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八、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管理性规范和约定性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或民商事规范和刑事规范集于一体,综合调整某一具体法律关系或解决某一具体法律问题在古代社会,有些国家如中国的法律是民刑合一、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的。后来,民法和刑法分离,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别,成为法律进化和发展的一个标志。
八、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管理性规范和约定性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或民商事规范和刑事规范集于一体,综合调整某一具体法律关系或解决某一具体法律问题
在古代社会,有些国家如中国的法律是民刑合一、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的。后来,民法和刑法分离,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别,成为法律进化和发展的一个标志。但在当今,需要法律解决的新问题、需要法律规范的新领域、需要法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新问题、新领域、新的社会关系都很复杂,仅靠单独地运用传统上的民商法规范、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或者程序法规范已不能满足调整的需要,而要求针对具体问题、具体领域或具体的社会关系制定集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管理性规范和约定性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甚至民商事规范和刑事规范于一体的单项法规。这种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并集多种规范于一体的法律文件,无论是对于执法者还是对于受该法约束的社会对象来说,都更容易掌握,适用起来更为便利,从而也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能。
与前述趋势相适应,在解决某一具体的法律问题时,需要采取综合调整方式。即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法律适用法、或者综合运用多种部门法或多个法规来解决某一具体的法律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带动了司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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