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又如,在文化领域,《欧共体条约》第151条规定,为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欧共体在必要时应在下列领域支持和补充成员国的行动:欧洲人民的文化与历史知识和传播的提高;欧洲意义之文化遗产的维护与保护;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文艺创造,包括视听部门。
五、其他领域的支持、协调或补充权能
除了上述各种权能类型之外,欧盟在其他有关领域的权能属于支持、协调与补充成员国相应权能的性质。但是,现行的《欧共体条约》并没有对这一类权能集中进行类别性地规定,而是分散规定于相关的领域、部门或事项。例如,在劳工方面,《欧共体条约》第137条(原第118条)规定,欧共体应在下列领域支持和补充成员国的活动:(1)改进工作环境,以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2)工作条件;(3)公认的信息与协商;(4)排除于劳动市场之人员的融入;(5)在劳动市场机会和工作待遇方面的男女平等。又如,在文化领域,《欧共体条约》第151条(原第128条)规定,为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欧共体在必要时应在下列领域支持和补充成员国的行动:(1)欧洲人民的文化与历史知识和传播的提高;(2)欧洲意义之文化遗产的维护与保护;(3)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4)文艺创造,包括视听部门。
《欧洲宪法条约》第I-12条在集中规定欧盟的权能时,单独确定欧盟在特定的领域根据本宪法规定的条件和在不超越其权能的情况下,应享有权能采取行动以支持、协调或补充成员国的行动。第I-17条进一步列举了欧盟的这类支持、协调或补充权能的领域,分别是:人类健康的保护与改善;工业;文化;旅游;教育、青年、体育和职业培训;民事保护;行政合作。与之相适应,宪法条约第三部分第五章以“本联盟可采取协调、补充或支持行动”为题,逐节就欧盟在上述各领域的此等权能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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