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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城邦政治思想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本篇所引均为此版本。《政治学》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成体系的政治理论著作,是亚里士多德和他的弟子对158篇希腊城邦宪法研究总结后写成的。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推荐版本】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本篇所引均为此版本。

【背景介绍】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生于爱琴海北岸的哈尔基迪凯半岛上的斯达奇拉城。亚里士多德的父亲是马其顿国王阿明塔斯的御医,家世的显赫使得亚里士多德从小就受到良好的精神熏陶,并享受着优裕的生活。17岁那年,亚里士多德迁居雅典,来到柏拉图开办的书院求学。他的到来曾引起了整个学院的轰动。因为他总是衣着华丽、举止儒雅,讲话时也柔声细语,带点故作斯文的强调,俨然一个纨绔子弟。甚至柏拉图也对他过于讲究穿戴而颇为不满,告诫他说:“一个追求真理的人不应该过分打扮。”

然而,亚里士多德并不是一个“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绣花枕头;恰恰相反,从他进入学院的那一天开始,他就显示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广泛学术兴趣和过人才智。亚里士多德博览群书,志趣广泛。古希腊时代的各门学科知识诸如政治学、戏剧、诗歌、物理学、医学、心理学、天文学、伦理学、生物学、法学等,他无不博览兼收,而且样样精通,在其中的许多学科里都提出了远远超越先人的学术观点和思想,其才华令人叹为观止,在当时被誉为“书院的精英”。

公元前343年,应马其顿国王腓力二世之聘,亚里士多德担任13岁的王子亚历山大的家庭教师。然而这是一个家庭关系错综复杂、纷乱不堪的地方。王权高涨之下,真理根本无路可走,代表真理的亚里士多德在那里根本就没有用武之地。公元前335年,亚里士多德重返雅典,在郊外的里西阿姆设立了吕克昂书院,像他的老师柏拉图一样,招收学生从事讲学和研究活动,其绝大部分著作均是在这一时期完成的。由于他本性好动,从不坐下讲课,总是一边讲课,一边在教室里踱来踱去,因此,还得了个“散步的哲学家”的美称。而他的学生们也因此被称为“逍遥学派”。

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去世,雅典反马其顿派上台,亚里士多德受到牵连,被卷入雅典的政治纠纷之中,被控犯有“渎神罪”,他因此而被迫逃离雅典,四处流浪,次年病逝于爱维亚海岛。

亚里士多德一生著述甚多,其中包括许多讲义、讲稿和材料,但在他生前,没有加以整理和公开流传,在他死后,经过许多曲折离奇的过程,直到公元前40年左右,才由吕克昂学院第11代继承人安德罗尼科分门别类整理成书。现存共有47部,其中不少已有中译本。

《政治学》是亚里士多德代表作之一。该书成于公元前325年左右,其时正是希腊奴隶制经历巨大动荡和严重危机的年代,因而使得作为当时中等奴隶主阶级思想代表的亚里士多德,自然而然地把《政治学》的使命定位于挽救日趋没落的奴隶制度,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该书可以称做是剥削阶级政治学、法学的代表之作。

尽管《政治学》作为奴隶主阶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它所论证、阐述的法律学说是代表和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它的方法论基本上也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但《政治学》作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物的主要著作,它所阐发的法律学说,在法学发展的历史上却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可以说,后来形形色色的剥削阶级的法律学说,绝大多数都可以从它找到渊源;而它作为古代西方法学文化的遗产,也是我们当下法学研究所应特别注意的。

【内容精要】

《政治学》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成体系的政治理论著作,是亚里士多德和他的弟子对158篇希腊城邦宪法研究总结后写成的。它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等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也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

文章开篇,亚里士多德用分析和追本溯源的研究方法,讨论了城邦的起源。他认为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最初,相互依存的两个生物必须结合,雌雄(男女)不能单独延续其种类,这就得先成为配偶。家庭于是就成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家庭由夫妻、父子、主奴几种关系联结而成。随着人口的繁衍,家庭增多了。人们为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若干家庭联合起来,于是就形成了村坊。村坊和家庭一样,都由年辈最高的长老统率。最后,若干的村坊又组合起来形成了城邦(国家),社会进入到高级完备的境界。

关于城邦(国家)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国家)是为了达到一种最高最广的善业。他认为一个城邦的目的是在促进善德,就各个个人说来以及就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所谓促进善德,就是为了达到一种最高最广的善业,就是保证社会全体过“优良的生活”。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善德”、“最高最广的善业”、“优良的生活”其实是一回事,就是他指的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具体说,就是使国家(城邦)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有适量的财富、强健的体魄和高尚的道德。正如他说:“真正的幸福生活是免于烦累的善德善行。”(见第204页)所谓“免于烦累”,按照《政治学》中文版译者吴寿彭的译注:“是说一个人具有足够的生活资料,既无物质困乏之虞,亦无财富之累;又身体强健而无疾病之累。”(见第204页脚注3)

亚里士多德眼中的理想城邦是行“中庸”的城邦(国家)。这里的“中庸”既是指一种生活方式,又是指一种品德。所谓“中庸”,即处于“毋过毋不及的中间境界”,也是最佳的境界。城邦(国家)怎样才能处在这种最佳的中间境界?除了实行法治,有适量的人口和疆域外,他提出了两个最重要的原则。一个是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他认为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是最理想的阶级。极富的常常逞凶放肆,致犯重罪;极贫的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唯有中产阶级具有中庸的善德,最能顺从理性,很少野心。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稳定。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样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他们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中产阶级,其实是当时的中小奴隶主。这说明他是代表中小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思想家,是希望由中小奴隶主掌权的国家来拯救奴隶制度的危机。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理想的城邦要有合适的财产管理制度。他自责了柏拉图的所谓公产制度,认为柏拉图通过废除家庭和私产,进而消除人的私心,建立正义城邦的主张是行不通的。他主张产业私有而财物公有是比较妥善的财务制度。这正是他的“中庸之道”在经济上的表现。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上的主要贡献是他提出了他的政体理论,并分析研究了当时希腊各个城邦的各种政治制度,指出其利弊,作出了评价。政体理论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阐述的“主题”,包括政体的分类、政体的组成要素、政体的变革及其原因、理想的共和政体等内容,其目的在于阐明:“什么形式才是最好而又可能实现人们所设想的优良生活的体制”,即为奴隶制城邦国家提供理想的政体模式。

亚里士多德把政体分为两类六种。两类是指正宗和变态两类政体,六种是指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其中,前三种属于正宗政体,后三种属于变态政体。但其实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完全是形式主义的。实际上,政体是依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以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为目的的。因此,政体是国家统治阶级用于组织政权行使经济权的形式,仅仅从形式上划分,是不科学的。

他认为最好的政体应该是中间形式的“共和政体”。在他的标准里,中间形式的“共和政体”是正宗政体,是一个介于三种正宗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宗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或者叫“中间性质的混合形式政体”。惟有中间形式的共和政体,才能使中产的人数超过贵族和穷人,建立一个持久的城邦。也惟有中间形式的共和政体才可以免除党派之争。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最好的政体应由议事、行政、审判三要素构成。其中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事关和平与战争,结盟与解盟,制定法律,行政人员的选任以及任期终了时对他们政绩的审查等都由议事机能作最后裁决。行政和审判机能均从属于议事机能。一个政体只能由这三个要素构成,才是理想的、健全的政体。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政体都由这三要素构成,只有由中产阶级执政的共和政体才是由这三要素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政体。这就进一步证明由中产阶级执政的共和政体是最好的政体。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法治学说。

他力排众议,反复强调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他认为法治比人治要理智和公正。人是有感情的,实行人治就难免会出现偏私和不公正的情况。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可能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癨和理智的体现。根据法律进行统治就好比根据神意和理智进行统治,就可以避免“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而且,法治比人治要正确高明。人治主要是以个人的智慧、意志和能力来治理城邦,法治却是以众人的智慧、意志和能力来治理城邦,人治远不如法治正确高明。法治还比人治稳定、可靠。法律一经制定不是随便可以改变的,而这正是人治往往难免之处。因此应该实行法治,反对人治。

亚里士多德又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两方面论述了如何实行法治。他指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见第199页)一方面,要有良法可依。而要制定良法,必须坚持三项原则:(1)所制定的法律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要合乎正义和善德。(2)制定法律时要认真考虑国家的具体情况,例如国境的大小,境内居民人数的多少,居民的生活方式,财产数量和军备需要等。(3)要坚持稳定性和适时修改相结合。法律要具有稳定性,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的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法律的威信就会削弱。但坚持法律的稳定性不是说法律就不必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了。相反,“法律必须在某些情况、在某些时候加以变革”,“如果一定以守旧安常为贵,这就未免荒唐了。”另一方面,要普遍守法。因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所以,要积极对人民进行守法教育,培养人民的守法观念。同时,更要紧的是执法者应时时处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法治理论对后世的法学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延伸阅读】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英]W.D.罗斯著:《亚里斯多德》,王路译,张家龙校,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汪子嵩著:《亚里士多德·理性·自由》,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精彩片段】

政体理论

现在我们应当考虑对于大多数的人类和城邦,究竟哪种政体和哪种生活方式最为优良这个问题,这里,我们所说的优良,不是普通人所不能实现的或必须具有特殊天赋并经过特殊教育才能达到的标准,我们就是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进行我们的研究。我们方才讲过的所谓“贵族政体”,其向善的一端都非大多数城邦所能望及,而其趋向于另一端的,便同所谓共和政体密切相近,这在实际上只能作为共和政体而不应称为贵族政体(所以贵族政体对于我们现在的论题便不相适合)。有一些含义可以引来论定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整个问题。假使我们认为《伦理学》中所说的确属真实——(一)真正的幸福生活是免于烦累的善德善行,而(二)善德就在行于中庸——则(适宜于大多数人的)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又,跟城邦(公民团体中每一公民的)生活方式相同的善恶标准也适用于政体;政体原来就是公民(团体和个人)生活的规范。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现在,大家既然已公认节制和中庸常常是最好的品德,那么人生所赋有的善德就完全应当以〔毋过毋不及的〕中间境界为最佳。处在这种境界的人们最能顺从理性。趋向这一端或那一端——过美、过强、过贵、过富或太丑、太弱、太贱、太穷——的人们都是不愿顺从理性的引导的。第一类人们常常逞强放肆,致犯重罪,第二类则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大多数的祸患就起源于放肆和无赖。中产阶级的人们还有一个长处,他们很少野心,在军事和文治机构中,要是有了野心的人,对于城邦常会酿成大害。……

一个城邦作为一个社会(团体)而存在,总应该尽可能由相等而同样的人们所组成(由是既属同邦,更加互相友好);这里,中产阶级就比任何其他阶级(部分)较适合于这种组成了。据我们看来,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惟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小康之家)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样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他们过着无忧无惧的平安生活。我们相信富季里特的祈祷文实现出于至诚:“无过不及,庸言致祥,生息斯邦,乐此中行。”

于是,很明显,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他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他单独一个部分为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所以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小康的生活,实在是一个城邦的无上幸福。如其不然,有些人家财巨万,另些人则贫无立锥,结果就会各趋极端,不是成为绝对的平民政体,就是成为单纯的寡头政体;更进一步,由最鲁莽的平民政治或最强项的寡头政治,竟至一变而成为僭政。僭政常常出于两种极端政体,至于中产阶级所执掌而行于中道或近乎中道的政权就很少发生这样的演变。随后,我们在讨论到政体的演变(革命)时当说明中庸之道有助于政治安定的原因。

这是很明显的,(对大多数的城邦而言)最好是把政体保持在中间形式。惟有中间形式的政体可以免除党派之争;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的,公民之间就少党派而无内讧。大邦一般是党派较少,就因为大邦内中产公民较多。反之,小邦的人户常常分成两个部分(阶级),全体或几乎是全体非穷即富,中间阶级就不存在或少得微不足道。凡是平民政体中存在这较多的中产阶级,分享较大的政权,显示这中间的性格,就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定而持久。凡是平民政体中没有中产阶级,穷人为数特多,占了绝对的优势,内乱就很快会发生,邦国也就不久归于毁灭。这也可作为中产阶级实属优胜的一个例证:最好的立法家都出身于中产家庭(中等公民)。梭伦是其中之一,他自己的诗篇明白说他的家道小康;还有莱喀古士,他就不是一个王族,有人说他裔出王族,实属不确;还有嘉隆达斯以及其他多数的立法家也都同样是中产阶级(中等公民)。(第204~208页)

法治思想

法律恰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得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的审裁。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才德最高的)人为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以让个人运用其理智。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这时候,既需要运用理智,那么应该求之于最好的一人抑或求之于全体人民?(第162~163页)

有些人认为在平等人民所组成的城邦中,以一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也是不相宜的),按照这些见解,凡自然而平等的人,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利;所以,对平等的人给予了不平等的——或者相反地,对不平等的人给予平等的——名位,有如对体质不等的人们分配给同量的——或对同等的给予不同量的衣食一样,这在大家想来总是有害(恶劣)的。依次见解所得的结论,名位便应该轮番,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可是,这样的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轮番)制度就是法律。那么,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或者说,对若干事例,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无法作断,但遇到这些事例,个人的智虑是否一定能够作出判断,也是未能肯定的。法律训练(教导)执法者根据法意解释并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他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备。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癨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第166~169页)

【名言佳句】

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第88页)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第169页)

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第199页)

真正的幸福生活是免于烦累的善德善行。(第204页)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第167~168页)

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第17页)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第171页)

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第138页)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第169页)

(邓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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