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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化概述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历史上的儒家伦理文化披上法律的外衣之后统治中国达两千余年,即是明显的例证。虽然法文化的研究在中国兴起才不过20余载,法学界对法文化却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法文化是在历史占主导地位,对历代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其价值体系,显示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对古今中国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一、法文化概述

“历史常常因为一些巨大的事变而断裂、中止或转向,但是这些恐怕都还是表面现象;如果我们细心探寻,也许不难发现,在那些断裂的历史背后,有一些古老的东西,它们从极其遥远的过去,从某个鲜为人知的时代,悄悄延续至今。”(4)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法律史,就会发现“法律对于昨天来说,是维系文明的工具;对于明天来说,则是传承文明的工具”。任何文化一旦与法律相联系,就会具有持久旺盛的生命力;一种文化也只有与法律联姻,才能代代相传、薪火不熄,才能获得独尊地位,甚至让人们为之顶礼膜拜。我国历史上的儒家伦理文化披上法律的外衣之后统治中国达两千余年,即是明显的例证。与法律相结合的文化就是法文化,它是文化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因此,梁先生的这句话意在揭示法文化在历史上的独特魅力,“一些古老的东西”实际上指的是中国传统法文化。

法文化(jurisculture),即法律文化,它是一个概念多义、含混甚至空乏的术语。虽然法文化的研究在中国兴起才不过20余载,法学界对法文化却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综合我国学者对法文化的理解,法学界存在两种法文化学说:广义法文化说和狭义法文化说。前者认为法律文化既体现为隐性的法律意识形态,又体现在法律制度中,具体而言,法文化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等。(5)狭义法文化说认为法文化仅指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其价值体系。(6)由于研究者视角的不同,我们很难简单地断定哪一种观点孰是孰非。但是,我们从工具性和目的性两方面来理解法文化,一切都会豁然开朗。从目的性视角来看,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确实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法文化的对象;但从工具性视角来看,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大都是人们研究的对象,而不会成为一种分析工具,而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其价值体系既有工具性价值又有目的性价值。由于本文试图揭示行政垄断产生的法文化成因,实际上是将法文化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研究行政垄断为何在我国普遍存在,因此,本文将采纳狭义法文化说,即法文化是在历史上占主导地位,对历代法律制度生产重大影响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其价值体系。

法文化的特征:(1)抽象性。毋庸置疑,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其价值体系是极其抽象的,由此决定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学著作等。(2)普遍适用性。法文化是在历史占主导地位,对历代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其价值体系,显示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对古今中国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3)历史延续性。历史是一个不断自我扬弃的过程,而法文化则是历史的积累与沉淀。那些延续至今的法文化都是历史上优秀的传统文化。(4)实用性。实用性是法文化工具性价值的体现。历史上的法文化不仅能够影响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当今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石之所在。(5)民族性。法文化的民族性是指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法文化,它左右着民族的前进方向与步伐。(6)互融性。互融性是指不同民族的法文化之间虽有一定的冲突,但总的趋势是相互吸收对方的精华,不同的法文化逐渐趋于融合。

法文化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按照法本位的不同,法文化可以分为集团本位法文化与个人本位法文化;按照文化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按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伦理型法文化和宗教型法文化;按法文化的体系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型法文化和开放型法文化;按照法的精神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治型法文化和法治型法文化。(7)中国传统法文化属于集团本位法文化、公法文化、伦理型法文化、封闭型法文化和人治型法文化,而西方法文化则相反。除了上述分类之外,我们认为,还可以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将法文化划分为宪法文化、刑法文化、民法文化、行政法文化、诉讼法文化和经济法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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