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审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的基本原则
研究如何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探讨一下处理原则是大有裨益的,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的法制还不够完善,在不少方面尚付阙如,而人民法院把握住支配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就能避免方向上和原则上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随意性,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可以说,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的基本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的最基本的指导方针,它们同我国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的大政方针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家统一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家统一既是我国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我国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的终极目的。根据这一原则,在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时,首先,要把握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一基本原则。虽然由于历史原因,目前这两个地区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治理,但这只是暂时的,中国将恢复对它们行使主权。其次,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的方式、途径、步骤和程序应无损于国家主权和无害于国家统一。再次,港澳同胞及其企业或组织来内地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无论根据主权派生出来的属地优越权还是属人优越权,他们应遵守内地的法律,服从内地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不得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不得违反内地的公共秩序。复次,内地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行使审判权时应遵守内地的法律,独立自主地办案,排除外来的干扰和影响。最后,内地司法机关和港澳地区的司法机关应有必要的协助与合作。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导内地人民与港澳地区人民进行民事、经济往来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时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内地、香港和澳门是平等的法域。虽然香港和澳门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对这两个地区拥有主权,但是,这两个地区都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是独立的法域。由于内地、香港和澳门各自的民商事法律千差万别,在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彼此冲突。但是,只有当各地区民商法处于平等地位时才有区际冲突法上所讲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因为这种平等的结果必然是各地区互不歧视其他地区的民商法,彼此出于互利的考虑承认其他地区的法律在本地区的域外效力,承认依其他地区法律所产生的既得权,从而导致不同地区的法律选择或适用问题的产生。如果在民商法领域,各地区坚持狭隘的属地主义,在处理涉及其他地区的法律纠纷时,于法律适用上一味强调本地区的法律优于其他地区的法律,对其他地区的法律一概采取排斥态度,这在内地同港澳地区民事、经济交往空前发展的今天,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有损于各地区人民之间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的。因此,内地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时,既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又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不违背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承认港澳地区的民商法在内地的效力,承认港澳地区当事人依港澳地区法律已取得的权益。第二,同等地保护内地当事人和港澳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互利意味着进行经济、民事交往的各地区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互相平等和在经济上彼此获利。“相互性”在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平等和互利是互相联系而不可分割的,只有平等才能互利,也只有互利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这样,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内地人民法院对本地区和港澳地区的当事人赋予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港澳同胞来内地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是受到内地法律保护的,而且,内地法律对于他们来内地投资给予许多特殊的优惠待遇。这样做是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以便吸引更多的港澳同胞来内地投资,促进内地现代化建设。内地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时,不仅要保护内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做到切实保护国家法律赋予港澳投资者的权益,从而使港澳投资者感到投资有保障,调动其投资的积极性。而目前吸引更多的港澳同胞到内地投资来加速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正是国家的利益所在。第三,保障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中港澳地区当事人与内地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民事诉讼地位。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3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既然外国人在我国享有民事诉讼的“国民待遇”,港澳同胞以及港澳企业和组织在内地具有这种民事诉讼地位就自不待言了。
(三)促进和保障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原则。涉港澳民事、经济纠纷是在内地与港澳地区人民之间的交往中产生的,内地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直接影响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民事、经济关系的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港澳民事、经济案件时应坚持促进和保障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内地和港澳地区人民之间进行合法交往的愿望能够顺利实现,并使这种交往处于一种在法律控制下的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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