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末经济立法的特点及作用
清末经济立法同旧式经济立法相比,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进步意义,表现出不同于以往旧式经济立法的许多特征。
首先,它以“参酌中西”、“模范列强”为宗旨,立法中大量参考和模仿西方各国的经济法律制度,表现出明显的与国际接轨的时代特色。1902年清政府在上谕中指示修律大臣“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3)修律大臣沈家本据此提出“参酌古今,博稽中外”、“模范列强”的宗旨,强调在立法实践中,“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24)例如,《公司律》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的企业法,基本上就是参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法,从公司分类、创办申报、股东权益、董事职责到各项罚例等都与西方近代商法相同或类似。
其次,在立法原则上,它参照了资本主义法律的精神,各类法规中大多能体现资本主义的法治原则,表现出明显的进步意义。清末经济立法一反传统的“贱商”、“抑商”作风,以“振商”、“护商”相号召,积极鼓励兴办资本主义工商业,这一精神直接体现在它所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之中。如《公司律》明确规定以确定商人权力为中心,给予商办公司与官办、官商合办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同享“一体保护之利益”,这就使民族工商业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维护。《简明商会章程》明确规定了商会所具有的社团“法人”地位,有史以来第一次将分散在各行业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凝聚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整体,商会成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活动的主要阵地。因此,清末的经济立法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法律性质,反映了正在成长的资产阶级要求发展资本主义、改善经济环境的意见和主张。
正因为清末经济立法所具有的进步性,它在晚清立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它开中国近代经济立法之先河,为近代中国经济法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清末经济立法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清政府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行了带有近代资本主义色彩的经济立法活动,比起以往封建时代,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就形式而言,出现了调整有关新兴经济部门的独立法典、法规;就内容而言,调整的经济关系以近代工商业经济的发展为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清末的经济立法有着不同于以往农耕时代的自然经济的法律规范,而呈现出近代商品经济发展时期体现资本主义特征的法律规范,因而揭开了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立法的序幕,促进了近代中国经济法制的现代化。清末的经济法规,除个别外,绝大部分在中国历史上都属于首创,如《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试办银行章程》、《铁路简明章程》、《商会简明章程》以及各种奖商章程等。这些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清末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所必然带来的经济法律制度上的变革,因而是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的,它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前驱先路的重要历史地位,而且对以后的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也有着明显的奠基作用。如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公司条例》就是在清末《公司律》的基础上,经农商总长张謇邀请各方面专家“复加审视修正”后编纂而成的。(25)
第二,清末经济立法,从法律功能而言,客观上是对传统抑商政策的否定,这对专制统治下的中国起了开风气的作用。直到19世纪末,中国虽已出现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和商办等各种形式的近代企业,但商人的地位依然低微。诚如郑观应所说:“中国尚无商律,亦无商法,专制之下各项,股东如之何?”(26)提高商人的地位,用法律形式确定商人的权力,已成为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迫切要求。清末经济立法在客观上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满足了正在成长的资产阶级要求在经济领域获得法律地位的愿望。清末颁布的各类经济法规,不仅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华商自由经营工矿、交通运输等业的合法性,而且受到奖励。从此之后,华商附股外商企业的情况明显减少,纷纷集资独立创办近代企业,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第三,清末一系列经济法规的颁布,也为民族资产阶级的实业及经商活动提供了某种法律上的保障,并为解决一系列商事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以铁路建设为例,自从《铁路简明章程》宣布“无论华洋官商”都可“禀请开办铁路”之后,中国资产阶级一时大受鼓舞,纷纷主张“合各商之力,兴各处之路”,组成了许多商办铁路公司。这些铁路公司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商办铁路事业的发展。1911年,清政府改变铁路政策,宣布所谓“铁路国有”,公然出卖路权,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保路运动,其中最具号召力的口号便是“铁路准归商办”的法律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20世纪初叶广泛兴起的收回利权运动与清政府颁行新经济法制,尤其是实施铁路章程和矿务章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意识的日益成熟。
此外,商会法颁布后,民族资产阶级以商会为阵地,开始由分散走向联合,商会承担起了保商、护商的历史重任。例如1906年,江苏省当局饬令牙贴税加征十倍,消息传出,各地牙商无不怨声载道,纷纷申诉于商会。江苏各地商会以苏州商务总会为首,联合全省二十多个商会,领衔禀告商部,吁请按牙户大小分等加征五成,并发动下属各地牙商具呈说略,还通过《商务官报》公开刊出商会和商人的要求,造成强大声势,最后迫使江苏当局同意商会所请。(27)
第四,清末一系列经济法规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推动了清末实业高潮的出现。《公司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示范、促进作用,股份有限公司在这时期大量出现。据农工商部统计,1903~1907年注册登记的127家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有98家,占总数的78%,合资有限公司有17家,而独资或合资无限公司仅有12家。(28)《大清银行则例》的颁布,使得大清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职能更趋完善和加强。从此以后,不仅户部款项,就连各省、各海关的款项,凡是大清银行所到之处,不论是地方经理的,还是过去由票号经理的,都收归大清银行经营,票号汇兑官款的数额急剧减少,仅以1911年为例,就比1906年最高峰减少76%多。(29)票号、钱庄等旧式金融机构的“黄金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
此外,《奖励商勋章程》、《出洋赛会章程》等法规的颁布,对工艺改良和技术创新均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06年,山东德州商人吴金卯仿造滕草编织,“美观适用,销路大畅,实足挽回利权”,被清廷“赏给五等商勋”;(30)广东商人谭世廉“独出心裁以机器制造灰沙白砖,颇合建筑之用,已禀请省宪转咨农工商部准予专利年限以资鼓励”。(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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