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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具体宗旨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洲联盟的具体宗旨欧盟的各项具体宗旨可以从其对内目标和对外目标两个层面来阐释。除此之外,欧盟的对内经济与社会目标还分别在《欧洲宪法条约》第三部分“联盟的政策与运作”的相应篇章中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欧洲联盟的具体宗旨

欧盟的各项具体宗旨可以从其对内目标和对外目标两个层面来阐释。

(一)欧盟的对内目标

1.对内经济及社会目标

欧盟的对内经济及社会目标一直在不断地扩展和提升。以下通过比较原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现行的《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和业已签署但尚待批准的《欧洲宪法条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领略欧盟经济与社会宗旨的发展轨迹。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条规定:“作为其任务,本共同体应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各成员国经济政策的逐步接近,在整个共同体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发展、不断的与平衡的扩展、稳定增长、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和其各国之间更紧密的关系。”

《欧共体条约》第2条规定:“作为其任务,本共同体应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经济与货币联盟,并通过实施……共同政策或开展共同活动,在整个共同体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高水平就业和社会保障;促进男女平等;促进可持续和非通货膨胀的增长;促进经济活动的高度竞争和融合;促进高水准的环境质量的保护与改善;促进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的提高;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联结和成员国之间的团结。”

《欧盟条约》第2条的相关规定是:“尤其是通过建立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地区、通过增强经济与社会的联结和通过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最终包括……单一货币,促进经济与社会进步和高水平的就业,并取得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我们不难发现,不论从经济及社会目标的定位来看,还是从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来着眼,现行的《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与从前的《经济共同体条约》有着很大的不同。

在目标的定位上,《经济共同体条约》基本上不直接涉及社会目标,尽管经济目标中必然含有社会因素,而《欧共体条约》在继续突出经济目标的前提下,明显地增强了社会目标的要素,《欧盟条约》则更是将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并举,而二者的进步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目标的实现手段上,“共同市场”途径是始终如一的,尽管《欧盟条约》采用了不同的措辞,即“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地区”(an area without internal frontiers),但含义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经济共同体条约》规定的其他手段比起《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来,要薄弱得多。例如,前者采用的是成员国“经济政策的逐步接近”(progressively approximating the economic policies),《欧共体条约》与之对应的是“实施共同政策或开展共同活动”(implementing common policies or activities),《欧盟条约》则强调的相应手段是“增强经济与社会的联结”(strengthening of economic and social cohesion)。又如,《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均明确地规定通过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这种最高一级的经济一体化形式来实现其经济与社会目标,而这显然是《经济共同体条约》当初的设计者们所不曾奢望的。

根据《欧洲宪法条约》第I-3条,我们可以将欧盟的对内经济与社会目标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提供一个内部市场,其中竞争自由且不受干扰;(2)在平衡经济增长与价格稳定、旨在充分就业和社会进步的高度竞争性社会市场经济和高水平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的基础上,致力于欧洲的可持续发展;(3)促进科学与技术进步;(4)与社会排斥和歧视斗争,促进社会正义与保护、男女平等、代际团结和儿童权利的保护;(5)促进经济、社会和地方联结以及成员国之间的团结。

宪法条约在对内经济与社会目标方面显然具有一定的创新。首先,它特别突出经济目标中的自由和高度的竞争,即社会的市场经济。其次,它在社会目标强调的是“充分就业”,而不是“高水平的就业”或“提高就业”。此外,它将科技进步、社会正义、男女平等、代际团结和儿童权利保护等列入其中,大大扩大了社会目标的范围。最后,它在继续强调经济与社会联结的目标基础上,新增加了“经济、社会与地方”三方面的联结。

除此之外,欧盟的对内经济与社会目标还分别在《欧洲宪法条约》第三部分“联盟的政策与运作”的相应篇章中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对内政治目标

在《欧盟条约》之前,欧盟的政治目标主要通过建立三个共同体的基本文件的序言来表述,这些基本文件的正文一般都没有提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欧盟在欧共体时代追求的是单纯的经济及社会目标,而轻视或忽略其一体化的政治目标。其实,欧盟的每一项经济及社会目标都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即使是最初的《巴黎条约》也特别强调其政治目的,尽管它所建立的是一个单纯的煤钢生产与销售的共同市场。《巴黎条约》的序言充满着表达缔约国如下鲜明政治意图的措辞,即:通过建立煤钢共同体来“联合其基础利益取代世纪之久的敌对关系”、“扩大和深化被血腥冲突长期分裂之人民间的共同体”、“维持和平关系”、“建立真正的团结”和“通过创造性的努力应对威胁世界和平之危险”。

虽然《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序言不如上述《巴黎条约》序言那样对其政治目标浓墨重描,但是它开宗明义地表明了缔约国“决心为欧洲人民之间一个空前更紧密的联盟奠定基础”,“意欲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巩固凝聚欧洲和海外国家的团结和保证它们的繁荣发展的意愿”,以及“决心集中它们的资源维持和加强和平与自由并呼吁共享其理想的其他欧洲人民参与其努力”。《欧共体条约》的序言几乎原封不动地承袭了这些政治愿景。

《欧盟条约》在上述基础上,通过其序言、第1条和第2条系统地阐明了欧盟更高的政治目标。序言首先“忆及结束欧洲大陆分裂的历史重要性和需要为未来欧洲建设创建坚实的基础”,接着确认“自由、民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和法治原则”以及“基本社会权利”的重要性,然后“意欲在尊重各缔约国历史、文化和传统的同时,深化它们的人民之间的团结”,并决心建立欧盟成员国国民“共有的公民权”和“通过建立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区域,保证它们的人民的安宁和安全”,以及“继续建立欧洲人民之间一个空前紧密的联盟,其各项决策的制定将依照从属性原则尽可能贴近公民”。第一条又从另一角度规定欧盟各项决策的制定除了尽可能贴近公民外,还要“尽可能对公民开放”。第二条进一步规定“通过引入联盟公民权,加强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和“将本联盟维持和发展为一个自由、安全和正义的区域”。

(二)欧盟的对外目标

与欧盟的对内目标相比,欧盟的对外目标在《欧盟条约》以前的基本文件中鲜有提及,即使提及,也是只言片语。有趣的是,最早的《煤钢共同体条约》倒是明确提到在煤钢领域建立具有超国家因素的共同市场的目的之一,是应对“威胁世界和平之危险”和“保证世界和平”的政治目标。然而,旨在更广泛的经济领域建立共同市场的《经济共同体条约》并没有宣示其对外政治目标,但在其序言中明确表达“通过共同商业政策手段为逐步取消国际贸易限制做出贡献”的意愿。(5)这一对外经济目标一直被以后多次修订该条约的基本文件所继承。

《欧盟条约》的序言和第2条对于欧盟的对外政治目标都有专门的和新的表述。例如,序言宣称,“决心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包括逐步形成共同防务政策,并……有可能导致共同防务,从而增强欧洲身份及其独立性,以便促进欧洲和世界和平、安全与进步”。第2条在具体阐述欧盟的各项宗旨中,再次重申要“在国际舞台上宣示其身份,尤其是通过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包括逐步形成共同防务政策,并……有可能导致共同防务”。最后,这一对外政治目标在《欧盟条约》第五篇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规定中进一步具体化。(6)

如前所述,《欧洲宪法条约》将“促进和平”列为欧盟三大一般宗旨之首。然后,在进一步规定欧盟各项具体宗旨的第I-3条中又专门明确欧盟的对外目标,即:“欧盟在其与更广泛的世界的关系中,应坚持和促进其价值。它应致力于和平、安全、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团结、民族之间的团结与相互尊重、自由与公平贸易、消除贫困与保护人权,尤其是儿童权利,以及严格遵守和发展国际法,包括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原则”。

揭示《欧洲宪法条约》关于上述欧盟对外目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下几点特征:首先,它明确地将欧盟自身确立的价值作为对外目标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欧盟将在对外关系中以贯彻自己的价值观和推广自己的价值作为其重要任务。当然,欧盟所确立的这些价值大都已经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普遍价值。其次,它将其对外政治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在高度概括的基础上融为一体,并重规定,这说明了21世纪欧盟和国际社会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挑战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交叉性。最后,它专门将“遵守和发展国际法”作为其对外目标,这是现行的和过去的欧盟基本文件中所没有的。这反映出欧盟高度重视国际法在实现其对外目标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同时也与欧盟自身确立的“法治”价值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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