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三个理论框架,分别是“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
恢复正义理论通常被作为当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之时,由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按照系统的法律规则决定犯罪行为人责任并对其施加痛苦的“报应正义”的对应概念加以研究。恢复正义理论强调:一是犯罪不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二是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和恢复,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消除因犯罪而使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三是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认为政府对犯罪行为人简单的处罚并不比授权被害人直接介入刑事司法程序以寻求冲突的解决更为重要。因而,从恢复正义理论角度出发,当犯罪破坏了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使社会恢复和谐。
平衡理论是建立在被害人对何为公平、何为正义合理期待的基础之上。当原有的平等和公正规则被打破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一种最为简单的方式来恢复他们所期待的平衡。至于选择何种方式,取决于该方式的功能和行为人对其的预期成本(包括心理成本、时间成本),因为被害人在选择方式的时候总会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尽管这种考虑有时候是瞬间的,但是被害人选择的通常是成本最低、最适合的方式。因此,平衡理论认为,如果一种平衡恢复方式成本最低,被害人选择该方式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果社会规范允许家族会议、老人会或其他的和解方式,被害人选择这种方式的几率就非常大。
叙说理论被视为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犯罪人在聆听被害人的叙说与控诉,以及与被害人一起分析犯罪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来实现对故事的共同重构。其意义在叙说的过程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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