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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启示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启示清末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在这场深刻的法制变革运动中,对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模式的选择和接纳是这场法制变革的基本特色。这反映了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弊端及不彻底性。司法改革应当保证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

三、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启示

清末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在这场深刻的法制变革运动中,对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模式的选择和接纳是这场法制变革的基本特色。体现在司法制度方面,一方面在司法体制的法律形式上结束了当时中国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现代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尽管还很不彻底,但是大部分诉讼毕竟有大理院、检察厅、审判厅、法院这类专门司法机构受理了,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法制现代化的正确方向。西来的民主、公正、平等的审判思想和原则又进一步给中国的司法制度注入了润滑剂,促使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和诉讼法制走上了民主化、现代化的进程。此外,伴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国人民的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都有了显著的提高。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进步性和积极性的一面。

但另一方面,考察清末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此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在结构形式与内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政治的突出特点仍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独裁专政,体现在司法制度方面,军阀、官僚、政客无视法律形式上的具体规定而干预司法活动,在打着“司法独立”的幌子下公然以行政干预司法或“司法官以党化”甚至直接以县知事兼理司法,等等,这些都在价值形态上完全抛弃了现代司法独立的精神,而体现出司法专横和政府独裁的特色。这反映了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弊端及不彻底性。

另外,即便从中国近代司法改革本身而言,也有许多方面存在不足,既影响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也给当代中国的司法建设提供了一些思考和启迪。

首先,司法独立是近代司法改革的根本。司法改革应当保证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独立存在,在司法体制上应彻底抛弃传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结构形式,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彻底分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还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否则,没有了司法的独立性,也就失却了司法秩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近代司法改革从总体上看,“司法独立”的原则仅落实在纸面上,完全经不起司法实践的检验。

其次,司法改革应以加强法院和法官队伍建设为前提,应当加大司法经费的投入,同时加强法官的选拔与培训,从而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提供稳固的物质基础。一方面,充足的司法经费是司法机构设置的物质基础和司法组织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状况的重要杠杆;另一方面,由于“法由人行”,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是否具备现代法律意识与较强的业务素质显得至为关键,因此,加强法官队伍的培养与选拔,大力发展法学教育,以保证法律后备人才,也是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条件。在加强新式法院建设以及培养现代法律人才方面,清末民国时期表现得比较迟缓,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进程。

最后,司法改革的成功还依赖于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政府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使全社会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对法律抱有信任乃至信仰的态度,这既要靠国家的法制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生活的实际体验,更要靠增强法官以及政府官员依法办事的意识来实现。中国近代的司法腐败固然与政治腐败密不可分,但法官的法律意识单薄、法官屈从政治的压力以及以法敛财是一个重要的根源。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培训,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

【注释】

(1)《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寄鋎文存》,卷一。

(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3页。

(3)《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81页。

(4)《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56~157页。

(5)《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94页。

(6)《中华民国大事记》第1册,第678页,转引自李峻:《论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独立》,《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

(7)文干:《狱中人语》上编,北京民国大学1925年版,第53页。

(8)转引自张国:《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21页。

(9)居正:《十年来之司法建设》,《中华法学杂志》民国26年第1卷第5、6期。

(10)《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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