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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国家豁免权的观念在13、14世纪便已提出。因此,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出现争议,引起诉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便成为一个涉及各国利害关系的大问题,引起各国的关注。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来调节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矛盾。

五、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国家豁免权的观念在13、14世纪便已提出。据有人考证,在格里高里九世的教令(1234年)中,第一次指出国家享有豁免权,这部教会法汇集提出了“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13)巴尔托著的《论报仇》也指出:“没有一个国家能在其他国家之上立法,因为平等者之间没有统治权。”(14)第一个著名的承认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法院判例发生在1668年。在该案中,三艘西班牙军舰因西班牙国王欠债而在外国港口被扣押,但法院关于扣押军舰的判决后来被宣布是不能容许的。(15)到19世纪,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已得到普遍承认。(16)

但是,在19世纪末叶及20世纪初,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国家参加通常属于私人经营范围的事业逐渐增多,一些国家的法院为了保护私人的利益,已开始对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实行限制,只对外国国家的统治权行为(或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予以豁免,而对其事务权行为(或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则不予以豁免。例如,意大利法院在1886年,比利时法院在1903年,埃及法院在1912年都作出了限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判决。(17)

这样,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逐渐形成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大派。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世界上出现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直接参加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国家财产在国际民事流转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时,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除了在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存在着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矛盾外,还出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及其私人在利益上的冲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形势起了新的变化。除实行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队伍壮大发展外,其他第三世界国家也蓬勃兴起,由于第三世界国家长期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剥削和掠夺,它们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来发展本国民族经济。而且,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新的科技革命,生产进一步集中和垄断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日益深刻化,垄断资本同国家政权不得不密切结合起来,因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得到迅猛发展。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国家的经济职能不断加强。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或实行国有化,大大增加了国家所有制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的比重。拥有庞大财产资金的各国政府,开展日益广泛的经济活动。在许多场合下,资产阶级国家变成巨大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投资者、购买者和资本输出者,变成整个经济生活的主要调节者。由于上述原因,国有财产在世界财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家及其分支机构以这些财产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因此,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出现争议,引起诉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便成为一个涉及各国利害关系的大问题,引起各国的关注。

面对世界经济形势的新发展,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都在考虑自己的应变措施,以便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来调节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矛盾。专门规定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公约有:1926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及其1934年签订的补充议定书、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及补充议定书》。在具体方面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公约有:1923年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1927年的《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公约》、1928年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法典》(又称《布斯塔曼特法典》)、1940年在蒙得维的亚签署的《国际海商法条约》、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领海及毗连区公约》、1958年在纽约制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1965年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18)1982年通过的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这方面的规定。(19)许多国家在有关的双边条约中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加以规定,以求得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一致。基于国家同意以国际条约的方式规定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是协调各国在这个问题上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之一。自197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30届会议以来,该组织一直在从事有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专题的国际法编纂工作。到1982年,该委员会已拟定12条案文。尽管该委员会的委员们对已拟定的案文还有很大的分歧,但在协调的基础上取得一致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都支持限制豁免,这些国家有瑞士、西班牙、奥地利、希腊、荷兰、法国、以色列、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南非等。同时,主张限制豁免的国内立法、司法判决或学者论著,在这些国家大量出现。美国和英国皆是长期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但它们分别于20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改弦易辙转向限制豁免主义。美国于1976年率先制定了所谓《外国主权豁免法》,1978年英国也制定了《国家豁免法》。随后新加坡于1979年制定了《国家豁免法》,南非于1981年制定了《外国主权豁免法》,加拿大议会于1982年通过了《外国国家在加拿大法院豁免法》。(20)这些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国内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就一些发达国家来说,它们之所以采取限制豁免立场,主要是因为它们在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活动较多,而且这种活动大多是由其国民组成的私人企业进行的,交易的对方经常是社会主义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国民的经济利益,它们就主张限制豁免,力图把在国际法上享有主权平等和独立的外国国家降到一个普通诉讼当事人的地位。鉴于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一些国际法人士认为,“由于国家已日益卷入商业活动,走向限制豁免的推动力迅速增长。目前,一般来说,对管辖豁免的绝对主义态度已在改变。”(21)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法律顾问辛克莱(I.M.Sinclair)甚至认为,至少在西欧,已出现向国家豁免的限制观点发展的趋势。(22)

西方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态度的改变,也使得在这个问题上的国际法理论有了发展。除了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和相对豁免理论外,以英国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荷兰国际法学者鲍切兹和瑞士国际法学者拉利弗为代表的“废除豁免论”以及以民主德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弗里兹·恩德林为代表的“平等豁免论”相继产生。虽然新的理论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不及两种传统的理论那样有影响,但它们反映了世界国际法学者面对现实,正在试图寻找新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历来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不过,应该指出的是,直至不久以前,中国国际法学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出现以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才引起国际法学界的足够重视。在实行对外开放的今天,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交往和其他民事交往日益频繁,达到了远非昔日可比的程度。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是今后我国对外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也面临着正视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应该积极采取灵活的措施,坚持维护和发展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理论。我们既要研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又要研究它的理论与实践;既要研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所持的限制豁免的立场,也要研究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实践,从而建立我们自己的理论,确立我们自己的立场,采取我们的相应对策,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注释】

(1)本文原载于《法学研究》1986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87年第1期转载。

(2)参见李双元:《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所奉行的“限制豁免论”批判》,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2期。

(3)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88页。

(4)See L.J.Bouchez.The Nature and Scope of State 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and Execution.10 Netherlands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3(1979).

(5)See L.Henkin,R.C.Pugh,O.Schachter&H.Smit.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420,490(1980).

(6)See W.Bishop.International Law:Cases and Materials,658(3rded.1962).

(7)Sompong Sucharikul.Developments and Progress of the Doctrine of State Immunity—Some Aspects of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s.29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58(1982).

(8)参见[苏联]卡留日娜娅:《苏联对外贸易垄断制法律形式的历史发展》,俞大鑫等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63页。

(9)参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33届会议工作报告,中文本,第357页。

(10)参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工作报告,中文本,第369、338页。

(11)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有三种学说:即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职务需要说是被比较普遍接受的一种学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采取此说,同时也考虑到外交人员的代表性。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84页。

(12)参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33届会议工作报告,中文本,第357页。

(13)参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31届会议工作报告,中文本,第503、181页。

(14)《国际私法论文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121页,脚注①。

(15)参见[奥]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册),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78页,脚注②。

(16)参见《国际私法论文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121页,脚注①。

(17)参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工作报告,中文本,第369、338页。

(18)关于意大利,见劳特派特:《外国国家的管辖豁免问题》,载《英国国际法年刊》,1951年,英文版,第251页;关于比利时,见弗霍文(Joe Vehoeven);《在比利时法律中外国国家享有的执行豁免》,载《荷兰国际法年刊》,1979年,英文版,第78页;关于埃及,见斯威尼(J·Sweeney):《主权豁免的国际法》,第1卷,1963年,英文版,第20页。

(19)各公约有关规定见联合国出版物:《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资料》(Sales NO·E/F·81·V·10),1982年,第1部分。

(20)如该公约第32、95、96、236条的规定即是。该公约载于1983年《中国国际法年刊》。

(21)各公约有关规定见联合国出版物:《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资料》(Sales NO·E/F·81·V·10),1982年,第1部分。

(22)See L.Henkin,R.C.Pugh,O.Schachter&H.Smit.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420,49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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