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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经济立法的历史局限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清末经济立法的历史局限清末的经济立法活动同政治上的所谓“预备立宪”活动一样,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在新的形势下继续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地位。清末经济立法虽含有保护国家利益,抵制外国经济侵略进一步深入的一面,但同时又有适应外国侵略需要的一面。在涉及商标权问题上,列强干预中国司法权的丑恶嘴脸更是暴露无遗。

四、清末经济立法的历史局限

清末的经济立法活动同政治上的所谓“预备立宪”活动一样,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在新的形势下继续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地位。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这些振兴工商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首先,近代经济法制明显不容于腐败的封建统治阶级。

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律一经颁布,即成为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勿违的准则。但清政府颁布的许多法律、法规,有的形同具文,有的被任意践踏,有的则朝令夕改。以铁路为例,1903年商部就宣布对商办铁路如同其他商办公司一样,随时“维持保护”,并表示不用官督商办名目,亦不委派监督、总办等员,以防弊窦。但到1906年,当湖南绅商奏请自办湘境铁路时,清政府却说:“铁路系军国要政,仍应官督商办。”(32)1910年9月,邮传部为了对外借款筑路,更以“铁路决非寻常商业公司可比,不能将普通公司律附会牵合”为理由,公然否定了已经颁布的《铁路简明章程》。(33)1911年更宣布:“所有宣统三年以前各省分设公司集股商办之干路,延误已久,应即由国家收回。”(34)这样,清政府出尔反尔,不仅不再奖励商办铁路,而且一举剥夺了民间集股承修铁路干线的权利,使原先颁定的铁路章程等于一纸空文。最高统治集团如此,地方各级官员更有恃无恐,蔑视、践踏法律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次,近代经济法制也不容于外国帝国主义对华统治的需要。

清末经济立法虽含有保护国家利益,抵制外国经济侵略进一步深入的一面,但同时又有适应外国侵略需要的一面。这一点从清朝统治者最初的立法意图可看得相当清楚。张之洞最早提出聘请外国专家参与中国的经济等项立法,并建议由总理衙门电致各驻外使节,“仿求各国著名律师,各大国一名,来华充当该衙门编纂律法教习。博采各国矿务律、铁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若干条”。(35)此举当时不仅得到清廷的认可,也得到各帝国主义列强的支持。例如,英国当即表示:“中国深欲整顿律例,期与各国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36)制定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内政,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体现,由外国人为中国起草法律草案,这是晚清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涉及商标权问题上,列强干预中国司法权的丑恶嘴脸更是暴露无遗。他们不仅事先制定了商标法草案,处处强调如何保护洋商在华商标不受损害,而对华商商标的保护只是附带提及,根本不予重视,同时将中国商标管理权置于帝国主义控制的海关管辖之下,并将“治外法权”推及对商标侵权控告的审判。清政府虽与之进行了抗争,但最后还是以妥协、退让而告结束。(37)诚如时论云:“皇皇商部,名曰保商,吾恐华商被洋人欺凌灭绝,而商部诸公尚高枕不知也。”(38)清末经济立法的历史局限性由此可见一斑。

【注释】

(1)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49页。

(2)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388页。

(3)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803页。

(4)《广东总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12期。

(5)盛宣怀:《愚斋存稿》卷三,第62页,思补楼1932年藏本。

(6)《商律》,《东方杂志》第1卷第1期。

(7)《商部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5期。

(8)《破产律》,《东方杂志》第2卷第3期。

(9)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6页。

(10)《商部重订铁路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3期。

(11)《户部奏试办银行酌拟章程遴派妥员折片》,《东方杂志》第1卷第4期。

(12)周葆銮:《中华银行史》,商务印书馆1919年版,第11页。

(13)《银行通行则例》,第5卷第5期。

(14)大清银行:《度支部厘定通用银钱票奏折与清单》,宣统元年六月初八日。

(15)茶圃:《中国最近五年实业调查记》,《国风报》第1年第1号。

(16)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40页。

(17)《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册,第30页。

(18)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页。

(19)《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东方杂志》第1卷第1期。

(20)《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1期。

(21)《商部接见商会董事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11期。

(22)《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册,第37页。

(23)《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册,第7页。

(24)沈家本:《寄鋎文存一·删除律例内重法折》。

(25)《时报》1913年12月30日。

(26)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6页。

(27)马敏、朱英著:《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353~354页。

(28)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726页。

(29)黄鉴晖:《中国银行业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94页。

(30)《实业》,《东方杂志》第3卷第8期,第171~172页。

(31)《实业》,《东方杂志》第4卷第12期,第204页。

(32)《清德宗实录》卷561。

(33)《大清宣统新法令》,第20册,第3页。

(34)《宣统政纪》卷52,宣统三年四月十一日上谕。

(35)《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张文襄公全集》卷54《奏议54》。

(3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872页。

(37)崔志海:《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标法的颁布及其夭折》,《历史档案》1991年第3期。

(38)《中华报》第157册,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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