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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程序的一般界定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就以上所列举的各事件而言,婚姻事件程序在人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最为显著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对其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的很多规定亦准用于其他类型的人事诉讼事件的审理程序。

(一)人事诉讼程序的一般界定

1.人事诉讼程序的含义

人事诉讼,是指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诉讼,是与财产关系的诉讼相对而言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就性质而言,可以分为财产关系的诉讼程序与身份关系的诉讼程序,此种分类与民法上财产法与身份法两种领域之分类互相呼应。财产法上的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称为债之法律关系)与人与物之间财产关系(称为物权之法律关系)。一般认为,财产上的法律关系,其特质系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涉及当事人私益为重,对第三人的关系不大,多不涉及社会公益问题。因此,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关系的诉讼,遂以采取形式真实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裁判相对效力原则为诉讼程序之原理。至于身份上的法律关系,系建立于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血统社会之自然事实关系,性质上不容私人任意处分而变更既存的身份关系。此种身份上之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私益,而且涉及社会秩序和公益,影响第三人之利害关系。一旦发生身份关系的纠纷,民事诉讼法不能不顾及诉讼影响之全面问题,从而对于身份关系的诉讼,遂采实体真实原则、职权原则或职权探知原则、裁判绝对效力原则为诉讼原理。[35]故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其民事诉讼法中单独对“人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种特别程序而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区别。

人事诉讼的称谓来源于德国、日本的法律及其法学理论,德国1877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即是关于人事诉讼程序的规定,[36]日本于1898年制定了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第九编规定了“人事诉讼程序”。对于这种程序,我国(指大陆地区)立法没有作专门的集中性规定,理论上也较少探讨。但近年来,有学者主张应当建立这种程序制度,特别是随着以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为重要目标之一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人事诉讼程序制度正日益受到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视。关于这类程序的称谓,有人主张应称为“人事诉讼程序”,[37]也有学者将其称为身份关系诉讼制度或身份关系诉讼程序,[38]或将其称为婚姻家庭民事诉讼专门程序。[39]

2.人事诉讼事件的范围

适用人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系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事件,但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其范围并非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所有案件,而是专指这一领域内一定范围的几类案件。例如,依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06条和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人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包括婚姻事件和某些其他家庭事件。其中,婚姻事件包括离婚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存在与否的诉讼以及同居之诉。其他家庭事件则包括:(1)关于父母对子女的照护权,依《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家庭法院管辖的;(2)关于与子女来往的规定,依《民法典》的规定应由家庭法院管辖的;(3)把处于父母指挥权之下的子女交付出去;(4)关于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法定抚养义务;(5)关于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扶养义务;(6)关于照护子女的补助;(7)关于在夫妻住宅和家庭用具方面的法律关系;(8)由夫妻财产制而生的请求权;(9)《民法典》第1382条与第1383条的诉讼;[40](10)亲子关系事件;(11)依《民法典》第1615条之12、第1615条之13而生的请求权;[41](12)依《民法典》第1303条第2款至第4款、第1308条第2款及第1315条第1款第1句第1项、第3句所生的请求权。[42]

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所规定的案件包括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包括:(1)婚姻无效之诉;(2)撤销婚姻之诉;(3)离婚之诉;(4)撤销离婚之诉。收养案件包括:(1)收养无效之诉;(2)撤销收养之诉;(3)解除收养之诉;(4)撤销解除收养之诉。亲子关系案件则包括:(1)否认子女之诉;(2)认领子女之诉;(3)认领无效之诉;(4)撤销认领之诉;(5)确定父亲之诉。

我国台湾地区适用人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包括: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与宣告死亡事件程序。其中,属于婚姻事件程序的诉讼事件包括以下五种:(1)婚姻无效之诉;(2)撤销婚姻之诉;(3)确认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诉;(4)离婚之诉;(5)夫妻同居之诉。属于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的诉讼事件有:(1)收养无效之诉;(2)撤销收养之诉;(3)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不成立之诉;(4)终止收养关系之诉;(5)否认子女之诉;(6)认领子女之诉;(7)认领无效之诉;(8)撤销认领之诉;(9)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10)宣告停止亲权之诉;(11)撤销停止亲权宣告之诉。禁治产事件程序所规定的事件有:(1)禁治产之声请事件;(2)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3)撤销禁治产之声请事件。宣告死亡事件程序所规定的事件有:(1)宣告死亡之声请事件;(2)撤销死亡宣告之诉。

尽管上述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人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之具体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均认为,人事诉讼较之于私法上财产关系的诉讼更具有公益的性质,因而对于人事诉讼主要应当采干涉原则和职权探知原则,而限制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适用,这一点不仅体现在当事人、管辖等诉讼要件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实体请求、事实和证据材料的主张和提供问题上。例如其当事人适格与通常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其管辖往往实行的是专属管辖,法院不受当事人认诺、舍弃、自认等行为的限制,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等。

就以上所列举的各事件而言,婚姻事件程序在人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最为显著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对其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的很多规定亦准用于其他类型的人事诉讼事件的审理程序。在婚姻事件程序中,婚姻无效事件和撤销婚姻事件又是极具代表性的事件。因此,限于篇幅,本书主要就婚姻无效事件(婚姻无效之诉)和撤销婚姻事件(撤销婚姻之诉)进行较为详细的讨论,而对于其他婚姻事件以及其他人事诉讼事件,拟另撰文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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