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学体系的构想在中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随着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才被广泛使用。近年来,先生虽年近九旬,但仍对我国法学学科体系提出了科学的构想。而广义的国际法学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分类方式,相对于国内法学而存在的。

二、法学体系的构想(15)

在中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随着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才被广泛使用。(16)随着法学从其他学科中分化出来,特别是随着立法活动日益广泛而复杂以及法律部门的出现,法学自身的分科也就相继出现。合理、科学地划分法学体系,不仅是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的需要,而且对法学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先生作为一代法学巨擘,学贯中西,知识渊博,他特别关心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先生虽年近九旬,但仍对我国法学学科体系提出了科学的构想。先生认为,在社会科学类,法学无疑是一级学科。由于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不应该把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包括在法学学科门类内,而应该把这几个学科并列起来,都作为一级学科。对于法学二级学科的划分,先生也有许多独到的认识。

1.经济法学与环境法学。有人认为,经济法学除包括自身的内容外,还包括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先生认为,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内容已相当广泛,根本没有必要再去“拓宽”。而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它是从法律上研究如何保护和改善环境,如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和如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提出,环境法学的深入研究越来越重要。谈到经济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关系,先生认为二者联系并不紧密。先生曾兼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现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的会长,主编过《环境保护法教程》和其他著作,并多次出国参加有关环境法的国际会议,先生对环境法的认识无疑是有分量的。因此,他的观点受到人们的关注,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

2.国际法学。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法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仅指国际公法学,广义则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而广义的国际法学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分类方式,相对于国内法学而存在的。(17)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这三个学科可以说都有各不相同的内容和各自内在的逻辑性。它们之间虽互有联系,甚至内容还有一些重叠,但各成体系,分属不相隶属的专门学科。在国际法学上,先生不为传统概念所束缚,一直主张相对于国内法来广义理解“国际法”这一概念,反对对“国际法”一词持狭隘的观念。另一方面,尽管先生长期研究国际私法,被公认是当代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同时他还指导过国际公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并在国际经济法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但在这三个学科的分合问题上,他坚决反对合并成一个二级学科。先生曾著文认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各有自己的科学体系和各不相同的内涵与外延,不能混为一谈。这三个学科的内容都很丰富,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它们的内容都正在发展和扩大。例如国际公法除原有的内容外,就有新的“空间法”和“海洋法”等;国际私法除原有的内容外,就有新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和“直接适用的实体法”等;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新兴学科,它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还有人主张增加“国际海事法”、“国际技术转让法”等。世界上至今恐怕还没有哪一位学者能写出一本包括这三个学科的专著。合并不仅不利于国际交流,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实践不相符合,也不利于教学和科研的安排以及研究生的培养,同时更不利于这三个学科的发展。

3.有关其他二级学科的问题

(1)法学理论,先生认为可改称“法理学”,它不但包括法学中各种基本概念,还包括各种法律学说即法律思想。

(2)法律史,先生认为应改为“法制史”,包括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至于各种法律学科的历史,则应放在各门法律学科中去讲述。

(3)其他二级学科,如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军事法学,先生认为应为独立的二级学科,但对于宪法与行政法是否能合并的问题,应多听听两个学科专家的意见。

总体而言,先生主张的法学二级学科有: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军事法学。先生的主张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