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制改革与司法体制近代化的推进
早在1901年7月,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就联名上《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吁请清廷速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等各项法律制度。1902年,修律及法制改革活动全面展开。“预备立宪”期间,随着《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一批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以及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为骨干的系统的带有近代色彩的成文法体系逐渐形成。
清末修律及法制改革是晚清政府使中国的传统法律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接轨而采取的努力。通过修律不仅在形式上改变了古代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编纂体系,而且构成了以宪法为主导的公法与私法相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区别的西方式的法律体系。晚清这场规模巨大的变法运动既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结构的历史性终结,也标志着西方法律结构在近代中国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再版”。新法律的出现结束了中华法系时代。可见,清末修律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转型的历史起点。
法制改革还促进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清政府于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方案后不久,就依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原则开始对政治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由于当时还没有立法机关,所以只对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改革。朝廷上谕指出:“司法之权则专属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12)大理院旋即改组成立,与法部分离,专司审判,并拟定《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该法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以及城谳局四级审判机构,实行四级三审制,并令各省分期筹设各级审判厅,以立司法独立基础。1909年颁行《法院编制法》,按照该法,地方各省第一次把司法与行政划分开来。《法院编制法》除了重申四级三审制、推事单独审判等原则,还规定行政主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以确保司法之独立。由此可见,清末司法改革充分体现现代法制司法独立的理念,迈出走向“三权分立”的第一步。此外,清末新政还涉及地方自治、警务与监狱改革等方面,这些都可以看做是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冲击所作出的反应,也是晚清政府追赶现代西方国家法制所作的努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