一切皆枝节也。枝节亦不可少,唯此等枝节,必有本源。”而“本源”又是什么呢?他说:“夫本源者,宇宙之真理。”“宇宙之真理”,“各具于人人之心中”。(8)这里,毛泽东指出,宇宙真理存在于个体之中,个体体现宇宙,宇宙是由无数个体构成的,“各我集合,而成宇宙”。因此,宇宙、国家只有体现个体的利益,才是合理的。所以,结论是:“社会为个人而设,非个人为社会而设也。”大凡抹煞个性的法律及制度均在推翻之列。在这里,“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含义依稀可辨。这是毛泽东树立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以崇尚个性自由和人民主权为基础,毛泽东的法律思想一度受空想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影响颇深。1910年,日本学者武者小路实笃来中国宣传新村主义,创办《新村杂志》,曾风靡一时。毛泽东也读了一些无政府主义的小册子,很受影响,并赞同许多无政府主义的主张。其中,最赞同的要数无政府主义不要法律的主张。毛泽东曾不止一次地说:“大同者,吾人之鹄也。”认为人们在极乐之中,“可尽毁一切世法,呼太和之气,而吸清海之波”。(9)这表明毛泽东对法律持反对的态度。从1919年毛泽东由北京回湖南后一段时间的活动看,他是希望从事“以新家庭新学校及旁的新社会连成一块为根本理想”的新村实践的。他将自己的“新村”与康有为的“大同”相杂拌,主张建设一个院、社、场、馆、会等浑然一体的新群体。当然,这个新群体也没有给法律留下一席之地。不可否认,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的法律思想的活跃。但是也不可否认,在毛泽东法律思想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肯定到否定,由探寻到认识,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特别是无政府主义反对现存的国家和法律这一观点较其他理论更接近马克思主义,因而承受无政府主义的法律观成为毛泽东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过渡的桥梁。
但毛泽东的新村计划未及实施即被北洋政府实实在在的法律和张敬尧的荼毒所粉碎,现实逼迫他不得不放弃原先不切实际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幻想而重新思考民主主义的法律救国之道。
1920年6月11日,湖南军阀张敬尧被驱逐出湖南,湖南自治运动风起云涌。毛泽东迅速成为运动的发起者和主要领导人。从6月14日他在上海《申报》发表《湖南改造促成会宣言》到10月8日湖南各界联合举行“召集人民宪法会议”的集会上毛泽东被推选为会议主席止,在自治运动和“省宪运动”期间,毛泽东发文20多篇,集中而系统地阐述了建立“湖南共和国”的民主主义法律思想。
首先,毛泽东针对民国初政治的混乱主张分裂“大中华民国”而将22个行省3个特区2个藩地建为27个共和国,勾画出立法上的联邦蓝图,赞成湖南独立立宪,实行自治,建立“湖南共和国”。后又在《“全自治”与“半自治”》一文中指出,自治不要满足于将“湖南省”改为“湖南国”,而要实现有法律意义的自主权。1920年10月5日在《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一文中,详细论述了湖南省宪法产生的途径和主要内容,可谓之毛泽东民主法律思想的大纲。文章认为,组织一个代表民意的“人民宪法会议”是实现湖南省宪运动的当务之急,只有这一性质的立法机关才有权制定省宪,其他机关如省政府均无立法权。建立“人民立宪机关”是毛泽东早在4年前阅读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时就已产生的理想,尽管这一理想当时并未得到实现,但在更远的未来却变成了现实——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成功实践。
其次,毛泽东指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主权的神圣化,在于它的人民性,他号召人民起来当家做主,关心政治与法律,过问国家大事。他还指出,有人认为政治是特殊阶级的事,是脑子里装了政治学法律学,身上穿了长褂一类人的专门职业,“这是大错而特错了”。他举春秋子产治郑设乡校允许郑人议论法律和英、意、法、美劳动者“要取现政府而代之”的事例,说明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可参与立法,并特别提出,俄国的政治“全是俄国工人农人在那里办理,俄国工人农人都是学过政治法律的吗”?他明确宣布:“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他们对于政治,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们对于法律,要怎么定就怎么定。”(10)可见,毛泽东所设想的“湖南共和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国家。
再次,毛泽东设计了以普选制为基础的民主共和政体。毛泽东十分推崇瑞士直接民选的政治制度,明确指出要以瑞士“为吾齐‘理想湖南’之影像”。他设想,“湖南共和国”应采取以普选制为基础的直接民主政体,彻底实行“民治主义”,政府一切举措,“以三千万平民之公意为从违”,做到“三千万人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三千万人,人人要发言,各出独到之主张,共负改造之责任”。(11)他在参与起草的《湖南自治运动请愿书》中,明确提出了“直接选举”和“普遍选举”的原则。他坚决反对将省自治法委托给少数“无职业的游离政客去制会议”的做法,认为“自治法也是大多数人能够制能够议的,并且要这么大多数人制出来议出来才好”。他主张,凡年满15岁,没有神经病,不论你是农人、工人、商人、学生、教员、警察、乞丐等,“你总有权发言,并且你一定应该发言,并且你一定能够发言”,(12)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
最后,毛泽东主张实行议会民主制和多党竞争的宪政模式。毛泽东指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凡属重大的事情,如果没有许多人“做促进运动,以监督于其旁而批评于其后”,这件事是一定办不成的。他举例说:“不论哪一国的政治,若没有在野党和在位党相对,或劳动的社会与政治的社会相对,或有了在野党和劳动社会而其力量不足与在位党或政治社会相抗,那一国的政治十有八九是办不好的。”(13)因此,他表示希望在野党和广大民众积极行动起来,推进湖南自治运动的成功。
总而言之,毛泽东展示在我们面前的这一“理想的国家模式”,基本上是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国家性质上,它是全民的,是三千万湖南人的国家;在国家管理形式上,实行普选的议会民主制和实行多党竞争的宪政体制;在民主形式上,它保证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可以说,一般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特征在“湖南共和国”模式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湖南共和国”的主张代表了毛泽东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的最高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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