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道德规范同法律一样,也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不公正、光荣与耻辱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定的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与法律必然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一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积极地替法律作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又积极保护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在必要时把它上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但是,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两者有不少的差别。譬如,在实施方法方面,法律通常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而道德规范的遵守则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在表现形式方面,法律一般是以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的,而道德规范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甚至是不成文的。道德规范在表现形式和实施方法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它常常在不道德行为面前,进而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方面,显得无力,不及法律之细密、严肃和具有强制力。
在中国古代,儒家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学派,比较重视德治、礼治,而不太重法治。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们讲的德治、礼治,就是主张用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维系社会。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社会的实践证明,对人的道德水平与其估计过高,不如估计较低。在社会生活中,凡事靠自觉自律,靠道德的力量,对于不自觉者便失去了办法。市场经济在激发人的创造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人的多种私欲,而在人的私欲有可能淹没人的良知时,各种的恶行就会因缺乏约束力而呈无限蔓延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一些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进行科学的法律界定,也就是实行道德规范的法律化,那么,不仅丝毫不会限制自觉者,从而使自觉者做得更好,而且会对不自觉者有所限制,更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法律越来越细密,道德水准就越高越好。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越来越繁多,越来越细密。例如,英国竟有关于果树枝延伸到邻居家如何处置的规定。我国许多地方亦制定了诸如见义勇为者权利保障条例和医务人员职责条例之类的法规。这可以说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具体反映和表现。这种细密、严肃的法律规定可以避免许多可能产生的矛盾,比单靠自觉自律、凭良心讲道德要好得多。当然,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并不是说不讲遵守道德规范,因为人类社会需要道德,法律不能完全代替道德,德治并没有过时。我们讲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也不排斥法律规范的道德化,因为法律规范的道德化仍对保证法律的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完全道德化,既不可能亦无必要,但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现阶段法律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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