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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资料的收集提供属于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证据资料的收集提供属于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在辩论原则之下,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限和责任也在于当事人,法院认定争议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原则上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的,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提供之权责,在诉讼中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

(一)证据资料的收集提供属于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

在辩论原则之下,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限和责任也在于当事人,法院认定争议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原则上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的,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这一点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是公认的诉讼法理。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之情形,但证据资料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并且由当事人承担因缺乏证据资料而使案件事实不能得以证明的风险则是毫无疑问的。作为辩论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将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限和责任赋予当事人,这是维持法院及其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性与合理性等诉讼目标的必然要求。对于这一点,前文在探讨辩论原则的根据以及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时已经有所讨论。

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提供之权责,在诉讼中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一方面,当事人要想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首先必须对民法上所规定能够带来一定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作出主张,此即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因当事人未作主张,法院未认定一定事实而带来的不利,只能由对该事实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来承受。另一方面,事实上的主张是否真实,通常均须以证据来予以证明,法院不能仅因有此主张即予以确信,此种对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的责任,通常是由当事人来予以负担的,在该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得到确切的证明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此即所谓的当事人之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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