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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由于1997年前的香港和1999年前的澳门所处的特殊地位,内地人民法院目前在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时碰到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有待于在立法和司法上加以解决。笔者根据调查的情况,试图在本文中从理论上探讨中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以前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1)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地区之间的民事、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特别是许多港澳同胞及其企业或组织来内地投资办企业、办事业或从事贸易等经济活动,从而使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民事、经济交往得到飞跃发展。但我们应该看到,在内地人民同港澳地区人民的交往过程中,双方难免发生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有些纠纷还必然要诉诸法院解决。正因为如此,目前,一些内地人民法院,特别是邻近港澳地区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日益增多,在法院受案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中英和中葡分别于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了1997年7月1日后的香港和1999年12月20日后的澳门的前途和法律地位,也为那时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的处理描绘了蓝图。然而,由于1997年前的香港和1999年前的澳门所处的特殊地位,内地人民法院目前在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时碰到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有待于在立法和司法上加以解决。笔者根据调查的情况,试图在本文中从理论上探讨中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以前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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